财团法人铁道技术研究及验证中心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08年10月29日(现行条文)
2019年10月29日
2019年1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108年11月1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230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8年(2019年)11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1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230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提升铁道技术研发及检测验证能力,以带动铁道产业发展,促进铁道系统安全,特设财团法人铁道技术研究及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律适用范围)

      本中心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业务范围)

      本中心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铁道系统技术规范、标准与安全检验基准,并提供咨询及建议。
      二、提供铁道系统技术研发、产品测试、检验及验证服务。
      三、提供铁道设备与零组件分析改善及维护技术解决方案。
      四、提供铁道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所需相关技术支援与办理人员训练及检定。
      五、国内外铁道技术之资讯搜集及交流合作。
      六、接受政府机关或其他公私机构、团体委托办理前五款规定业务。
      七、办理其他与本中心设立目的相关之事项。

    第四条 (主管机关)

      本中心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

    第五条 (创立基金之来源及业务必要使用国有财产之提供方式)

      本中心创立基金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之。
      本中心因业务有必要使用之国有不动产,以出租方式为之。租金之计收基准及优惠办法,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前项租金,以不低于该国有不动产应缴纳之地价税、房屋税及其他有关税费计收。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本中心经费来源如下:
      一、创立基金之孳息。
      二、受托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三、政府补助专案研究计划之经费。
      四、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七条 (董事会之设置)

      本中心设董事会,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一人为董事长。由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政府机关或公民营交通事业机构相关业务人员。
      二、国内外对铁道技术富有研究或经验之专家、学者。
      三、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由主管机关遴聘之董事,得随时改聘补足原任期。
      依前二项规定遴聘或改聘之董事,自遴聘或改聘通知到达本中心时起,依通知之内容对其发生效力。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期满得续聘;续聘之董事人数,不得逾改聘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二。
      前项董事由公务员兼任,应随本职异动者,不计入续聘及改聘董事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前,因辞职、死亡或因故无法执行职务被解任者,得另聘其他人选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条 (监察人之设置)

      本中心置监察人二人至五人,由主管机关遴聘之,并得互选其中一人为常务监察人。
      监察人任期每届三年,期满得续聘。
      常务监察人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者,主管机关得解除其职务,并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监察人之遴聘、改聘及补聘,准用前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

    第九条 (执行长之设置及资格)

      本中心置执行长一人,由董事会聘任之。执行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本中心业务。
      执行长应具备铁道技术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能力或经验。

    第十条 (董事与监察人之职务报酬支给原则及其兼职费与从业人员薪资等给与支给基准之核准程序)

      本中心董事及监察人均为无给职。但董事长系专职,且未支领其他薪资、月退休金(俸)、月退职酬劳金或其他性质相当给与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董事、监察人之兼职费及董事长、执行长与其他从业人员之薪资、奖金、其他给与支给基准,经董事会决议后,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变更时,亦同。

    第十一条 (预算、决算之编审程序)

      本中心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审,除依下列程序办理外,并依预算法、决算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决算提经董事会审定,并送请全体监察人分别查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办理。
      依前项规定编制之年度预算书及决算书,须报请主管机关查核后送立法院审议。

    第十二条 (捐助章程之订定依据及记载事项)

      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条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并应至少记载下列事项:
      一、目的、名称及主事务所所在地。
      二、捐助财产之种类、总额及保管运用方法。
      三、业务项目。
      四、董事及监察人之名额、资格、产生方式、任期及选(解)任事项。
      五、董事会之组织、职权及决议方法。
      六、订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项捐助章程之订定及变更,应经董事会决议后报主管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动公开资讯)

      本中心应于网站主动公开下列资讯:
      一、本中心捐助章程。
      二、第十条第二项兼职费及薪资支给基准。
      三、第十一条第一项工作计划、工作成果及其监察报告书、经费预算、经费收支、财产清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本中心接受补助、捐赠名单清册及支付奖助、捐赠名单清册。
      五、其他为利公众监督之必要,经主管机关指定应予公开之资讯。

    第十四条 (人事、会计等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核定程序)

      本中心应建立人事、会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主管机关核定。

    第十五条 (解散事由、程序及剩馀财产、人员之处置方式)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设立目的、无法达成设立时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无存续之必要。
      二、经主管机关认定情事变更,而无存续之必要。
      本中心解散后应即依法进行清算,其剩馀财产应归属国库,其人员应予解聘。

    第十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