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07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18年12月25日
2019年1月7日
公布于民国108年1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020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8年(2019年)1月9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25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020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5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落实宪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传承客家语言及文化,办理客家公共传播事项,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制定本条例,设置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设置依据及与其他法律之适用关系)

      本基金会之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民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本基金会之主管机关为客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客家广播、影视之制播及经营。
      二、客家传播影音出版品之发行及推广。
      三、客家传播数位汇流媒体、平台、网站之建置、经营及推广。
      四、客家传播活动之辅导、办理及赞助。
      五、客家传播人才之培育及奖助。
      六、其他与客家传播媒体有关之业务。
      本基金会得委托经营无线广播、电视之机构播送客家广播与电视之节目及广告,不受广播电视法第四条第二项及公共电视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本基金会设立时,原属客家委员会之广播电台,其广播执照及核配频率应移转供本基金会使用,不受广播电视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第五条 (创立基金)

      本基金会之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千万元,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
      本基金会设立时,因业务必要使用主管机关经管之国有公用动产及权利,得由主管机关捐赠,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权利属智慧财产权者,主管机关仍得基于客家文化发展之需要无偿运用之。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本基金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内外公私立机构、团体、法人或个人之捐赠。但不包括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捐赠。
      二、政府编列预算之捐赠。
      三、提供服务或从事客家文化传播事业活动之收入。
      四、基金运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托代制节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七条 (董事会之设置及董事之人选)

      本基金会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员工代表董事至少二人;置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
      董事长应具备相当之客语能力及自我认同为客家人者。
      董事长对内综理会务,主持董事会,对外代表本基金会。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逾三个月时,董事会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决议解除其董事长职务。
      董事长出缺时,由董事依第一项规定互选一人继任其职务,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条 (监察人人数及常务监察人之产生方式)

      本基金会置监察人三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察人,由监察人互选之。

    第九条 (董事、监察人之人选及遴聘)

      董事、监察人人选,由主管机关就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及本基金会员工推举之代表,提请行政院院长遴聘之,并送立法院备查;其遴聘之资格、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董事之遴聘,应顾及客家之代表性,并考量传播、教育、文化之专业性。
      监察人应有二人具有法律、会计或财务等相关经验或学识。
      董事、监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董事、监察人中属同一政党之人数各不得逾董事总额四分之一,监察人总额三分之一;董事、监察人于任期内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十条 (董事、监察人之任期、缺额之补聘及聘期)

      董事、监察人每届任期三年,以连任一次为限。连任之董事、监察人人数,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监察人总人数二分之一。
      董事、监察人因辞职、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额者,其所遗缺额,由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补聘之;员工代表董事变更、缺额时,亦同。
      前项补聘之董事、监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董事、监察人除董事长为专任有给职外,均为无给职)

      董事、监察人除董事长为专任有给职外,均为无给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掌理事项及会议召开)

      董事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经营方针及年度重大工作计划之核定。
      二、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三、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订。
      四、内部组织规章之制定与修正及其他重要规章之审议。
      五、不动产之取得、处分或设定负担,及处分发射设备或投资其他事业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条例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掌理之事项。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请求,得召开临时会。
      董事会之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十三条 (监察人掌理事项)

      监察人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财务状况之监督及审核。
      二、决算表册之审核。
      三、财物帐册、文件及财产资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项之审核或稽核。
      监察人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及监察人之消极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本基金会董事、监察人:
      一、公职人员。但公立各级学校与学术研究机构之教学及研究人员,不在此限。
      二、政党党务工作人员。
      三、无线、有线、卫星广播电视及电信事业之负责人或其主管级人员。但代表本基金会担任广播、电视、电信事业负责人者,不在此限。
      四、从事电台发射器材设备之制造、输入或贩卖事业人员。
      五、投资前二款事业,其投资金额合计超过所投资事业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人员。
      六、受托承揽本基金会业务之自然人或事业之负责人、主管人员。
      七、非本国籍人士。

    第十五条 (董事、监察人之利益回避)

      董事、监察人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
      董事、监察人相互间,不得有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关系。
      董事、监察人之配偶与其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担任本基金会总务、会计及人事职务。
      董事、监察人执行职务有违反法令、章程之行为,致本基金会受损害时,应对本基金会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及监察人解聘之情形)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报请行政院院长解聘之:
      一、执行职务违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体之不适任行为。
      三、受破产宣告或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
      四、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但受缓刑宣告或易科罚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条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任之行为。
      前项规定,除第七款外,于监察人准用之。

    第十七条 (总经理之遴聘程序)

      本基金会置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经公开征选程序后,提请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后遴聘之。
      总经理受董事长指挥监督,执行本基金会之业务。
      总经理不得为现任公职人员或政党党务工作人员。
      总经理不得投资与客家传播有关之其他事业,或执行本基金会以外之业务,并不得担任本基金会以外之职务。
      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于总经理准用之。

    第十八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及解聘程序)

      总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会解聘之:
      一、不动产之取得、处分或设定负担,及处分发射设备或投资其他事业,未经董事会核定。
      二、受破产宣告或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尚未复权。
      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四、有前条第四项情形。
      五、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认定有违反职务上义务或有不适任职位之行为。
      总经理有违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项所定情形,致本基金会受损害时,应对本基金会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捐助章程订定及变更程序)

      本基金会捐助章程由主管机关订定;变更时由董事会拟订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第二十条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会计年度一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决算之编审程序)

      本基金会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开始前,应就年度经费,订定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应制作年度工作执行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察人审核、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三、本基金会之经费,于事业年度终了,除保留项目外,如有剩馀应留存基金运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建立人事、会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本基金会应建立人事、会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主管机关核定,其经营方针、工作计划、基金管理、经费使用、财产目录、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经营状况之文书,应备置于本基金会并公告于网路,以供民众查阅。
      前项公告项目,除经营方针、工作计划于年度开始前四个月公告外,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公众参与及强化公共问责效能之相关制度)

      本基金会应每年邀集相关广电团体、公民团体、媒体监督团体、学者及专家,就本基金会发展规划与公共资源运用等事项,举办公听会或咨询座谈会等,提出绩效报告及改进说明,并送立法院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之解散事由及剩馀财产归属)

      本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解散之;解散后,其剩馀财产归属国库:
      一、已完成设立目的、无法达成设立时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无存续之必要。
      二、因情事变更,而无存续之必要。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