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国家同步辐射研究中心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5月24日(现行条文)
2002年5月24日
2002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91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1470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6月2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24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147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有效运转及利用同步辐射设施,执行相关尖端基础与应用研究,提升我国科学研究之水准及国际地位,特设财团法人国家同步辐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依据及法律之适用)

      本中心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任务)

      本中心任务如下:
      一、加速器及插件磁铁之研发建造、运转维护及功能之提升。
      二、光束线及实验站之研发建造、运转维护及功能之提升。
      三、先进同步辐射光源及实验设施之提供及推广应用。
      四、同步辐射相关尖端基础与应用研究之研拟、规划及执行。
      五、同步辐射相关科技人才之培训。
      六、同步辐射研究相关国际合作及交流之促进。
      七、有关本中心辐射安全及一般安全之防护事项。
      八、其他有关同步辐射业务之推动事项。

    第四条 (主管机关)

      本中心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五条 (创立基金之来源及国有公用财产之使用)

      本中心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亿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编列预算捐助之。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供同步辐射研究使用之国有公用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本中心,不受国有财产法有关处分规定之限制。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本中心经费来源如下:
      一、创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补助加速器及其周边实验设施运转维护之经费。
      三、政府补助专案研究计划之经费。
      四、受托研究及提供服务之收入。
      五、国内、外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七条 (董事之人数、资格、任期及遴聘)

      本中心设董事会,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有关机关首长。
      二、国内、外具有卓越科学技术成就及国际声望之学者、专家。
      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三分之一,并依职位任免改聘;依前项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八条 (董事长及执行秘书之设置)

      董事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行政院院长聘任之;置执行秘书一人,襄助处理董事会事务,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之。

    第九条 (监事之人数、资格、任期及遴聘)

      本中心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监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之聘任及任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会聘任之。主任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本中心业务,副主任辅佐主任,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人事管理)

      本中心董事、监事、董事长、常务监事、执行秘书均为无给职。
      本中心之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任免、薪给、福利、退休及抚恤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二条 (预决算编审之程序)

      本中心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划,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捐助章程)

      本中心捐助章程,依本条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十四条 (解散事由、程序及剩馀财产人员之处置)

      本中心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设置目的时,得经董事会决议或经主管机关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剩馀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其人员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