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逐路取人札子
作者:欧阳修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庐陵文钞/04

    臣伏见近有臣僚上言,乞将南省考试举人各以路分糊名,于逐路每十人解一人等事。虽已奉圣旨,送两制详定,臣亦有愚见,合具敷陈。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请求曲尽。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唯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传》曰:“无作聪明乱旧章。”又曰:“利不百者不变法。”今言事之臣偶见一端,即议更改,此臣所以区区欲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谓偶见一端者,盖言事之人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殊不知天下至广,四方风俗异宜,而人性各有利钝。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所以科场取士,东南多取进士,西北多取经学者,各因其材性所长,而各随其多少取之。今以进士、经学合而较之,则其数均,若必论进士,则多少不等。此臣所谓偏见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国家方以官滥为患,取士数必难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则却须多减东南之数。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馀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减东南而增西北,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

    东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选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试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当发解时又十倍优假之,盖其初选已滥矣,故至南省,所试不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则东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于他路,理不可齐,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须充足十一之数,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专以较艺取人,而使有艺者屈落,无艺者滥得,不问缪滥,祇要诸路数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则寄应者争趋而往,今开封府寄应之弊可验矣。此所谓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广南东、西路进士,例各绝无举业,诸州但据数解发。其人亦自知无艺,只来一就省试而归,冀作摄官尔。朝廷以岭外烟瘴,北人不便,须藉摄官,亦许其如此。今若一例与诸路十人取一人,此为缪滥,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尔。若旧法一坏,新议必行,弊滥随生,何可胜数!故臣以谓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此乃当今可行之法尔。若谓士习浮华,当先考行。就如新议,亦须只考程试,安能必取行实之人?议者又谓西北近虏,士要牢笼。此甚不然之论也。使不逞之人不能为患则已,苟可为患,则何方无之?前世贼乱之臣起于东南者甚众,其大者如项羽、萧铣之徒是已;至如黄巢、王仙芝之辈,又皆起乱中州者尔,不逞之人,岂专西北?矧贡举所设,本待材贤,牢笼不逞,当别有术,不在科场也。惟事久不能无弊,有当留意者,然不须更改法制,止在振举纲条尔。

    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排门大噪,免冠突入,亏损士风,伤败善类。此由举人既多,而君子小人杂聚,所司力不能制。虽朝廷素有禁约,条制甚严,而上下因循,不复申举。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而言事者独不及之。愿下有司议革其弊,此当今科场之患也。

    臣忝贰宰司,预闻国论,苟不能为陛下守祖宗之法,而言又不足取信于人主,则厚颜尸禄,岂敢偷安而久处乎?故犹此强言,乞赐裁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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