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禁屠牛奏(大中二年二月刑部)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68

    牛者稼穑之资,邦家所重,虽加条约,多有违犯。今后请委州府县令并录事参军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及盗窃杀者,即请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严加止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