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更水名奏(开成五年七月河南尹)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67

    皇城内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载在典坟,今人所呼,其名甚著。其第三“水”字御名同,东周之人所以请更其名者,遂勒所府官司录以下参议其事。今得司录参军韦琼等状,谨按《尚书》,周公将营洛邑,卜涧水东,水西。惟洛食。《孔安国传》云:“初卜黎水上不吉。”迨卜此二水之间吉。伏请改第三 “水”字为“吉”字者。臣窃以周居洛宅,卜年惟永。今改此水,雅叶祥符。谨具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