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断狱依旧程限奏(太和七年七月大理寺)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66

    准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御史台奏敕,大事限二十日,中事限十五日,小事限十日奏毕。刑部覆: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详台司所奏,即大理、刑部两司俱照详具狱,未经刑部覆。一则失圣朝慎恤刑狱意,二则未合以生事上黩圣聪。伏请依旧程限,大理寺断了,申刑部覆同讫方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