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复议典奏
作者:周知微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48

    开元刑法格,有后格破前格之载,无后敕破前律之文。今虽以律定罪,以格禁违。复有八议之条,废来斯久。请准旧制,令居八议之条。有犯死罪者,令所司准法先奏请行议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