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纲领 中华文库
训政纲领 制定机关:中国国民党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0月3日 (在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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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如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 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