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文库
解读《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国家邮政局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秘书长 范云操 2002年6月 |
《规定》于 2000 年开始制订。制订前,曾对历史上已有的两个关于选题原则的条文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对照,并向 18 个在邮票发行上有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发函了解其邮票发行情况(邮票选题的有关规定),在收到其中大部分国家(地区)的回函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制订中,曾走访有关邮客咨询有关情况及意见,并召开若干次座谈会征求意见,还经过邮票选题委员会会长研究讨论;最后由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通过。《规定》曾五易其稿,条款数目几经变动,由 43 条、41 条、38 条、31 条、30 条,最后确定为 31 条;标题由 “关于邮票凭证发行的选题原则” 最后确定为 “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2001 年发行的选题的若干规定》。2001 年将《规定中关于纪念邮票的部分内容上报中央,由中宣部代为批复。2002 年 3 月国家邮政局将《规定》下发各地实施。
在新中国邮票发行史上,关于邮票选题方面早期仅有一些内部掌握的原则,没有形成正式文字;修订正式的有关规定共有 3 次。第一次是 1986 年。随着十年动乱结束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集邮热再度兴起,邮票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宣传作用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许多部门、地区纷纷要求对有关人物、活动发行纪念邮票。面对这一形势,迫切需要正式制订一个邮票选题的衡量尺度。为此,原邮电部邮票发行局拟订了《关于邮票发行的方针和选题基本原则》(以下简称 “第一个文件”),并将纪念邮票选题原则部分经原邮电部党组上报中央书记处,由中宣部代为批复。第一个文件包括 “邮票发行方针” 和 “邮票选题的基本原则” 两部分,后者有 3 个内容。第一个文件的制订进行的是开拓性的工作,从此邮票选题的选择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第二次是 1994 年,原邮电部制订了《关于邮票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第二个文件”)。该文包括十二章共二十条,内容十分全面,除选题原则外,还对邮票凭证面值的选取、评议、审定,邮票凭证的分类标志及编号、面值及发行量,邮票凭证的印刷、分发、出售,邮票凭证的版权管理等均做出了规定。关于选题原则部分,第二个文件修订了第一个文件的一些内容,最主要的是关于人物邮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因为第一个文件过多集中出现了人物邮票 1986 年发行人物邮票 9 套,占当年发行的纪特邮票总套数的 50%,群众戏言 “邮资凭证变成像片了”;按照首,1995 年还要发行人物邮票达 10 套之多,显然比例过大。因而邮电部及时修订了有关规定,因外部、特种邮票的选题原则中增加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一选题依据(第一个文件仅提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此次制订新的规定,大致源于以下 5 个方面的因素:
- 前两个文件在某些方面存在着阐述不够明确、不够清晰或需要修改之处,有必要予以修订。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例如,随着世界遗产和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出现;随着邮票作为邮政保护了双日戳,其邮票发行问题凭证的功能减弱、作为收藏品的功能增强,以及邮票发行普遍提资等给各国普遍存在的发行过多,需要结合形势予以修改调整。
- 社会各界对邮票的广泛影响十分重视,纷纷要求发行邮票,有的通过多种渠道做工作,使邮票发行工作面临一定的压力。由于第二个文件没有内规定来报中央,仅限于邮政行业内部了解,社会上并不知晓,因此,需要制订新的选题原则并报中央批准后对广范宣传,以取得各界的理解和配合。
- 邮政独立运营以来,各地邮政部门对邮票资源的发行极为重视,但由于人员变动较大,各级领导中部分同志不了解或不熟悉有关规定,不利于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内部重申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定。
- 新中国邮票发行已历经半个世纪,经过摸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以前未写入规定的这次写入(如邮票应考虑商业性的特点宣传、选题不进行选座的特点等);修订规定中不够合理的予以修订,过去规定的看来规定得更加严格而不是放宽(如提出发行频次的最高限额等),修订后的条文内容更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随着形势的发展新出现的问题,做出新的规定,等等。
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总结建国以来邮票发行工作的经验,对过去选题原则的基本精神予以继承(如第三条中的几项基本原则等);过去规定得不准确、不明确、难以掌握执行的,加以详细、明确的规定(如人物选题、文物古迹选题等);过去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前未写入规定的这次写入(如邮票应考虑商业性的特点宣传、选题不进行选座的特点等);修订规定中不够合理的予以修订,过去规定的看来规定得更加严格而不是放宽(如提出发行频次的最高限额等),修订后的条文内容更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随着形势的发展新出现的问题,做出新的规定,等等。
本《规定》与前两个文件的内容范围不同。第一个文件主要是邮票的选题原则,第二个文件涉及邮资凭证发行的各个方面;而本《规定》的内容范围介于前二者之间,包括邮票的选题原则,以及与选题有关的问题,如邮票的发行频次,设计和印制的周期等,但不涉及第二个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来看仍然基本适用。
下面,对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精神,以及与以前文件相比主要的修改之处,结合具体条文予以叙述。为便于对照,叙述时采取与《规定》相同的条文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说明四个问题:邮票的属性是邮资凭证;邮票发行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发行邮票的目的是保证邮政通信的需要,并充分考虑集邮爱好者的需求;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保证邮票选题的科学性、规范性。
关于体现政府职能问题。邮票发行究竟是不是政府职能的体现?过去,各国邮政人员都是公务员或邮政部门雇员,对此问题争议不大。随着邮政向企业化方向改革,有的国家的邮政部门已实现私有化,因而对这一问题逐渐有所争议。从目前来看,从世界多数国家来看,《规定》仍然肯定了邮票发行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原因大致如下:
- 邮票从属于邮政,而邮政的开办和主权体现在了国家主权、国家疆域的概念(例如我国在南极地区的长城站设立了 “中国南极长城站邮政局”,在南极的泰山站设立了 “中国南极泰山站邮政局”,由中国领土或科考人员兼任邮局工作人员,即是国家主权和国家属性的体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指出:“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
- 邮票的发行受到中央重视,体现中央意图,这表现在:建国以来,纪念邮票的纪念背景的选题、中央工交政治部等中央部门负责;把邮票由中宣部居中中央审查批准;中央直接指定一些特别重大题材邮票的发行;一些重要题材邮票的选题和内容,直接报中央或中央职能部门审定;邮票的面值、图稿请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来核审。
- 这一概念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它源于:邮票为各国(或地区)所唯一发行,在邮票上明确标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获准流通,世界各国予以认可。
- 邮票表现了国家形象,被誉为 “国家名片”,它源于:各国(或地区)的邮票,均被赋予宣传的职能 —— 宣传展示本国的方针政策、重大事件、重要成果、风景名胜以及历史、文化、艺术、风俗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由其是最重要、最典型、最美好、最高水平的事物。由此,权威性和影响力已为社会各界、各地方政府所广泛认同。
关于制定《规定》的目的问题。邮票既然被赋予宣传的职能,所以必须在选题时负有责任。而邮票题材的选择很容易出现随意性,例如可能受到个人知识面、个人爱好、个人对题材了解熟悉程度的影响,还可能受到与邮票题材有关的部门热情推荐的度的影响,可能受到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制定本《规定》正是为了明确章程,克服主观随意性。当然,《规定》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因为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而《规定》只能给出基本原则和大的条条框框。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邮政局于1999年成立了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对邮票选题予以把关,从组织机构上对杜绝随意性予以一定的保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这样一个机构,成员主要是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我国也不例外,曾将委员会的18位成员基本都是社会上各行业的权威专家学者。
第二条。本条主要介绍邮票选题的范围。首先笼统介绍选题的涵盖面(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光等),然后加以比较详细的叙述。这部分内容,体现了邮票作为“国家名片”的作用。所谓名片,即宣传介绍自身的情况特别是长处;“国家名片”,即正面宣传介绍国家的各个方面,包括重大成就、辉煌历史、大好河山等。
这里还特别提到了“要适当介绍国外的事物,宣传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各国邮票都以宣传本国事物为主,这是理所当然的,也符合“名片”的含义;但是,各国都是世界大家庭的一员,各国的文明成就应看作是全人类的成果;对此有选择地宣传介绍,有利于开阔眼界,培育科学素养,提高文明素质。相比之下,我国邮票过去涉及国外题材较少,所以这里着重提及。
本条的最后指出:选择内容时应该兼顾,均衡安排。这一要求所指的,既包括不同类别的纪念邮票与特种邮票,不同类型的现实题材与古代题材,也包括不同内容范围的题材如经济建设成就、文化艺术、风光名胜、人物、文物古迹、动植物等,还包括不同省份、不同地域的题材。甚至于对风光题材中的山和水的搭配,均要求做到统筹兼顾、均衡安排。关于“按照适当的比例”安排,是指从正常情况来看有个大体的比例,特殊情况则因年而异。例如1999年重大事件多,纪念邮票比例高达65%,为新中国邮票发行史上所罕见。
比例大体变动不大,例如动植物邮票每年各有一套左右等。如以几年为一个周期,从总体来看,各类题材所占比例是变动不大的。
比例变动不大的一个周期,从总体来看,各类题材所占比例是变动不大的。
统筹兼顾的另一个含义是,对邮票选题必须统一规划,特别是系列邮票,更必须做到这一点。在安排一个选题时,除了必须符合选题原则外(这点比较),还要考虑到以前发行过的同类型的邮票类比(纵向比较),考虑到国内甚至国内外邮票的可类比(横向比较),在这样比较的前提下统一考虑:选题是否安排,是安排单套邮票还是系列邮票,枚数安排多少等;对于系列邮票,则应大致确定整个系列共包括多少套,各多少枚等。经过上述筹划,做到一切心中有数之后,才能确立一个选题。
有的同志建议本条中的“筹备选题面”字样时应加上“军事”二字。尽管中宣部各个方面盖章时已包括了该内容,但考虑到军事题材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一补充应该说更加明确、更加全面一些。
第三条。本条介绍了对各类邮票题材选择取舍时必须遵循的“正面宣传”的原则。原则如下。
一是“正面宣传”的五个原则的原则。
二是“十五分重要”的原则。
三是“十分重要”的原则。
四是“适当宣传”的原则。
五是“重点宣传”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邮票由于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应以庄重的、正式的、严肃的表现形式出现,而不宜以讽刺的、调侃的表现形式出现,即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两层含义:
不属于郑重的、批判的性质。例如,发行纪念的事件,必须是“十五分重要”的原则。
从邮票图案来说,应该表现美好的、健康的事物,不表现丑陋的、颓废的事物,例如《中国人民警察》邮票中不出现坏人形象等。
二是“事在事先”的原则。邮票表现的内容,必须是已经存在的事物,即发行日期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能是规划、计划、未建或未建成的项目等。其原因是,未来的事物尚未被证实,存在着变数,有可能因未改变而使邮票内容落空,从而影响邮票的声誉。
根据这一原则的精神,有关工程项目的邮票都是在全部竣工之后发行,而且一般是在全部竣工之后开始邮票设计。以免在未竣工时设计成的图稿与将来的实物不一致,也免也来个别的特殊情况,对于特别重要、特别宏大的工程,在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后发行表现阶段性成果的邮票,例如1997年发行了《长江三峡工程·截流》。这样做是否违背选题原则?宏大的三峡工程整体尚未完工,但发行“长江三峡工程”邮票则违背了这一原则。若发行“长江三峡工程一期工程”(以截流为其完成的标志)邮票,由于发行之日实现了截流,因此并不违背这一原则。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对于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工程,发行开工纪念的邮票,例如,2001 年发行了《青藏铁路开工纪念》邮票。同样道理,由于开工已是既成事实,故发行纪念开工邮票(而不是发行该工程的邮票)不违背选题原则。但应注意,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面貌上出现未来的事物(如未建成的项目),这也是一般情况下不应在事物竣工后才设计发行邮票的原因之一。以上两例的出现,确有特殊原因。
这一原则,在前后两个文件中的表述是 “不宜宣传计划、规划和设想,不能未建成的就表现项目”(区别在于一个是作为特种邮票 “社会主义建设成就” 部分的选题原则表述,另一个是作为总的原则出现)。在本《规定》中,表述修改为 “只表现发行时已时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建成的事物”(即 “事在事先”),而将 “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 等作为举例说明的内容。这一改动,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既解释了以前规定的理由,并将前两个文件的表述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也避免了以前的规定概括不全之弊端,从而对上述两个特例的合理性有了清晰说明。
三是 “已有定论” 的原则,即争议子的事物不上邮票。在学术领域,党的方针是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提倡自由争论,不能用行政手段扶持一种观点,压制另一种观点。如在事物没有定论时发行邮票,由于邮票是政府职能的体现,实际上起到了上述作用。而且,将来有了定论后,有可能邮票表现的内容被否定,从而影响邮票的声誉。因此,没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在邮票上出现。
在科学性上有没有定论的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凡是国家已明确认定的,或有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辞海》等)均有相同的明确结论的应视为已有定论。尽管修长江三峡工程,全国人大已通过并予以实施,如仍然存在不同意见,但可以发行纪念邮票。
四是 “不作广告” 的原则。由于邮票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显然不允许在邮票上进行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据目前所知,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
五是 “在世人物不上邮票” 的原则。不发行在世人物的邮票,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题原则(其中个别国家规定元首和皇室成员除外)。有的国家规定更严格,必须在人物逝世若干年后(如俄罗斯、日本均规定在逝世 10 年以后,美国规定总统可在逝世 1 年以后并其他人均在逝世 10 年以后)才允许发行纪念邮票。其原因是:对人物的评价,只有经过历史的检验才能更科学更准确,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
这一原则所适用的,是指以某个人物为专题的人物纪念邮票。在其他专题(非人物纪念专题)的邮票中,因表达主题的需要出现了人物(一般是辅助身份的、不作为邮票主要内容的、不具有特指性的),这种情况不在其列。
上述五个原则,有的是总结以往的惯例,第一次用文字明确表述(如前四个原则);有的是将以往的原则修订得更加准确更加全面(如前三个原则)。
本条所述的原则,其实也是为了确保邮票发行的严肃性、科学性、权威性。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虽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但维护邮票的严肃性、科学性、权威性这一目的是相同的,因为这是 “邮票的生命”。由此可以体会到,前面所说的 —— 邮票发行是政府职能的体现,邮票被誉为 “国家名片”—— 在五条原则中找到了诠释,得到了保证。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邮票发行的频次,即每年发行多少邮票;纪念和特种邮票每年共发行 20 套左右,不超过 80 个左右,最多不超过 100 个图,其中小型张总页数 4 个。这一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并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做出的。
各国每年发行邮票的套数和图数多少不一,而且有的有最高限额,有的没有最高限额;我国的数量在各国中大约属中等水平。中国是多民族的大国,又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邮票题材众多,不像有的小国愁于选题,同时,且各地各部门对发行邮票的要求又较为迫切无可选我国又有雄厚的群众基础,因而每年有需要并有可能发行较多数量题材的邮票。但是邮票发行决不能过多过滥,否则既不利于邮政窗口识别使用,也不利于保护集邮者利益,更不利于邮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多年的经验,提出了每年 20 套左右、80 个图左右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从历史上看,我国每年发行邮票的套数和图数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的过程:1949 至 1967 年时期(总号为纪特票)18 年(1949 年与 1967 年合并为 1991 年时期(总号为 JT 票)18 年,平均每年合共 1 年计算),平均每年发行 11.11 套,46.42 个图;发行 197 套,614 个图;1992 至 2002 年时期(总号为按年代编号)11 年,平均每年发行 20.9 套,89.0 个图(以上统计包括小全张在内,故严格来讲不是 “图数” 而是 “枚数”)。考虑到上述客观情况,本《规定》将第二个文件中所规定的 “总套数为 60 - 80 枚(修改为 “总图数 80 个图左右”,同时给出了最高限额 ——100 个图。
规定最高限额,这是首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之所以提出“100”这一数字,是由于国际集邮组织每年公布发行邮票图数超过100个图的国家名单,以示警告。
这里限制了小型张的数量而未提小全张,其原因是:小型张单独设计的新的图案,面值较高,主要用于收藏;而小全张不是新的图案,仅仅是原有的普通面值图案的组合,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版式,有的国家(地区)甚至在每一套中都出现了小全张。
第五条。在本条中提出了邮票设计和印刷的周期——15个月,这一周期不像第一次不安排发行期,将过去的规定用惯例做法首次归纳成条文提出,是尊重科学规律的表现。邮票的发行具有严密、完整、复杂的程序,同样有其自身的规律,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周期,才能保证质量。过去常说“三年选题,两年设计,一年印刷”,即正常情况下,应分别提前三、两年、一年进行选题、设计、印刷工作。随着技术的进步,周期有所缩短,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到15个月内完成。当然,再短些也可以,例如历史上曾在12天内完成了《抗洪赈灾》邮票的发行工作。但这是政治任务的需要,是在一切工作为其让路的情况下完成的。如此短的周期无法保证艺术的高质量,无法保证全国各地同时供应,也会打乱正常的生产印刷计划。
第六条。本条首次提出了邮票选题的确定符合邮票的特点这一要求。邮票不同于其他的宣传媒体,在声音、文字、图像三种宣传手段中,邮票只有占图像这一种宣传手段(最多还有标识性的几个文字)。此外,邮票的尺幅有限,而且必须以缩小后印刷的效果予以体现。这就是邮票的特点,由此导致邮票的表现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制订选题时应考虑这一因素。例如,过于庞大、过于抽象以致缩小后看不清的物体,内涵极广而难以用形象归纳的事物,应属于此列;但是不等于凡抽象的题材均不能用邮票表现。
第二章 纪念邮票的选题
第七条。本条首先解释了什么是纪念邮票;然后说明纪念邮票在题材的选择和图数的安排上须“从严掌握”,这是相对于特种邮票而言。例如,某个重要组织的庆典活动未必能发行纪念邮票,但是常常也有却发行了特种邮票;发行建党纪念邮票每届常只有1枚,某个艺术家的作品选特种邮票却可能多达6枚;这就是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的区别。因此,如果要比较,只能是纪念邮票和纪念邮票相比,特种邮票和特种邮票相比。
这里还提到了一个习惯做法:有的题材按照选题原则不能发行纪念邮票,但又比较重要,有发行邮票的需要,可以改成相关内容的特种邮票,在纪念日予以发行。例如,在中国科学院成立50周年之日发行了《科技成果》邮票,在国际档案大会开幕之时发行了《中国古代档案珍藏》邮票等。这样的例子很多,习惯称之为“纪票特发”,现在这种惯例被汇总成条文写入文件中。
纪念邮票,包括纪念人物和纪念事件两大部分,下面分别叙述之。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这四条都是人物纪念邮票的选题原则,这里一并说明。
人物邮票的选题原则,1986年以前没有文件规定。1986年的选题原则(即第一个文件)规定的是:现代和近代建党60周年邮票的发行,原来以胡耀邦同志在纪念建党60周年大会和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大会两个报告中提到的名单为基础;古代人物纪念邮票的发行,以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古籍整理规划组提出的历史人物名单为基础。
由于参照这一原则执行后,人物邮票的发行过多过滥(参见本文前面自然段),1994年的选题原则(即第二个文件)作了修改,规定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党和国家领袖在诞生一百周年时各单独发行纪念邮票,其他的均以几人一组的方式选择相关时机分组发行人物纪念邮票。
第一个文件着重规定人物邮票的选题依据,未提邮票发行的方式(单张发行非单张);第二个文件着重在诞生的纪念日实际执行的方式上都是采用一人一套,规定邮票发行的方式,基本上未提人物邮票的选题依据。本《规定》将二者结合,既提到了发行的方式,也提到了选题的依据。不过,该依据不再是具体的名单,而是除党和国家领袖(例如,规定老一辈革命规定工作程序从而予以限定)列出名单外,其余的通过规定全部程序,商有关部门提出不同专题人物名单,报中央审批;其他人物纪念邮票,商有关部门确定不同系列人物名单,报中央有关部门审定。
和第二个文件相比,对于人物纪念邮票如何发行,本《规定》叙述得更加详细明确。例如,关于党和国家领袖在诞生一百周年以后的纪念邮票以及纪念逝世的邮票问题,第二个文件未提及,本《规定》则给出了原则意见;对于其他人物的纪念邮票,也在给出原则规定(几个人一组发行)的同时,提到了在特殊情况下如何灵活掌握的问题。
第十二条。本条至第十六条,均为事件纪念邮票的选题原则。本条提出的是事件纪念邮票的总原则,即对入选邮票的事件提出了总的要求(事件涉及面为全国或国际,事件重要性为重大意义或重大影响)。
事件纪念主要包括节日、会议、活动等当代事件及历史事件的纪念。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分别讲述节日、会议、活动的纪念邮票选题原则。由于节日比较特殊,单列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关于节日纪念,规定只有建党、建国、建军逢整十周年时才发行纪念邮票,其他各节日,包括国际性、全国性的节日(如劳动节、妇女节、儿童节、青年节、教师节、植树节等),以及专业性、地方性的节日(如牡丹节、风筝节、熊猫节、武术节等),不发行纪念邮票。
这里要注意区别“节日”和“纪念日”的不同。如“世界防治艾滋病日”并不是表示节日欢庆之意,而是一种宣传,提醒全社会注意防治,关爱自己和他人。故发行该类邮票不在上述限制之列。节日中也有属于面向全社会宣传性的(如植树节等),确有必要时可发行相关内容的特种邮票等其他类邮资凭证(如植树节之日发行的T48《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第十四条。关于会议纪念,规定各类国内会议和国际会议原则上不发行纪念邮票,如确有需要时酌情发行相关内容的其他类邮资凭证(如特种邮票)。在这一方面,本《规定》与前两个文件相比,修改较大,规定得更加严格。例如,前两个文件提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换届)发行纪念邮票;而本《规定》提出原则上不再发行纪念邮票。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动。其原因是:全国党代、人代会的精神,一般只有在大会开幕时才能知晓,而邮票的设计,需要提前至少一年的时间;设计邮票时,如不党、会主要精神,只能选择共性的事物进行设计(因不知会议规模、国徽、国旗、鲜花、彩带等),不仅导致邮票图案雷同,而且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大会的主题,影响社会宣传效果的发挥。若改为在会议召开之日发行相关内容(如党的早期领导人、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等)的其他类邮资凭证,则可扩大选题范围,提高艺术质量,充分发挥其宣传效果。
第十五条。关于活动纪念,规定只有国家举行的重大活动才发行纪念邮票,各地、各部门的活动基本发行纪念邮票。这一规定与前两个文件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这一原则,中科院、海军、空军成立50周年时均未发行纪念邮票,但有一个特例:与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省份不同,对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成立纪念有时(如成立50周年)可发行纪念邮票,这既是民族政策的体现,也是为了通过宣传自治区的社会进步和取得的丰硕成果来反映党的民族政策的伟大。
第十六条。关于体育活动,由于体育题材为广大群众所喜爱,体育题材邮票艺术效果较好,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和各国集邮者的欢迎,有的形成了社会热点,故该类邮票各国均发行较多。在这方面的规定于不适当放宽,是符合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的。本《规定》以“仅当和前两个文件一样,规定全运会、奥运会、在我国举办的亚运会均可发行纪念邮票,还新增加了“在我国举办的……其他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影响力特别重大的国际单项体育赛事”,以及“十分重大的体育成就,可能需要发行纪念邮票”一文字。例如,在我国举办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中国男足参加世界杯、我国乒乓球队伍获7项世界冠军等,均可发行纪念邮票。我军也正是如此。
第三章 特种邮票的选题
第十七条。本条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特种邮票,然后介绍了特种邮票选题的主要特点和总的要求。特种邮票的主要特点是题材内容极为广泛,总的要求是,特种邮票的选题虽然内容广泛,包括风光名胜、动植物、生活娱乐等比较轻松的题材,但和纪念邮票一样,必须注意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强调了随着邮票收藏功能的加强,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应力求为众所喜闻乐见。关于注意体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这一点并非空话,在工作中确实会常遇到有关选题和有“纪念特”的情况,或者配合形势的需要而选,以及特定含义的题材的情况,例如在各枚邮票内容的选择、票面文字的取舍确定时,均可能遇到的情况(参见第二十四条)。
下面分别介绍8种类型邮票中8种不同类型题材的选题原则。这8种类型与前两个文件中提到的类型(二者大同小异)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配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首次提出(如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有的则予以合并。
第十八条。关于基本国策类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类题材,本条在叙述了基本国策等党和国家的重大后,点提出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发行珍稀动植物邮票的依据是,必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是规定发行自然保护区邮票的依据是,必须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截止到目前我国共有22处)和《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截止到目前共有197处)名单之一。上述两个规定,前者是首次提出了该类选题的依据;后者是根据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出现,首次提出了该类选题并给出依据。
对于后者,强调种要突出保护区的特色(即“该类题材应是体现该保护区中受保护的项目之一,但客人其对应性,该类题材不同于风光名胜类题材内”,是人们容易将二者混淆,邮票设计者有时只注重于表现美丽风光,欣赏者有时也只注重于评价风光是否美观,故此提之。
第十九条。关于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类题材,内容包括经济建设、科技教育卫生、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宣传其重大成就、高新技术等。这里提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在经济建设项目中,一般应介绍国家的公建性的项目”。这是首次总结归纳出的“一个经验做法”。“国家的”,是指相对于“集体的”、“个人的”而言;“公建性”,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众福利有关的,如交通、医疗、文化等建设设施。提出这一点的原因是,避免在体现政府职能的邮票上来为某个集体或个人作宣传,这与“邮票不是商业性的广告宣传”的原则(见第三条)的精神是一致的。有些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一般情况下,邮票所表现的物品,如工艺品等。应尽量选取国家收藏品而非个人藏品(也是这个道理)。当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况而言,遇到特殊需要时另当别论。
第二十条。科普类题材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这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思想的结果。为此本《规定》将科普类题材单设一条,并提出选题“应注重面向大众,内容应通俗易懂”这一要求。邮票是广大群众使用的,邮票的设计应雅俗共赏,邮集的内容也应通俗易懂,对于相比之下深奥难懂的科学技术题材,更应注意。
第二十一条。关于文学艺术类题材。本条主要给出了选题的范围:包括文学作品(例如古代名著、要介绍我国历代最著名的文学和艺术方面,前者主要民间传说、神话等);后者主要介绍我国历代最有代表性的艺术成就(例如美术、书法、工艺美术作品),以及相关知识(例如篆刻知识、包装乐器等)。
这方面题材的内容极多,邮票也发行过不少(如古典文学名著系列、美术作品选、民间传说等),深受广大群众喜爱,今后将继续下去。关于外国的文学艺术类题材,过去极少涉及,今后在适当的时机也要考虑。
第二十二条。关于古迹文物类题材,本条提到了三个方面,并说明其选题的依据及相应的方式。
一是并列“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古迹,应“宣传介绍”,即应理所当然地将其纳入邮票发行的范围。
二是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古迹和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根据需要有选择地介绍”。因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已有1200多个,因此只能有选择地陆续发行。至于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大致应包括以下几点:是否适合邮票表现(即画面效果好);是否在当前有特殊意义和特殊需要(如纪念某个周年等);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早晚(其1961年至2001年先后公布了5批名单)及其重要性的大小;考虎统筹兼顾均衡安排的因素(参见第二条);能否获得邮票设计资料以及知识版权问题能否解决等。
这里首次单独提出“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是因为有的考古发现保护特别重大,但因各种原因又不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故(如出土的极为珍贵、极有价值的文物已收入馆藏,但原出土地址保护价值不大,不需要列为不可移动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特别重大”,是为了有别于每年评比一次的“十大考古发现”。
三是珍贵的文物,“按照不同系列介绍”。目前已经发行了青铜器系列、瓷器系列等,还发行了画像砖、画像石邮票等;金银器、玉器等系列尚未安排。
本条最后一段文字规定“对上面那类选题内容的文物,须是国家的文物性”,列以上三方面均适用。一级文物我国有二十多万件,因此这是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关于风光名胜类题材,本条提到了两个选题依据: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风光名胜,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风光名胜。后者共4批有151处,因此不再按“有选择地介绍”。
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三条中的各项规定(除了“必须是一级文物”的规定外),适用于以某个古迹或某个风光名胜为专题发行邮票时的情况(即该套邮票的名称为该古迹或风光或某个风光名胜);另一种情况(如《岭南庭园》邮票等),某个古迹或某个风光名胜不作为邮票专题(即邮票名称),而仅作为邮票中的部分内容(即各枚邮票的标题)出现,则可灵活掌握。
关于这部分的选题依据,第二个文件还提到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而本《规定》未提及。其原因是,对于发行邮票来说,历史文化名的内涵太大,难以表现,例如如何反映主要变化“历史文化”特别是各朝各代的历史,困难极大,故事实上并未照此执行。
第二十四条。关于民风民俗类题材,本条给出了选材的大致范围,以及注意事项——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问题。这项有关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涉及政治、历史、语言文字、民族、宗教以及生活习俗等多领域,所以在前期邮票的名称、各枚的内容、画面文字等因素时必须切实注意。例如对于宗教以及道等问题,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都要作为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及工作之一,不能宣传与辩证唯物主义相背离的宗教的思想以及名山神庙。不是因为了五台山、峨眉山、九华山、普陀山等,我们发行“四大佛教名山”,而是因其已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为了宣传我国自然风光的壮丽和人文景观的精美;我们发行古寺道观邮票,不是为了宣传中华民族的传统发化和古代高超的建筑艺术,因此新建的寺庙再大再好也不能发行邮票。这方面有着严格的政策区别。该类题材包括的内容很多,如各个民族的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居所环境、文体活动、传统节日等。这方面的邮票发行过不少,但相比于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这一特点而言,仍然不够多,有些少数民族独有的特色还未在邮票上出现过。
第二十五条。关于生活娱乐等其他类题材,本条主要给出了选题的原则——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随着邮票收藏功能的增强,该方面题材日益受到重视,该类题材中的欣赏性予以珍视。
该类《规定》单设一条动物,与珍稀动植物的选题依据是不同的(参见第十八条),只观赏价值强,群众喜闻乐见就可以。邮票上的表现形式也有区别,后者在邮票上标注动植物的拉丁文学名以利识别,前者则不标注。
第四章 普通邮票、专用邮票的选题
第二十六条。本条首先说明什么是普通邮票,以及普通邮票的特点——使用广泛,长期使用,用量大、面级多,其些特种常用邮资面值;然后说明所选题材必须符合这些特点。具体来说,应要求主题面向全国大众而不是部分人群,应是需要长期反复宣传、不同适用长。题材内要丰富以使用数量较多的不画面识别和群众使用、颜色有明显区分,以便于邮政人员识别的画面形象。
第二十七条。本条首先说明专用邮票的含义,是专用于某类函件(如包裹邮票)、某类人员(如军人贴用邮票、义务兵专用邮票)、某类用途(航空邮票、欠资邮票、个性化服务专用邮票)的邮资凭证。严格地说,专用邮票属于普通邮票的范畴,因为它符合不量发行这一普通邮票的最基本特征;但由于其特殊性,一般将其单独列为一类。本《规定》第四条指出专用的发行时次是不采用。根据,故本条特别指出专用邮票的发行是不定期的,“根据需要予以发行”。
选用人员、专门用途的邮票,例如具有该种专用函件、专用贴用注意的是,邮资主题应在航空和义务兵专用邮票上识别和使用,例如在专用图案上应标注使用范围,便于出现的飞机、军人形象;邮票分栋别使用的“包裹”、“航空”、“欠资”、“军人贴用”、“义务兵贴用”等字样,以及个性化服务专用邮票在主图的右边或下边带有的空白附票等,这些都是专用邮票的特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邮资凭证除了邮票外,还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由于邮票的使用最多(本《规定》是针对邮票,故对其选题的规定也最严、最概广泛,影响也最大,故连前面。至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的选题规定,均放在附则中予以说明。这三条介绍的正是这一内容。
其中第二十八条指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选题的有关规定,参照邮票(即邮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有两点除外——发行前次以及设计和印刷周期。第二十九条说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的发行前次规定。第三十条说明邮资信封(纪念和特片)的设计和印刷周期。
发行前次规定为:每年10套左右,除特殊情况外不超过15套。这与第二个文件规定的“每年共发10套左右”是一致的,但增加了最大的限制(不超过15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的发行前次过多,与邮票发行前次过多一样,从长远来看存在着很多负面影(参见第四条),因此针对目前情况做出上述规定。
设计和印刷周期规定为:不少于6个月。6个月是下限,一般应增加几个月为好。
所谓“参照”邮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理解为:对总的原则、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循;对具体的规定,一般也应照此执行,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但应不违背其基本精神。
第三十一条。本条说明本《规定》的施行日期(即公布之日——2002年3月25日),并强调其权威性,即规定了以前有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均予以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最后应再强调说明:《规定》只能给出基本原则和大的条条框框,而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具体分析;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根据有关精神灵活掌握。此外,凡是中央有明确指示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