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组织法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 98 年 5 月 12 日 制定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373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82261665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前[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7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6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称: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53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食品、药物与化妆品之管理、查核及检验业务,特设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食品、药物、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物化妆品)管理政策之规划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食品药物化妆品之查验登记、审核、给证、备查与药物人体试验之审查及监督。
      三、食品药物化妆品业者之生产流程管理、输入查(检)验、流通、稽查、查核及辅导。
      四、食品药物化妆品之检验、研究、实验室认证、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及中药、植物性药材之检验。
      五、食品药物化妆品之安全监视、危害事件调查及处理。
      六、管制药品之稽核、通报、预警、教育宣导与第一级、第二级管制药品之输入、输出、制造及贩卖。
      七、食品药物化妆品消费者保护措施之推动。
      八、食品药物化妆品事务之国际合作及境外管理作业。
      九、其他有关食品药物化妆品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前项人员中二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正、副研究员之设置)

      本署之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卫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组组长或副组长其中一人及简任技正员额总数五分之一,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