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组织条例 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53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卫生福利部为办理国民健康促进及非传染病之防治业务,特设国民健康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民健康促进政策之规划、推动与执行及相关法规之研拟。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与其他主要非传染病防治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三、国民健康生活型态建构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四、烟害防制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五、国民营养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六、生育健康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七、口腔、视力与听力预防保健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八、国民健康监测与研究发展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九、国民健康促进及非传染病防治有关之国际合作。
      十、其他有关国民健康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前项人员中二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正、副研究员之设置)

      本署之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卫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有关医事业务组组长、副组长其中一人及简任技正员额总数五分之一,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之规定,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研究人员聘任之过渡规定)

      本法施行前,依原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任之研究人员,依原组织条例之规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