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301号令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3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7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6511号令修正名称及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9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一、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金融检查制度之建立。
      二、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之检查。
      三、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海外分支机构之检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申报报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所报内部稽核报告及内部稽核相关事项之处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及保险业检查报告之追踪、考核。
      七、金融检查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八、其他有关金融检查之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不受特考特用之限制规定)

      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院专案核准转任本局之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及格人员,自转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各项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有关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仍应以原特种考试及格人员得分发之机关及本局之职务为限。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