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2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2003年12月30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93年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61号令
有效期:民国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农字第0930000295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业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之规划。
      二、农业金融相关法令之研拟、执行及解释。
      三、农业金融机构本分支机构设立、废止、停业、复业之审核及清理、整顿之处理事项。
      四、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财务与人事之管理、监督、检查、辅导及考核。
      五、违反农业金融相关法规之取缔、处分及处理。
      六、农业金融监督、管理与检查相关资料之搜集、汇整及分析。
      七、农业金融机构之合并及处理。
      八、农业融资之规划、督导及辅导。
      九、农贷资金筹措、运用之辅导及利息差额补贴政策之研拟及督导。
      十、农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联系、协调及配合措施之策划及督导。
      十一、农业金融机构与其他农业部门业务联系、配合之策划及辅导。
      十二、其他有关农业金融之管理及监督事项。

    第三条 (三组之设立及职权)

      本局设三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及职权)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及职权)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七人至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稽核七人至九人,技正一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稽核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六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对外行文名义)

      本局对外公文,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名义行之。但下列事项,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二、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规定应督导、执行事项。
      三、报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