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5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23日
公布于民国105年12月2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1614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5年12月28日至今

中华民国105年12月9日制定6条
中华民国105年12月23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1614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6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105年12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500630241号令定自本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办理毒物及化学物质之源头管理、勾稽及查核业务,以维护国民健康,特设毒物及化学物质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毒物及化学物质管理政策与法规之研拟、执行及督导。
      二、毒物及化学物质灾害防制政策与法规之研拟、执行及监督。
      三、环境用药管理政策与法规之研拟、执行及督导。
      四、毒物及化学物质资讯整合分析之运用、协调执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学物质数量、流向之管理及相关国家标准之跨部会协调。
      六、毒物及化学物质危害评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发展。
      七、毒物及化学物质管理国际合作、技术研究发展之策划、推动及协调。
      八、其他有关毒物及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