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96年1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月9日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月24日
公布于民国96年1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09791号令
废止,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9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 月 2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097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6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49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设立目的)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为办理中部科学工业园区业务,特设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园区发展政策、策略、研考业务与相关措施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园区资讯业务之规划与管理、资讯化之推动、应用与整合、资讯系统设计、训练及咨询服务事项。
      三、园区科技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科技人才培训及人力资源之获得、调节事项。
      四、园区投资引进、厂商科技能力与产品性能之评估、通用技术服务设施、外汇与贸易业务、产品检验发证、产地证明之签发及产品市场之调查事项。
      五、园区工商团体之业务督导、事业设立、营运之辅导与财务稽查、工商登记证照与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侨居国外人员聘雇之许可与管理、储运与保税仓库之经营管理、辅导、预防走私及安全防护事项。
      六、园区劳资关系、劳工安全卫生、劳动检查及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之规划管理事项。
      七、园区土地之编定与征收、厂房、住宅之租赁与其他公有财产之管理、收益、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及景观规划、管理事项。
      八、园区土地之开发与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维护、厂房与住宅之兴建及工业用电证明之核发事项。
      九、其他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授权本局办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另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