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4年6月27日(现行条文)
1995年6月27日
1995年7月10日
公布于民国84年7月10日
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4585 号令
有效期:民国84年(1995年)7月12日至今

中华民国 84 年 6 月 27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84 年 7 月 10 日公布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458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为统筹公共工程之规划、审议、协调及督导,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职权)

      本会对于中央政府办理或省(市)政府执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三条 (各处之设置)

      本会设左列各处:
      一、企划处。
      二、技术处。
      三、工程管理处。
      四、秘书处。

    第四条 (企划处之职掌)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订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机具、材料与技术等资源之整体规划及研议事项。
      三、关于公共工程各期程计划之统筹及协调事项。
      四、关于公共工程计划资料搜集、分析及共同问题之研议事项。
      五、关于营造及相关产业发展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公共工程采购制度之拟议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工程顾问公司及公共工程相关技师专业服务之督导事项。
      八、关于公共工程计划之其他规划事项。

    第五条 (技术处之职掌)

      技术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共工程计划之技术及经费审议事项。
      二、关于公共工程计划执行之技术服务事项。
      三、关于公共工程法令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之研究、拟议事项。
      四、关于执行公共工程计划所需技术人员培训之规划事项。

    第六条 (工程管理处之职掌)

      工程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共工程计划管理制度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公共工程计划执行之协调、配合、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公共工程计划执行品质管理制度之研议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公共工程资讯体系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五、关于公共工程计划之其他工程管理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之职掌)

      秘书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委员会议及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二、关于事务及出纳事项。
      三、关于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及研考事项。
      四、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五、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之事项。

    第八条 (正、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襄助会务,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均为无给职,由行政院就相关部会主管及工程专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九条 (委员会议之召开)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人员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三人至五人,技监二人或三人,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四人至六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二人,技正十六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七人至九人,分析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技士三十八人至四十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十人,技士二十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一条 (人事室之编制)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会计室之编制)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会计、岁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四条 (专业人员之聘用)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人员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本条例第十条所定员额内匀用之。

    第十五条 (顾问、咨询委员之遴聘及聘期)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顾问或咨询委员十人至十五人,聘期一年,连聘得连任,均为无给职。

    第十六条 (各种委员会之设置)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其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会议规则、办事细则)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八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