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条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地方行政研习中心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非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91号令

中华民国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09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8 日 废止5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55881号令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地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业务,特设地方行政研习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方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在职培训业务之执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转介地方之研习。
      三、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研究及执行。
      四、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职能评鉴与训练之研究及执行。
      五、地方机关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推动。
      六、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需求调查、训练绩效评估与在地化训练之研究、执行及推广。
      七、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方法与教材之研究及推广。
      八、地方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辅导及咨询。
      九、接受委托办理之训练。
      十、其他有关地方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