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8年4月3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4月3日
中华民国68年(1979年)4月16日
公布于民国68年4月16日
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1815 号令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3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16 日公布1.总统(68)台统(一)义字第 181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1 月 30 日 废止13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48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主计处组织法第十九条制定之。

    第二条 (电子处理资料中心掌理事项)

      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机关申请设置电子计算机之审核事项。
      二、各机关使用电子计算机效率之查核事项。
      三、各机关电子计算机作业设备相互支援之辅导及协调事项。
      四、各机关电子计算机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五、共同性程式之设计及研究发展事项。
      六、岁计、会计、统计资料之处理事项。
      七、电子计算机与登录设备之管理及操作事项。
      八、电子计算机、系统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项。
      九、作业程序之研订事项。
      十、各种资料档与报表、原始凭证之管理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电子处理事项。

    第三条 (组织)

      本中心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职掌)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职权)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职等,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辅助主任处理本中心业务。

    第六条 (其他人员之设置)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高级分析师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分析师七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管理师六人至八人,设计师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五至第八职等;助理设计师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二人,设计员七人至十一人,管理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会计室之设立及职掌)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二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各职称人员职位之职系及选用)

      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电子计算机、电力工程、电讯工程、统计、企业管理、商业行政、工业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会计、文书、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雇用资料员及校核员)

      本中心得视业务需要,雇用资料员及校核员各若干人。

    第十条 (聘请顾问)

      本中心为业务需要,得聘请国内外电子计算机专家为顾问。

    第十一条 (约聘研究员)

      本中心为应技术研究发展与业务需要,得约聘研究员三人至六人。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本中心办事细则,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行政院主计处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