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蓝公案
◀上一则 第十一则 兄弟讼田 下一则▶

  故民陈智有二子,长阿明,次阿定。少同学,长同耕,两人相友爱也。

  娶后分户异居。父没,剩有馀田七亩。兄弟互争,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

  阿明曰:“父与我也。”呈阄书阅之,内有“老人百年后,此田付与长孙”之语。阿定亦曰:“父与我也。”有临终批嘱为凭。余曰:“皆是也。曲在汝父,当取其棺斲之。”阿明、阿定皆无言。

  余曰:“田土,细故也。弟兄争讼,大恶也。我不能断。汝两人各伸一足,合而夹之。能忍耐不言痛者,则田归之矣。但不知汝等左足痛乎?右足痛乎?左右惟汝自择,我不相强。汝两人各伸一不痛之足来!”

  阿明、阿定答曰:“皆痛也。”余曰:“噫!奇哉。汝两足无一不痛乎?汝之身,犹汝父也。汝身之视左足,犹汝父之视明也;汝身之视右足,犹汝父之视定也。汝两足尚不忍舍其一,汝父两子,肯舍其一乎?此事须他日再审。”

  命隶役以铁索一条两系之,封其钥口,不许私开。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立,顷刻不能相离。

  更使人侦其举动、词色,日来报。初悻悻不相语言,背面侧坐。至一二日,则渐渐相向。又三四日,则相对太息,俄而相与言矣。未几,又相与共饭而食矣。

  余知其有悔心也。问二人有子否,则阿明、阿定皆有二子,或十四五,或十七八,年齿亦不相上下。命拘其四子偕来,呼阿明、阿定谓之曰:“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向使汝止孑然一身,田宅皆为己有,何等快乐。今汝等又不幸皆有二子,他日相争相夺,欲割欲杀,无有已时。深为汝等忧之,今代汝思患预防。汝两人各留一子足矣。明居长,留长子,去少者可也;定居次,留次子,去长者可也。命差役将阿明少子、阿定长子押交养济院,赏与丐首为亲男,取具收管存案。彼丐家无田可争,他日得免于祸患。”

  阿明、阿定皆叩头号哭曰:“今不敢矣。”余曰:“不敢何也?”阿明曰:“我知罪矣。愿让田与弟,至死不复争。”阿定曰:“我不受也。愿让田与兄,终身无怨悔。”余曰:“汝二人皆非实心,我不敢信。”二人叩首曰:“实矣。如有悔心,神明殛之。”知:“汝二人即有此心,二人之妻亦未必肯。且归与妇计之,三日来定议。”

  越翼日,阿明妻郭氏、阿定妻林氏,邀其族长陈德俊、陈朝义,当堂求息。娣姒相扶携,伏地涕泣,请自今以后,永相和好,皆不爱田。

  阿明、阿定皆泣曰:“我兄弟蠢愚,不知义理,致费仁心。今如梦初醒,惭愧欲绝,侮之晚矣。我兄弟皆不愿得此田,请舍入佛寺斋僧,可乎?”余曰:“噫!此不孝之甚者也。言及舍寺斋僧,便当大板扑死矣。汝父汗血辛勤,创兹产业。汝弟兄鹬蚌相持,使秃子收渔人之利,汝父九泉之下能瞑目乎?为兄则让弟,为弟则让兄。交让不得,则还汝父。今以此田为汝父祭产,汝弟兄轮年收租备祭,子孙世世永无争端。此一举而数善备者也。”

  于是族长陈德俊、陈朝义皆叩首称善教,阿明、阿定、郭氏、林氏悉欢欣感激,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兄弟、妯娌相亲相爱,百倍曩时。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

◀上一则 下一则▶
蓝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