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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方理堂事,见仪门之外,有少妇扶老妪长跪其间,手展一楮戴头上。遣吏役呼而进之,曰:“若告状,宜造堂前,何跽之远也。”命吏人接受之。吏复曰:“素楮耳!”余曰:“妇人不知状式,素楮亦不妨。”吏曰:“没字也,惟空楮而已。”余曰:“亦收之。”展视果然。

  召而问之曰:“若有冤欲白,当据事直书,何取空楮来也?”妇人曰:“不识字,又短于财,代书者为李阿梅所阻,莫我肯代。”余即将其楮命吏书之,吏曰:“不知也。”余曰:“书供词。”

  则老妪郑氏,年八十六矣。少妇姓刘,郑之寡媳也。郑言:“亡儿李阿梓,去年十二月初五日为李阿梅逼杀。将鸣之官,阿梅恳族中生监李晨、李尚、家长李童叔等,劝我无讼,为我敛埋,贻我住屋,养我老幼。今阿梅不存良心,逼我徙宅,收我瓦桷,绝我粮食。餐风宿露,不知命在何时,我是以来告也。”

  余曰:“人命至重,汝不应私和。且自去冬以及今秋,已经九阅月矣,告何为者?”刘氏曰:“阿梅欺凌孤寡,实以夫亡隔岁,无控告人命之理,故敢于负约耳。我等亦知夫死已久,当日原系威迫服毒,不控抵偿,今者敢有他望?但毁屋绝粮,情实难堪。而诉之族长、生监,互相推诿,视若秦越。姑年风烛,儿在襁褓,天不怜救,死无地矣。”

  问阿梅家在何处。刘氏曰:“在昆安寨,离城不远。”余曰:“汝妇姑少待。”即飞签遣役,拘李阿梅对质。

  有顷,阿梅至。讯之,阿梅狡赖曰:“无也。我与阿梓有服之亲,去岁阿梓不幸病死,我怜其母老子幼,常周恤之。今灾馀米珠青黄不接,我自救尚且不赡,岂能复顾他人?”郑氏、刘氏再三争辩,阿梅固不承,且曰:“妇人无厌,义举原非可以常继之事。我妻儿现在苦饥,何况于汝?”问以逼死李阿梓,及李晨、李尚私和贻屋养老诸事。阿梅曰:“此风影俱无者,不过欲求助升斗,误听讼师造此耸诳。李晨、李尚、李童叔可以唤质。”

  余亦心疑其果无有也。但以郑氏妇姑不类狙诈之人,而阿梅目动言肆,似非诚实,试之曰:“阿梅胆大,敢于我前弄巧!我听人两语,即以洞见心肝,岂汝利口所能欺诳?汝以我初莅任,可以相欺,欲试我三尺法乎?有罪首实,虽重谴亦可姑宽。汝不以实情告我,我唤李晨、李尚、李童叔与汝质对,水落石出,先责汝欺诳四十板,然后按情治罪。汝试思之。”

  阿梅服曰:“是也。阿梓乃我从兄之子,因去年十二月向我索找田价,我不依,彼一时短见,服毒图赖。族中李晨、李尚诸人,劝我代为殡殓。我曾给郑氏银十二两,又将旧日十五两借券亦取还之。并无许其养老之事。”郑氏曰:“原约两间房屋亦为栖身,今拆去瓦桷,置我妇姑于何地?且公议赡养一年,今尚少四月。李阿梅,遂昧良心乎?”阿梅曰:“屋瓦系风灾吹毁,我暂收存,今仍去盖好,还郑氏妇姑居住。月给与食米一石,至腊月以后,则不干我事矣。”郑氏、刘氏皆曰:“可!”

  余曰:“李阿梅应加刑责,以儆无良,惩欺诳。姑念片言一折,辄自服辜,据实输情,如约补过。此亦非甚顽梗不可化之民也,从宽令其修屋、给米,免行笞杖,以全亲亲之谊。俱各和好如初。”郑氏、刘氏皆大悦。李阿梅亦欢欣叩首,转身吐舌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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