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军政府组织大纲
作者:蒙古军政府
1936年

第一条

蒙古为筹备建国,设立蒙古军政府,至蒙古国成立时,改组为蒙古国政府。

第二条

本政府设立主席一人,为政府首领,对全体蒙古负责;并设副主席一人或二人。主席过不能视事时,指定副主席一人代理之。主席、副主席均由蒙占全体会议公举年高德硕之蒙古领袖充任之。

第三条

本政府设总裁一人,秉承主席总揽蒙古统治权,率所属机关及军队、掌理关于建国一切事宜,对主席负责任。总裁由主席慎选素负重望,具有建国能力之蒙古领袖特任之。

第四条

本政府设委员四人至六人,参政四人至六人,参军四人至六人,由总裁慎选才识优越、勋劳卓落之蒙员,提请主席任命之。 第五条 == 本政府设左列各厅、部、署,其分科职掌另定之。

办公厅、参议部、参谋部、内务署、教育署、军事署、财政署、交通署、实业署、司法署,外交署。

第六条

本政府设左列各职员,分任各厅、部、署事宜,其办事规则另定之。

厅主任一人,部长二人,署长八人,参议三十至四十人,主任参谋一人,参谋四至六人,科长十八至二十二人。事务官三十人至三十六人,侍从秘书八人,侍从副官八人,科员三十六人至四十四人, 办事员、书记四十人至五十人, 前项厅主任、部长、界长、主任、参谋,由总裁慎选学识宏达,经验丰富,确能辅助建国之蒙员,提请主席任命之;参议由各旗就其高级佐治人员中保荐一人,由总裁陈请主席派充之;参谋、科长、事务官、侍从秘书、侍从副官,由总裁遴选确能胜任之人员陈请主席派充之;科员、办公员、书记,由总裁遴选确能胜任之人员委任之。

第七条

本政府设顾问室,置主任一人,专门顾问八人至十六人,均由总裁慎选相当人员,陈请主席聘任之,并置功理员、翻译员各若干人,由总裁遴选相当人员委用之。顾问室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政府设委员会议,左列各案须经委员会议决后施行之:

一、公布法律及有关法律效力之命令案;

二、预算决算及预算外之收支案;

三、各项施行计划案;

四,军队之编制及动员覆员案;

五、所属机关及队之重要官吏任免案;

六、重要交涉案;

七、各厅、部、署权限争议案;

八、依法令应经委员会议案;

九、总裁及各厅、部、署认为应提委员会议之案。

第九条

本政府委员会议,以总裁及委员组织之,厅主任、部长、署长,均为当然委员,遇有必要时通知顾问室主任列席,参政、参军、主任参谋遇有必要时亦得令其列席。 委员会议开会时,由总裁主席,遇有特殊事件,得请主席、副主席亲临;总裁如遇有不能上席时,应就委贝、厅主任、部长、署长中指定一人代为主席。

第十条

本政府一切公文文书除本大纲内有特别规定者外, 均以主席、副主席、总裁之联衔行之。

第十一条

本大纲遇有修正必要时,得以本政府委员会议之决议修正提请下次蒙古全体会议追认之。

第十二条

本大纲自蒙古全体会议通过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