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施行条例 附录:蒙古盟旗组织法原则
民国21年9月1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蒙藏委员会废止命令
1932年9月10日

1.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十日行政院核准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蒙藏委员会会蒙字第0950020142号令公布废止

    第 一 条 蒙古盟旗组织法,本为蒙古会议所通过,经二七一次政治会议认为大体上尚属适当,当交立法院审,并令其注意:盟旗代表会议与盟长、旗札萨克之关系,及盟长、旗札萨克,省、县政府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