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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品级
赐给公主等之子并亲王等之子弟品级
一、公主之子、亲王子弟为头品。和硕格格之子为二品。郡王、多罗贝勒子弟亦二品。多罗格格之子、贝子、公等之子弟为三品。丹王、贝勒族兄弟、头品台吉以下台吉子弟,俱为四品台吉。
台吉等品级袭给亲生子孙
一、外藩台吉等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等作为四品:头品台吉、塔布囊十五人,二品十二人,三品八人,四品四人。令其相兼。其帽顶、坐褥照依头、二、三、四品官之品级。若身故后,其亲子孙、兄弟承袭罔替。
补放各旗管旗章京副都统
一、外藩蒙古佐领各旗管旗章京一员、副都统二员。凡十佐领以下之旗分,各放管旗章京一员、副都统一员。
管旗章京缺出在台吉内选补
一、凡管旗章京、副都统、参领、佐领之缺出,该扎萨克在伊旗内拣选汉仗好、能管人之台吉、塔布囊等照原衔补放。其骁骑校、领催、披甲缺出,在能当差、有牲口人内选补。
台吉塔布囊等补放管旗章京不给亲军
一、补放管旗章京、副都统、参领、佐领,若系奴仆内选补者,仍给亲军;若系台吉、塔布囊选补者,不给亲军。
袭职妄报无子
一、凡袭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有子而结报无子者,将该扎萨克王、台吉等并协办旗务之台吉,俱革退管旗务之职,任罚俸一年。若无俸之协办台吉,罚五九牲口。
补放协办旗务台吉
一、内、外各旗补放协办旗务台吉,同各扎萨克办理缺出后,由该扎萨克会同亮兵头领拣选闲散王以下、台吉以上人,去了能管事者一名作为正、一名陪送部带领引见补放。
补放王等长史护卫
一、外藩蒙古王、贝勒等长史、护卫,照内廷王、贝勒补放。
王贝勒贝子公等仪仗
一、亲王仪仗,贴金红伞二把、纛二杆、门枪十杆。郡王仪仗,贴金伞一把、纛一杆、门枪八杆。贝勒仪仗,红伞一把、纛一杆、门枪六杆。贝子仪仗,红伞一把、门枪六杆。镇国公仪仗,红伞一把、门枪六杆。辅国公仪仗,红伞一把、门枪六杆。若出国、行军携带。
外藩王等坐位
一、外藩亲王接内廷亲王、外藩郡王接内廷郡王、外藩贝勒接内廷贝勒、外藩贝子接内廷贝子、外藩公接内廷公就坐。再,外藩台吉等行礼坐处,不论品级,俱在堦上行礼。若十人以内,在殿内坐;若十人以外,其馀在堦上枪大刀后坐。
管旗章京副都统顶褥
一、外藩蒙古管旗章京、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与内廷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各减一等。
不称呼王等封号
一、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等封号,不称呼者俱在不称呼人名下,罚九牲口。分给王等。
皇上出入接送
一、外藩蒙古贝勒、贝子、台吉等,若遇祭祀坛、祭庙,俱在午门前随翼排立。皇上出入时,跪接跪送。
迎接旨意
一、外藩王、贝勒等亮兵审事,若差大臣去旨意上用宝到蒙古交界边上,民人问明大人职名、縁由,先报各王、贝勒。王、贝勒至五里外迎接,下马,在右首排立候旨意,过去𫘧马后跟钦差大人在左,迎接之王、贝勒在右排,立旨意前。走到家之后,恭设香案,奉差大人,将旨意供奉案上,在左向右排立,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首礼跪候奉差大人将旨意由案上请下,交笔帖式。笔帖式立读毕,奉差大人将旨意供奉案上。王、贝勒等行一跪三叩首礼,奉差大人将旨意由案上请下,交王、贝勒。王、贝勒两手跪接后,交伊该管之人,行一跪三叩。头礼行礼毕,将旨意交付应收之人。王、贝勒与奉差大人互行两跪两叩,首礼奉差大人坐在左,王、贝勒等在右坐。
迎接钦差大人侍卫
一、奉旨加恩赏赐,在他事使去之大臣、侍卫边上,民人问明縁故,先去报知王、贝勒等,急差伊大臣,至五里迎接。王、贝勒等出营迎接。到家,若系恩赏即寄带望阙,行两跪六叩首礼。若系财帛、食物,跪领亦行两跪六叩首礼。王、贝勒与奉差大人互行一跪一叩首礼,供奉在中堂,王、贝勒等坐在左,奉差大人等坐在右。若送奉差大人,亦送至迎接之处。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差人,进奉物件,皇上赏赐之克食,到家时,王、贝勒等出府迎接,望阙行两跪六叩首礼。其馀六部,凡有所行事件,将縁由开写,旨意差各部大人,前往边上,民人问明大臣名姓以及事情縁由,报舆各王、贝勒。王、贝勒,即差伊大臣,至五里之外迎接。该臣下马,在右首排立候,来文过去,乘马跟随,奉差大人在左,迎接之大臣在右排。前引文书到家,王、贝勒出府迎接,躬身接过,放在案上读毕,王、贝勒等坐在左,奉差大人坐在右。
嫁舆外藩公主亲王病故加恩致祭
嫁舆外藩公主亲王原妃以下公之子女,公之妻以上亲王以下头品台吉塔布囊本身得的精奇尼哈畨以上病故者,加恩给舆羊酒、纸致祭。由内阁撰拟满洲蒙古字祭文礼部理藩院酌量派官,读文、奠酒致祭亲王薨逝。皇上赏给一只骟牛、八只羊、九罐酒、一万张纸,由内阁撰拟满洲蒙古字祭文遣内大臣一员,前往再御前侍卫一员或礼部或理藩院尚书侍郎一员或郎中员外一员前往致祭,多罗贝勒,一只骟牛、四只羊、五罐酒、六千张纸。固山贝子,五只羊、五罐酒、五千张纸。镇国公,四只羊、四罐酒、四千张纸。辅国公,四只羊、四罐酒、三千张纸。由内阁撰拟满洲蒙古字祭文一道拣送一员,御前侍卫礼部理藩院或郎中或员外一员,前往致祭,头品台吉塔布囊,三只羊、三罐酒、二千张纸。本身得的精奇尼哈畨,二只羊、二罐酒、一千张纸,亦由内阁撰成满洲蒙古字祭文礼部理藩院酌量派员致祭。嫁舆外藩公主逝,皇上赏给一只骟牛、八只羊、九罐酒、一万张纸,由内阁撰成满洲蒙古字祭文,遣内大臣一员侍卫一员,或礼部或理藩院尚书侍郎一员或郎中员外一员前往致祭。给和硕公主、和硕格格、亲王原妃,俱给一只骟牛、六只羊、七罐酒、八千张纸,由内阁撰书满洲蒙古字祭文,遣御前侍卫礼部理藩院侍郎一员、郎中员外一员致祭。给多罗君王之子、多罗格格、多罗君王原妃,五只羊、五罐酒、六千张纸,由内阁尚书满洲蒙古字祭文酌量派出礼部理藩院官致祭。给多罗贝勒之子、多罗格格、贝勒、福晋,三只羊、三罐酒、五千张纸。给固山格格、固山贝子、福晋,二只羊、二罐酒、四千张纸。给公之子、格格、和公等之妻,二只羊、二罐酒、三千张纸。不必给多罗贝勒之子、多罗格格、福晋以下,及公之子、格格、和公等之妻以上之人。祭文酌量派官或礼部或理藩院官致祭。此等加恩,差往之大臣,将祭文赍至坟墓处。伊率领族中兄弟属员,由坟墓一里外跪接过去,随后跟入读文奠酒,两旁俱跪读文奠酒毕,起行完祭礼后,将钦差大人送致迎接处,望阀行三跪九叩首礼。
收存蒙古额驸职名
一、外藩蒙古额驸等,若格格亡故后,另行娶妻者,销去额驸职名,停止俸禄。若格格亡故后不娶妻者,仍存额驸职名,仍将给俸。
户口差役
蒙古三年比丁一次
一、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将隐藏人丁,将所隐藏之丁入册,计算隐藏人丁数目:每十名,将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等,罚俸三个月。若疏忽不行详查,以致隐藏,将该旗协办固山台吉、管旗章京、副都统,各罚三九牲口,该参领、佐领各罚二九牲口,骁骑校,各罚一九牲口,给舆出首之人;将领催十家长各鞭八十。再,王、台吉之下人,出首本主;再,王、台吉之子弟所隐藏该管之人丁及家人出首本主;并出首伊子弟所隐藏人丁者,将出首之人亲父、亲兄弟、子侄、家奴同出首人一并送至情愿所去地方。若出首他人隐藏者,着出首人不准出户,若出首虚妄,鞭一百,罚三九牲口。
归化城蒙古三年比丁一次
一、归化城两旗土默特蒙古三年一次比丁。若隐藏不比者,将该管大人、副都统、各罚五九牲口,参领,罚三九牲口,佐领革退,罚二九牲口;骁骑校领催革退,罚一九牲口,给舆出首之人。官员内,如有由京放去者,送部议。出首之人、舆所隐之丁,留舆原佐领处,赏给两旗内效力官员为奴。
三丁内着一名披甲
一、三丁内着一名披甲。凡有出兵事件,派两名留一名。
一百五十丁作为一佐领
一、每一百五十丁,作为一佐领。六个佐领,放一参领。
十家放一头目
一、十家放一头目。若不补放者,将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罚俸三个月。
十家内有作贼者向十家长罚马一匹
一、十家内有作贼者向十家长罚马一匹。若将贼出首,照出首例。若偷十家内牲口者,十家长罪上罚马一匹。
禁止私作喇嘛班第
一、喇嘛若将各家奴仆及别人送之人收为班第,再藏留无儅喇嘛班第者,将该管大喇嘛革退,罚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罚九个。京内人家下人,送舆喇嘛为班第,再隐瞒无儅私行之喇嘛班第者,管旗大人以下领催以上隐藏之人舆出首之人,一并交部从重处。在外蒙古地方,有儅案之喇嘛外,私自妄行之喇嘛班第等,尽行赶逐。若不赶逐逗留,并私将奴仆为班第,被旁人本家喇嘛出首者,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等,各罚俸一年;若无俸台吉,罚五十匹马;官员,革职;平人,鞭一百;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罚俸九个月;管旗章京、副都统、参领,罚一九;佐领、骁骑校,罚二九;领催、十家长,鞭一百。将所罚牲口三分内,一分给舆出首人。若家奴出首,在伊本主家出户,私作班第、私住之喇嘛班第,俱革退,亲儿发给本旗本主。游牧之察哈尔八旗、素鲁克地方,亦照此例分别职品议处治罪。
披甲人官人不许私为乌巴什
一、凡披甲人官丁,不可私作乌巴什。有年老、残疾儅内、除名人内,情愿有作乌巴什者,任其自便。若系披甲官丁,有私作者,照私作喇嘛班第之例治罪。
禁止私作七巴哈查
一、凡内外妇女,不许作七巴哈查。若有私作者,照私当喇嘛班第之例之罪。
分散年远之族人不准聫宗
一、分散不见食、买卖年久远族兄弟,求在一处合聚者,槩不准行。若由所居年久之旗分逃在别旗者,令其逐回。隐瞒不逐者,照隐藏逃人例治罪,逃人鞭一百,仍发往原住旗分。
绝嗣人抱养他人之子
一、绝嗣抱养他人之子者,呈明该旗王、贝勒、管旗章京登记部档入于本旗本佐领丁册内。若不呈报该旗王、贝勒、管旗章京,私行抱养,将养子撤回交舆本人无罪完结。
承受绝嗣人家产牲口
一、外藩蒙古亡故无后者,若有时回明,各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将族中弟兄之子过継者,着承受家产。若抱养异姓之子、家下人之子者,不准承受身在而养子亡故,家产着族人承受。若各族中兄弟子侄回明,王、贝勒等,将异姓人之子为嗣者,亦准承受家产。亡故后,有一姓之人,其妻抱养异姓之子,不准承受。若将同房女人所生之子为子者,其女不许嫁卖。若嫁卖,其子,不许留养。无近族又无抱养之人,其家产给舆王、贝勒、贝子、公等。
蒙古作亲所送牲口
一、两家作亲,送二匹马、二只牛、二十只羊。若违例多送,将多送之牲口入官;减送者,无罪。女婿亡故,所送之牲口退回。女儿亡故,退回一半。父母要给女婿不收者,所送之牲口不必拿回。女儿二十,任父母给舆情愿地方。
休妻
一、若要休妻,夫妻和睦时用完之物件,不许赔补。现有随嫁之物件,槩令给回。
王等所议之妇王等娶去
一、不论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所说之妇,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入官娶者、嫁娶两家若系王,爵罚十户;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塔布囊,罚五户,着原说人拣取。将妇人,从夫家,发给本人。
娶他人说定之妇
一、平人将平人所说之妇人入官娶者,嫁娶两家若系顶带之人,各罚三九;平人,罚一九。所娶之妇发给本人。
内地百姓不许娶蒙古妇女
一、百姓出边在蒙古地方买卖、种地者,不许娶蒙古妇女为妻。若有偷娶偷嫁,被查获者,妇人发回娘家。偷娶之人,照内地例治罪。偷作媒之人、及蒙古等,各罚一九。
扎萨克贝勒等在站食羊
一、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在站食羊。若食牛,罚牲口五个。不给口粮,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若食口粮,罚马。
有牌票之使臣骑乌拉领口粮
一、有牌票之使臣,着骑乌拉,领口粮。不给口粮,罚牛;不给乌拉,罚三九。若从牧场败迯,罚一九。无牌票使臣,骑乌拉、食口粮者,绑送大部。扎萨克贝勒等,因事差往之人,被贝勒责打者,罚三九。打平人,罚一九。
属下人交差遣使
一、凡蒙古王、台吉等,每年差遣伊等属人当差;五牛以上者,要羊一只;有二十只羊者,要羊一只;有四十只羊者,要羊二只。虽有馀,不许添取。有两只牛者,要米六锅;有一只牛者,要米三锅。交差、会兵、出游、嫁女娶妇等事,一百家以上十家内,要马一匹、牛车一辆;有三个乳牛以上者,要乳子一肚;有乳牛五只以上者,要酒一罐;有一百只羊以上者,添毡子一条。若妄差多取者,治罪。
陪送王等女儿
一、外藩亲王之女,照内廷亲王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儿八个,闲散人五户;外藩郡王之女,照内廷郡王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儿七个,闲散人四户;外藩贝勒之女,照内廷贝勒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儿六个,闲散人三户;外藩贝子之女,照内廷贝子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儿五个,闲散人二户。外藩镇国公之女,照内廷镇国公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儿四个,闲散人二户。;外藩辅国公之女,照内廷辅国公格格,除奶父母外,陪送女儿三个,闲散人二户。再,外藩头等台吉、塔布囊以下,四品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女,照内廷镇国公辅国将军之女,陪送在伊奴仆内不过一对,家人不过三对。再,台吉、塔布囊等之女出嫁,俱遵所拿之物,不可比照内廷镇国辅国将军,不陪闲散女子陪送女子,着多两个。再,亲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奶父母随去不随去,陪送之女减少之处,任从各家父母。
蒙古等若遇荒年互相救济
一、外藩蒙古等若遇荒年,该扎萨克并固山内富家、在喇嘛内善为养活。若尚不足,该会兵内共帮牛、羊养赡,将救济养赡人等名数造册送部。若遇连年荒歉,该会兵内不能养赡,着会兵头领会同该扎萨克出结报部,由部请旨差官查明,拨银赈济。该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预支来年俸银,入于赈济内使用。赈济后,若该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若不恩养下属,以致劳苦人等,撤回赏给会兵内贤能者,该扎萨克将其养活。
朝进纳贡
元旦朝贺
一、外藩蒙古贝勒等,元旦俱穿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首礼。
元旦蒙古王等朝贺
一、元旦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来朝贺者,若系内扎萨克分三班;若外喀尔喀等之厄鲁特扎萨克等分为四班,每年一班来朝。不该班之扎萨克缺上着。该旗协办旗务之台吉来一名。公主之子孙、有系亲戚之台吉等,每家酌派一名,分为三起,轮班来朝。
元旦朝贺定限
一、外藩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元旦进朝者,自十二月十五日以前、二十五日以后俱要来齐。
每年进九白
一、喀尔喀、图谢图汗、车臣汗、哲卜尊丹巴瑚图克图,每年贡一只白骆驼、八匹白马。赏银三十两,多莫个查拉一个、缎子三十疋、毛青布七十疋。
公主亲王欲来朝者报部转奏
一、外蒙公主、亲王以下,固山格格、公以上,或来朝进贡、望亲戚、送女儿、娶媳妇,俱报部请旨,若不请旨,不许亲来。
岁数未到之王贝勒具子公等元旦不许来朝
一、外蒙古王、贝勒、贝子、公等亡故,其承袭之子未至十八岁,停止元旦进朝。至十八岁,入伊父亲班内行走。
王等来朝所带伴党奴仆
一、公主等来朝:朝廷公主带护卫官二十三员、女伴党十三名、奴仆十四名、本身拴马十匹、馆内喂养马六十五匹。和硕公主,护卫官十四员、女伴党十六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十三匹、馆内喂养马六十匹。和硕格格:女伴党二十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十匹、馆内喂养马五十匹。多罗郡王之女多罗格格:女伴党十八名、奴仆十二名、本身拴马八匹、馆内喂养马四十匹。多罗贝勒之女多罗格格:女伴党十五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六匹、馆内喂养马三十五匹。固山格格:女伴党十二名、奴仆八名、本身拴马四匹、馆内喂养马二十五匹。公之女:女伴党一名、奴仆九名、本身拴马三匹、馆内喂养马十匹。额驸等来京,和硕公主额驸:护卫官六员、伴党九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六匹、馆内喂养马三十五匹。和硕格格额驸:伴党十三名、奴仆十二名、本身拴马四匹、馆内喂养马三十五匹。多罗郡王之婿多罗额驸:伴党十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四匹、馆内喂养马二十五匹。多罗贝勒之婿多罗额驸:伴党八名、奴仆七名、本身拴马四匹、馆内喂养马二十五匹。固山额驸:伴党二名、奴仆七名、本身拴马三匹、馆内喂养马十五匹。公之婿:奴仆六名、本身拴马一匹、馆内喂养马八匹。王等来京,照固朝廷公主给舆食物。科尔沁图谢图亲王、卓里克图亲王、达尔汉亲王等:护卫官各二十三员、伴党各七人、奴仆各十名、本身拴马各十五匹、馆内喂养马六十五匹,照朝廷公主给舆食物。科尔沁贝勒阿喇布坦:护卫官十一员、伴党九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十五匹、馆内喂养马六十五匹。和硕亲王:护卫官二十三员、伴党七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十五匹、馆内喂养马六十匹。多罗郡王:护卫官十八员、伴党七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十匹、馆内喂养马五十匹。多罗贝勒:护卫宫十一员、伴党九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八匹、馆内喂养马四十匹。固山贝子:护卫官八员、伴党七名、奴仆十名、本身拴马六匹、馆内喂养马三十五匹。公:护卫官六员、伴党六名、奴仆八名、本身拴马四匹、馆内喂养马二十五匹。扎萨克台吉、塔布囊:奴仆十名、本身拴马三匹、馆内喂养马十匹。公主之子孙台吉、塔布囊:伴党三名、奴仆三名、本身拴马三匹、馆内喂养马十五匹。亲系台吉:奴仆六名、拴马三匹、馆内餧养马十五匹。不系亲谊寻常台吉、塔布囊:奴仆四名、本身拴马一匹、馆内喂养马八匹。管旗章京、副都统、精奇哈番、阿思尼哈番:奴仆四名、本身拴马各一匹、馆内喂养马各五匹。长史、参领、佐领、拜他拉布勒哈番、拖沙拉哈番、护卫、典仪官、骁骑校等:各奴仆一名、本身拴马各一匹、馆内喂养马各三匹。伴党、领催、披甲、闲散,若各自来者,各本身拴马各一匹。
妄称台吉纳贡
一、凡若妄称台吉纳贡者,鞭一百,罚三九。若台吉不本身来,使人代纳者,革退台吉职衔,罚五九;代来之人鞭一百,罚三九;领头来之台吉、若妄报为台吉,俱革退台吉职衔,罚五九;若同来之台吉不行出首,罚三九;妄领之缎布口粮,追取缴部。
差送册档无名职品级未到之人
一、凡来纳贡之台吉、塔布囊等,在该扎萨克处,各将名姓、职品、年岁、驼数并纳进之物件逐一开明,给舆印文前往。若档内无名职品未到之台吉等,看脸面妄给印文,将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罚俸一年,协办台吉等,罚五九。
会兵亮兵
三年终会兵一次
一、外蒙古三年终会兵一次,理事比丁。
传行会兵王等不到
一、传行会兵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不到者,罚俸六个月;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罚马十匹。约会日期不到者,计日罚马。
凡会兵传行会集管旗章京等不到
一、会兵传行会集口外蒙古管旗章京以下,十家长以上不到者:管旗章京等罚马五匹,副都统罚马四匹,参领罚马三匹,佐领罚马两匹,骁骑校罚马一匹,领催罚骟牛一只,十家长罚三岁牛一只。约期不至者:管旗章京罚马四匹,副都统罚马三匹,参领罚马二匹,佐领罚马一匹,骁骑校骟牛一只,领催三岁牛一只,十家长鞭二十七条。索伦总管,照口外副都统例问罪;副总管,照参领例治罪;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口外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问罪。
每年春时扎萨克王等看兵等盔甲弓箭
一、每年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将本旗台吉等,会兵合一处。若将盔甲、弓箭修理较射。若不修理,在会合处,仝看那旗兵器不好缺少者,将本旗扎萨克等,罚俸六个月。台吉等、披甲人兵器不好缺少者,罚牲口五个。盔尾甲身战箭上无牌字者,罚三个马。无印记不拴牌字者,令其罚骟牛一只,给查拏之人。
迷针披子箭骲头兔儿又上无字
一、迷针、披子、箭骲头、兔儿又上无字者,罚三岁牛一只,给查拏之人。
凡有贼兵不拘从何而来急往来处会齐
一、凡有贼兵不拘从何而来者,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将家口收集一面,将该管之兵急领至贼来处会集一面行文舆各近旗分随即领兵相助,既以会后,共议征伐。若不急集来处,再相近旗分王等行调,不即相助,皆革去封号。
派定出兵王等不去
一、凡派定出兵之王、扎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不去者,革职,仍送往军前。若仝掌控一旗之兵皆不去者,正法约会处,若一日不到者,罚俸三月;若二日、三日不到者,罚俸六月;四日不到者,罚俸九月;五日以上不到者,俱罚俸一年。
派定出兵躲避不去
一、派定出兵之官员、领催、披甲人等,临时躲避不去者,官则革职,罚三九,披甲发往军前;领催、披甲人鞭一百,发往军前。
传行会兵王等将应禁之马骑瘦
一、传行会兵,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将应禁之马骑瘦者,各罚俸六月;无俸台吉、塔布囊,罚马十匹。
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败阵
一、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战阵别旗败阵,本旗王、贝勒等攻战于别旗,有益者将败之旗分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处,取一佐领之属裔舆战阵之人。别旗王、贝勒、贝子等战阵者,本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先败,将败阵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之封号销去,将所属之属裔,皆取出给舆战阵之王等。本人为白人若同旗之一半战阵一半败走者,将败走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职,为白人,所属取出给舆本旗战阵之人。虽半旗败走半旗未至者,无罪。将败走之王、贝勒等之封号销去,为白人,将所属之属裔取出,给舆本旗无罪之王、贝勒等,战阵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赏。若各旗不及本旗之王、贝勒等及所战者,论功之大人、赏舆之多。白人败阵者,将本人正法家属、妻子全抄。若台吉等、白人等,谁先冲敌者,赏。凡遇兵交舆敌相对王、贝勒、贝子、公等,不论官职而妄闯入见兵少而不讨示,先入乱跑,取骑之马者,此次所掳之物不准给舆。凡敌对面,排阵交战者,将阵排齐缓,各按本队而进。如进不随本队落后随别队之尾,不行本路从别路而入,别人进战后觐望斩抄,没家产、鞭责、革职之处看其应得之罪正法齐进之时、或先或后,不可以彼后我先之言,而论彼不敌而败。应追之兵马强壮者,仍追其追之。王、贝勒、管旗章京等,不可前追,取纛取队,随迹随赶。若追赶之人,半路受伤失伤失散,遇别处之兵者,追迹之王、贝勒、管旗章京等接战。起行之时,各向本纛归队而行。或有忘取物件,前后乱行,及醉酒之人,知而必责,行不忘法。一直行走,不可喧闹嚷叫。若犯此者,管旗章京等各将该管之队伍戒谕不得喧叫,犯此必责。行走之时不随纛乱行者,拿送舆本旗王、贝勒、管旗章京等处,拿送之人给一骟牛,若放火者,杀之。盗鞍辔笼头绊韂者,以应得之罪加之再夜禁,不可喧叫吹笛。行军时,若出本队自行掳掠者,斩其妻子作为掳掠该管之章京问罪。不可损庙,不可杀闲行之人,相犯者杀之,来降者为养之。抢来人不可脱抢来人之衣服,不可散其夫妻。即不是抢来人,衣不可脱其衣服。王、贝勒、管旗章京、及领催、披甲人等,不可以抢来之人看守马匹。抢来之人若盗马逃者,问罪。凡处领兵之王、贝勒等,必安定地方,救民严令属下之章京、披甲,不可抢掠乱行、贻害平民。若安定,必有陞赏。若违法纵放章京、披甲,私行抢掠乱行,不分良民,贪得妄杀者,从重治罪。若遇敌,正在交战之时,舆受伤之人马骑出者,骑马之人,公以下、副都统等以上,给马十匹;参领、车都尉等,马六匹;白人,马二匹;从受伤之人处取给。
打围出兵亮兵处凡收回不按次序先归家者
一、凡打围出兵亮兵处收回之时,不按次序先归家者,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罚俸六个月;无俸之台吉、塔布囊,各罚马五匹。虽同伴,各罚所骑之马。
口外蒙古各旗来取信
一、口外各札萨克旗分,每年十月一次、十二月一次,各旗使一人,来取信。
边哨
各自分定之处别处王等入者
一、自分定之处,管旗不管旗别处之王等入者,罚马十 匹;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塔布囊,马五匹;白人,各罚牛一只。
分定之地界越境而行
一、分定之地界越境而行者,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罚马五十匹。白人,虽知者其身家产牲口皆罚之。
贸易告于王等始行贸易
一、凡行贸易者,告于扎萨克王、贝勒、管旗意京、副都统,派出一章京为主长;以十八人为伙,同行伙不可无长。若被旁人拿住,或有事故者,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管旗章京、副都统、参领、佐领及生事故之人,皆问罪。再往亲戚家行走者,告于各本旗之王、贝勒、贝子、公,或告于管旗章京、副都统等,将去的缘故写明给文方去。若有盗乱之事,将给文之王、贝勒、管旗章京、副都统等一并问罪。若假写文书,私行者,将为首之人鞭一百,罚三九;从人鞭九十,罚二九。
黑龙江瓜儿岔索伦之处不准买貂皮
一、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官员、白人等,在黑龙江、瓜儿岔、索伦之处买貂皮,截迎相买违禁发价者: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罚一年俸;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罚五九;官员,罚三九。私行去买之为首者,绞监候;从者,罚三九。将所买之价入官。
偷捕之貂皮人参私行买卖
一、凡偷捕之貂皮、人参私行买卖者,被旁人首告,将貂皮、人参交户部。买卖之人各鞭一百,罚一九,给舆出首人。
偷捕采貂皮人参
一、蒙古王、公主、哥哥家下人旗人打牲人等,私至禁地捕貂、采参被拏者,将财主及领首绞监候,家产抄取;从者:若系另户,鞭一百,罚三九;若系家人,枷号两月,鞭一百。将所得之物入官。
禁地使人捕貂采参
一、入禁地捕貂、采参拏获,知而故使之主,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塔布囊等,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等、官员、白人等,罚三九。将采捕之人及牲口,皆赏舆出兵有功之人。将采捕之物入官。
围场内偷打牲口
一、凡蒙古等在围场内偷打牲口者,送在八沟理事同知审问。初犯,枷号一月;再犯,枷号两月;三犯,枷号三月,皆枷在围场近处所示众。罪满之日鞭一百,交于各该扎萨克处严行管,仍行报部核查。
记蒙古等进口之数目
一、凡内、外各扎萨克蒙古等,俱皆从山海关、喜峯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等处进入蒙古。进入之时,必告于关口之章京。记数出时,照对前数,而出。若有多买之时物,报部转行兵部,给与出关之票。此六关之外,不许从别处关口行走。
给舆买军器等物之票
一、内、外各扎萨克内,资生男人,分佐领,或补治军器者,该管扎萨克等出具保结,将所买军器之数目,用印文报部,兵部填写票内之数,再买。若成套者,必请旨买。若在票数之外多买,或于入口之本数多出者: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罚俸六个月;无俸台吉,管旗章京以下、骁骑校以上,罚一九;白人,鞭八十。将馀军器入官。
将军器卖舆厄鲁嘶等
一、内、外各扎萨克、蒙古等,将盔甲、弓箭、军器不准卖于厄鲁嘶及厄鲁特、回子人等。若拿获偷卖私送亲戚者,被人出首:将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等,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罚马五十匹。白人:将为首者,绞监候,抄其家畜;从者,鞭一百,罚三九,抄家畜罚罪之牲口,皆赏出首人等。奴仆出首家主者,将出首者准具出户。
凡进贡来者从那旗之哨而来者本哨之章京往下传送
一、准嘎尔、厄鲁特、厄鲁嘶进贡,从那旗之哨而来者,其哨之章京、领催、派披甲人随送,交于下哨,一一传送至张家口门上。若在那旗之地方失物,严行查明还给。若不真切,记档以物而论。若将疲走之马,包相换者,相从之人为证立字,记其姓名于佐领。
来贡之人被窃问在哨之章京等罪
一、来贡者从那旗之哨而来,本哨之章京押送。若不押送,至于被窃,将在哨章京罚三九,披甲人鞭一百。
凡处逃人限二日送部
一、凡处逃来之人,若贝勒等遇见,将为首者限二日送部。若过二日不到部者,将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罚俸三月。
在哨旷班
一、派出哨之章京、披甲人不在哨旷班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入官。同派出之披甲人,鞭一百。出哨之人不在本处,而在他处住者:将章京、骁骑校,革职;披甲人,鞭八十。
在哨之人军器缺少者
一、章京、骁骑校之军器缺少,罚二九。披甲人军器缺少,鞭八十。佐领、骁骑校在本哨人之军器缺少不查出者,罚一九入官。
在哨之人怠慢将迯人放走
一、在哨之扎萨克、披甲人怠慢,将迯人放走,赶上不获回者:将佐领革去,罚三九;骁骑校革退,罚二九;领催,罚五个,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窃盗
官员白人明夺杀人伤人
一、官员、白人或一二会合众人明行劫夺杀人者,不分首从,皆立斩处,枭头示众。明劫伤人者,若得财物不分首从,皆立斩,将贼之妻子、家产,抄舆失家。若伤人不得财物者,将为首斩监候,家产抄舆受害人。将其妻子交舆本旗收管,俟后审减等时,并妻子发于邻长处给舆有功之台吉等为奴。从者抄其家产给受害人外,并将妻子发邻长给有功之台吉等为奴。
官员白人明劫未杀伤人
一、官员、白人凡明劫物件未杀人者:若一人,并妻子、家产发在邻长处,给舆有功之台吉为奴。若二三人,合众偷劫者,将起意之人问绞监候,家产抄舆事主,妻子本旗收管,俟后审减,并妻子发邻长舆有功之台吉为奴。从者,并家产妻子发于邻长亦舆有功之台吉为奴。
官员白人偷盗牲口等物将追拿人伤损
一、官员、白人或一二人会合众人偷盗牲口等物,或事主、或旁人知而追拿,偷盗人反将杀死者,将杀人为首之贼立决,其妻子、家产,给舆事主;从者,并妻子,发在南省,给舆驻防披甲人为奴,家产抄舆事主。若伤人不致死者:将劫贼问斩监候,家产抄舆事主,其妻子本旗收管,俟后审减等,并妻子发邻长,给有功之台吉为奴。其馀并家产妻子,发邻长给舆有功之台吉为奴。
劫夺应杀之人
一、凡皆夺已定斩罪之人,不分首从,皆斩监侯。若皆不杀之人:为首者,罚三九;其馀,罚一九。
偷盗牛马驼羊四项牲口
一、凡一人偷盗牛马驼羊者,不分主奴,皆立斩。或会合偷盗者,将为首人立绞。正法贼之妻子、家产给事主。为从者,发在邻长舆有功之台吉为奴。
劫盗杀人
一、凡劫盗牛马驼羊等畜因而杀人者,立决,枭头示众。
偷盗之牲口少而其行无可恶者减等
一、凡偷盗四项之牲口,为首所偷之牲口少而其情无可恶者,问绞罪监候。家产抄舆事主,其妻子本旗收管,俟审减等时,并妻子邻长舆有功之台吉为奴。
贼分别首从问罪
一、偷盗牲口,惟起意之人为首,其馀为从,减等。若偷去之时分路去偷二三处者,或先后共偷畿次者,各看其事分别首从问罪。
问作贼之台吉等罪
一、凡台吉等为盗作贼者,将台吉销革,为白人,罚马畜舆事主, 将所属给舆其相近之兄弟收管。该扎萨克,怠忽不严管者,一例问罪。为恶之台吉不改前非,仍行作恶者,该扎萨克等,将其当作奴才使令。若改过前非,三年后,该扎萨克等将其缘由,转报转奏,给还台吉原职。
王等隐藏贼盗
一、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隐藏贼盗者,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塔布囊,各罚五九。若隐藏贼盗不承当者,以叔伯发誓,无叔伯者,以叔伯之子发誓。
贼之罪可疑发誓者
一、偷四项等畜,贼有可疑者,令其发誓,无罪。若不发誓,问绞罪监候。于该管之主罚一九,将贼所有之牲口给事主。其妻子本旗收,俟减等后,将妻子发邻长有功之台吉为奴。各该管主出首之贼,看其轻重,立决、监候之处分别问罪。若将贼正法者,其妻子免其为奴,将所有牲口俱给事主。
扎萨克等将偷盗之牲口岁数颜色记档
一、偷盗牲口之数目、年岁、颜色、将月日写明,预先扎萨克等保送记档。日后不对者,扎萨克不记档案之故,皆不准行。
事主相认偷盗之牲口
一、偷盗之牲口,事主相认,又另有给之人者,令其对词。其人若不承认,令其发誓,若无罪,将所认给舆。
贼盗之马在兵围处相认
一、凡贼盗之马,在兵围处相认,其另有所得来之处者,以马易其马。
偷盗之牲口他人截夺
一、贼偷牲口,有他人截夺,而得一个给谢仪,两个以上、十个以下者,给一个;若甚多十中取一。事主若说不是被偷者,令其在佐领、骁骑校处发誓,罚谢。若将贼偷之截夺,谎说他处者,将说谎人以贼论。
取贼所杀牲口之肉
一、偷杀牲口丢去他处,取肉者,代赔。若在迹内者,管旗章京等令其发誓。若不发誓,问以入迹之罪。
失去牲口告于邻扎萨克等
一、失去牲口,若三日后告于邻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拿之。每一牲口谢羊一只。若骑所得牲口者,罚五个。错认者,罚三九;错取者,罚一九。若不事主收之隐者,罚一九。
失去之牲口行路人不可收取
一、失去之牲口行路人不可收取。若有收取者,以贼论。若见羊之日收取,过一夜者,二十以下取其一只,若甚多縂以二十取一。
认偷到之马之迹
一、凡入迹之罪,若无证见,不发誓。行路之人,无证之人论,若从村庄者,要证见。
旧游牧处入迹发誓
一、旧游牧处,本游牧日入迹者,发誓。
骲头箭到迹边者发誓
一、迹边处,驻人骲头箭者,若到边发誓。不到者,不发誓。
搜寻要证见
一、搜寻必要证见,若不准搜寻者,以贼论。
贼偷之牲口报于内地
一、被贼偷去牲口报于内地 ,若认原失之牲口者,以贼论。
报于内地失去牲口从别处得出
一、失去之牲口告内地人偷者,必将报来之人名姓写明。若告虚,或从别处得出,将报来之人罚三九,给发誓之台吉,给配偶人等。将原告罚三九,给被告之人。
报内地被偷王等不发誓
一、内地告被偷者,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驸马等,若不发誓,在本旗内逃选发誓。台吉、塔布囊等,亲身发誓。被偷财物,报内地者,在入贼之迹者,旗下大人等发誓。若不发誓,罚配偶人。若贝勒、贝子、公等,罚三岁牛。
偷财物者
一、偷金银、貂皮、海沦、布财物等,全数给还。将偷来之物合算值三岁牛者,罚三九;值二岁牛者,罚二九;值一羊者,罚骟牛一只。
偷猪狗鸡鹅
一、偷猪狗者,罚五个。偷鸡鹅者,罚一骟牛,被偷者,照数还给。
人命
王等故杀别旗之人
一、凡管旗不管旗王、贝勒等将别旗之人故杀、仇杀、谋杀、议杀者,将杀之人偿命。王等,罚马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罚马五十匹,给舆被杀之妻子。若白人,将起意之人斩监候;从者,绞监候,将伊等家产抄舆被杀之妻子;若为助之人,将妻子、产业,送在邻长处,赏舆有功之台吉等为奴。
王等持刃杀属下家奴
一、王等将各所属、及家奴持刃指杀、特杀、仇杀、醉后杀者,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三十匹;台吉、塔布囊等,罚三九,给舆被杀者之亲兄弟。将其妻随意出之。再,打误伤人而死,将死之縁故亲身出首。若无故,不准出。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罚俸九月;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罚三九。管旗章京以下、白人以上,若各将家奴持刃故杀、醉后杀、特杀、仇杀者,管旗章京、副都统等,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等,罚二九;白人,罚一九,给被杀者之妻子,并其兄弟皆出旗。再,打误伤而死者,将縁由告于扎萨克贝勒等。若无仇恨不准出旗,将所罚之牲口收禁。
殴打死人
一、殴打重伤,五十日内死者,将打之人拟绞监候。
玩戏误伤人命
一、玩戏误伤人命者,罚三九舆之。
错失杀人
一、官员、白人等错失杀人者,若有证见承任免发誓,罚三九舆之。若无证见可疑者,令其发誓。若发誓,罚三九舆之;若不发誓,绞监候。将人眼目伤害者,罚三九。伤手足者,罚一九。若无伤,罚马。
夫故杀妻
一、官员、白等人将其妻故杀者,绞监候。若与妻相打错失杀者,罚三九,舆妻亲人。若有罪不告于官,私行杀者,罚三九。若持刃射杀、特杀、砍死者,故杀或以木棍打死者,以特杀之罪绞监候。
奴杀家主
杀家主者,凌迟。
杀回来之逃人
一、官员迎杀迯回之人者,将为首绞。若白人,将为首一人斩监候,其馀罚三九,给舆指来之贝勒。若无指来之贝勒,一半给舆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王等将家人射砍割耳鼻
一、将家人射砍割耳鼻者,管旗不管旗王等,罚五九;贝勒、贝子、公等,罚四九;台吉、塔布囊等,罚三九;官员,罚二九;白人,罚一九。若死,照故杀、特杀例问罪。
殴打伤眼伤手足
一、殴打伤眼伤手足,罚三九。若不妨事,罚一九。打落妇人之胎者,罚一九。置于恶地、以鞭打者,罚牲口五个。彼此相争者,无论罪。若打落牙齿者,罚一九;若揝落辫子,罚牲口五个。
告人出首
凡罪告本有罪之人
一、凡罪告本有罪之人。若告他人者,理问之人取其所骑之马。
蒙古王以下民以上争告
一、蒙古王以下民以上彼此争告者:若在雍正元年以后之事,准审问;若在雍正元年以前事,不审。
未审结之事在部行告
一、口外蒙古、民人,因未审结之事来京控告者,不得上谕,将事故写明在理藩院投告。
王等所审之事复行首告
一、王等审之事复首告者,若舆本王等所审相同,将告之人罚一九。若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审者,罚五个。若章京等审者,罚马一匹。
从部越告者不审
一、口外蒙古等之事,各在本旗王、贝勒等处行告,若不能完结,王、贝勒等将人送部控告。若不在王、贝勒处告,从部越告等,不问是非,送回本扎萨克处去告。
出首隐丁
一、出首隐丁者,必在比丁之年出首。若过二三年后出首者,不准。
拿获迯人
问出哨迯往他国之人罪
一、出哨之人迯往他国,以兵刄伤追拿之人,不分首从,皆立斩。未伤追拿之人,将为首者立斩,其馀者立绞。若伤人迯去者,拿获之时,立斩。未伤人未伤追拿之人者,照获迯人例问罪。迯走之时,未伤人,自行投回者,鞭一百,给舆本主。
拏获迯人向迯人之主要骟牛
一、在郷之迯人,谁人拿获者,向伊主人处要骟牛一只,给拿获人,将迯人鞭一百。若隐瞒迯人,将隐瞒之人罚一九,给舆迯人之主。隐迯之处十家长,罚一九,给舆迯人之主处十家长。
拿获迯人将迯人所拿之物给舆一半
一、家下人迯走,凡人在界内拿送者,将迯人所拿之物,给舆一半,一半给舆本主,将迯人鞭一百。
追赶迯人为首将迯人杀死者给舆所掳产畜
一、凡追赶迯人为首将迯人杀死者,其所掳产畜皆给舆之。迯人若将他处之马拏去者,追赶之人取一半。若为首出首出迯人者,所掳不舆追赶之人,仍给本主。迯人将他人之妻、马拏去者,将迯人之妻子、产畜皆舆之。迯人若无不必还给。若家下人,有则舆之;若无亦不必向本主要。
知而放去迯走之人
一、知是迯人而放去者,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等,罚俸一年。舆迯人之动手而死者,若有掠掳,代为给之,再给三九。若无掳掠者,于迯人之扎萨克王、贝勒等处取舆之。
往外国迯走之人知而放走去者
一、已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知往外国迯走之迯人,与马放去者,销封号,而取所属。若官员则绞,抄家产者。白人则斩,抄家产。
追迯之章京赶上未获而回者
一、追迯之章京、披甲人赶上未拿而回者,未到哨处而回者,将佐领革去,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革退,罚五个,鞭一百;披甲人,鞭一百。
全旗迯走者不分旗分追赶
一、全旗迯走者不分旗分,带兵追赶。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不行追赶者,各罚俸一年。
二十副撒袋以上之人逃走者谁相近则追之
一、有二十副以下迯走者,本旗追赶。二十副以上迯走者,谁相近,其旗之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遇有迯人,即备马匹、干粮,急往追之,必追至尽处。若不追,各罚俸六月。若有迯走者,必速报部。若不报部,各罚俸三月。
王等隐瞒杀回来之迯人
一、杀回来之迯人之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隐瞒者,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罚五九。有出首者,王等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塔布囊等,罚马五匹,给舆出首之人,随其所愿往之处去。若不承认,着伊叔伯发誓。
隐瞒内地逃人
一、口外闲游之民及满洲家下人等,各扎萨克严饬该佐领缉拿送部。若隐瞒内地迯人者,官员,鞭一百,罚三九,给拏获人。该扎萨克等不行查出,或部查出,或被出首者,该扎萨克王、贝勒等各罚俸一年;管旗章京、副都统、参领,罚三九;佐领、骁骑校等,革职,罚三九;领催、十家长,鞭一百。出首之人,若系家下人,改为另户;若白人,从隐瞒处,取三九。
王等商议将贼隐瞒不首
一、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商议将贼隐瞒不首,罚俸六月;无俸台吉、塔布囊,罚一九。
关取明贼不舆者
一、关取明贼不舆,令其迯脱者,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罚俸一年;无俸台吉、塔布囊等,罚三九。
拿获之贼交于本旗监收
一、拿获之贼,送该扎萨克旗分处监收。蒙古等,若在盛京、归化城等处犯罪者,皆在所犯之处监收,会同该扎萨克等,将审理之台吉行取会审。凡定斩绞之罪相应监侯秋后出决之。蒙古等科尔沁之十旗、喀喇沁之三旗、土默特之两旗、扎鲁特之两旗、敖汉王吹木丕儿之旗、奈曼王阿扎喇之旗、喀尔喀贝勒噶尔桑之旗等,旗之人送在八沟、理事同知衙门收监。巴林之二旗、翁牛特之旗、乌珠穆秦之两旗、阿霸该之两旗、苏尼特之两旗、蒿齐特之两旗、阿霸哈纳尔之两旗、阿禄科尔沁贝勒喀克丹之旗、克西克腾台吉齐巴克扎布之旗,再喀尔喀图谢图汗、奈曼之十九旗、喀尔喀车臣汗、奈曼之二十一旗、厄鲁特驸马色布腾旺布之旗、贝勒萨母都朴之旗等旗之人,送多伦诺尔理事同知衙门收监。鄂尔多斯之七旗、归化城土默特之两旗、吴喇特之二旗、厄鲁特贝勒罗卜藏多尔济之旗、喀尔喀贝勒拉旺多尔济之旗、毛明安扎萨克台吉齐旺锡拉布之旗、四子王阿喇布坦多尔济之旗、喀尔喀额驸策凌、奈曼之二十旗、喀尔喀扎萨克图汗奈曼之十五旗等旗之人,送归化城理事同知处收监。
脱迯应斩之人
一、脱走应斩之人,将监守之章京罚三九;骁骑校罚二九,革职;领催鞭一百;披甲人鞭八十。若脱迯不至斩罪之人者,章京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披甲人鞭五十。脱迯之人被他人拏获者,将所罚章京等牲口给舆拿获之人。若不能拿获,若牲口入官。
抄贼人之物赏拿贼之人
一、拿获贼者,抄取贼人之物及罚之牲口分为二分,一分赏给拿贼之人,一分给事主。
小罪
使用犯禁等物
一、帽缨多出沿外、卧兔大帽、剪口毡帽、腰下带的歪,若西白尔根,有穿用此项物件者,贝勒等罚马,平人罚牛羊。
不许前后拜年
一、不许前后拜年。若违禁拜年者,谁见首,不论管旗不管旗之王,罚一九;贝勒、贝子、公,罚七个;台吉罚五个;平人罚马一匹,给看见之人。
恶言谈论王等
一、不论管旗不管旗之王、平人,明以恶言讲论,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塔布囊,罚一九。背地讲论貭对,若实亦照此例。若骂领班大臣,罚一九;副都统,罚七个;骂参领,罚五个;骂佐领,罚三个。以给被骂之人。
王等拿出器械
一、不论管旗不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若拿出器械,罚俸六月;无俸之台吉、塔布囊等,罚一九;平人,罚五个。
不留行人住宿以致冻死
一、不留行人住宿以致冻死,罚一九;未死,罚牛一只。留住被偷取财物者,令家主赔还。
将行路人所骑之马妄行认取
一、行人所骑之马,妄为自己失落,错认者,罚五个,以给被拿之人。
病人留卧家下
一、出花病人留卧家下,将病人衣服卖以致传染出花,传染人死者,罚三九;好了,罚一九;若无出花之事,罚马一匹。
看守疯人
一、疯病之人,交伊祖父、伯叔、兄弟、侄相近亲戚看守。无亲戚,则交邻居乡长看。若疏忽放出,以致杀人,鞭八十。
熏洞失火
一、熏洞失火,谁知道,即罚一九给知道之人。若火延开烧死牲口,赔还;若伤人命,罚三九。失火无事,知道之人要五个牲口。伤人,罚一九。
仇人放火
一、官员、平人因仇放火伤人者,放火之人若系官员,拟绞;平人,拟绞监候,除伊等妻子外,抄没家产,给舆事主。若伤牲口,官员,革职,除妻子外,抄没家产,给舆事主;平人,鞭一百,除妻子外,抄没家产,给舆事主。
挖坟
一、官员、平人若挖王、贝勒、贝子、公并伊妻子坟墓者,为首一人立斩,将妻子、家产抄没;为从之人,鞭一百,罚三九,并正法之人妻子、家产给舆坟主。若挖台吉、塔布囊等坟墓,为首一人拟绞监候;为从之人,各鞭一百,罚二九,给舆坟主。若挖官员坟墓,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为从之人,各鞭一百,各罚一九,给事主。挖平人坟墓,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为从之人,鞭八十,罚一九,给事主。有砌坟者,砌有。照蒙古例葬者,各听其主便。死人前,不许杀马,不许棅栾多尔渡口、山岭不许挂飘带、手巾。如有人知道犯者,罚马五匹,给舆知道之人。
蒙古互相拐卖
一、蒙古等互相捋良人为奴仆、妻妾、子孙拐卖者, 不分卖舆不卖,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亦鞭一百。
拐卖内地人口
一、外蒙古等,若将内地子女拐卖,或作妻妾、奴仆,不分卖舆不卖,但拐去,被拐之人不知情:将为首之人,拟绞监候;为从者,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不作罪。虽止一人,亦拟绞。若伙同作为奴仆、妻妾、子孙诓卖,被拐之人亦知情者:不分卖舆不卖,鞭一百,罚三九;被拐之人,鞭一百。
淫奸等人之妻
一、平人淫奸平人妻者,将其妻拿来,罚五九,淫妇交舆本夫杀。若不杀,所罚牲口给舆本贝勒。若调戏他人之妇,罚三九。
王等淫奸平人之妻
一、平人之妻被王等淫奸者,罚九九;贝勒、贝子、公等罚七九;台吉、塔布囊,罚五九。所罚之牲口给舆其夫。
平人淫奸福晋
一、平人淫奸福晋,奸夫拟凌迟,福晋拟绞,奸夫子女给舆奴仆。
行止不端人发邻边会兵头领
一、官员、平人行充作恶,不可留于旗下者,将妻子、家产一并送舆邻边会兵头领,赏舆有劳绩之台吉为奴。
射死牲口
一、若射死牲口,赔还一九。错射死马者,罚还。如不死,罚骟牛一只。
喇嘛规矩
喇嘛格隆穿黄红衣裳
一、喇嘛、格隆等穿用红、黄衣服。班第穿红色衣服。喇嘛、班第戴整帽。乌巴什、乌巴三查不许穿红、黄色衣服。喇嘛若奉,皇上赏赐给各色衣服,俱准穿戴。大喇嘛若违禁穿戴,罚一九;班第、乌巴什、乌巴三查,鞭八十。
后黄庙每年齐集四百喇嘛念经
一、后黄庙每年齐集四百喇嘛念经,由内赏银一千两。
禁止喇嘛班第私行
一、凡人请喇嘛、班第治病、念经,将事情回明大喇嘛。始去带去之人,仍交回大喇嘛。若喇嘛、班第,不回明大喇嘛,私行在他人家住宿,请去之人不回明大喇嘛,留宿者在私自住宿之喇嘛、班第名下罚三九入官,私请之人交部治罪。若在无夫之家住宿者,革退喇嘛,鞭一百;外地妇人,鞭一百;内地妇人,交部治罪。若齐巴哈查淫奸,即将齐巴哈查革退,鞭一百。罚该管大喇嘛三九,罚扎萨克喇嘛二九,德木齐等各罚一九,入官。喇嘛家容留妇人,若系大喇嘛罚二九;德木齐罚一九,格隆、班第各罚五个,入官。盛京、希勒图库伦、归化城外,四十九旗之喇嘛等,或来纳贡、念经、治病等事,报明各该管大喇嘛、管旗之王、贝勒等,定下日期放去。
禁止喇嘛庙内容留妇人
一、禁止妇人在喇嘛庙内行走。喇嘛庙中,如有妇人行走,若大喇嘛容留,罚二九;德木齐罚一九;格降、班第等罚五个,入官。行走妇人之丈夫,若系内地官民,一并交部治罪。
喇嘛犯罪先革退喇嘛
一、喇嘛犯罪拿审,先革去喇嘛,再审。审明之日如果系无罪,仍作喇嘛。如喇嘛因罪抄设之财物,送部存,贮赏各寺庙喇嘛项下动用。
喇嘛容留盗贼
一、有罪作贼之人喇嘛容留者,与犯人一体问罪。
审理罪案
因罪罚九数目
一、有罪所罚九数,马二匹、骟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二只、二岁牛一只;罚五数,骟牛一只、乳牛一只、三岁牛一只、二岁牛两只。取牲口之人,问犯人要三岁牛一只。
凡有罪罚取牲口两下扎萨克差去人要牛
一、有罪罚取牲口犯人家扎萨克,所差之人要三岁牛一只。罚给之扎萨克所差之人,在罚之牲口内,十中取一,二十中取两,三十中取三。馀外不许多取。
凡因罪罚者给本贝勒一只
一、因罪罚者,本贝勒按九取一,不至九数不取。
凡出首人罪所罚内出首人取一半
一、出首人罪者,所罚牲口内出首人得一半。
仇人罚取牲口
一、凡因出首作仇罚取牲口者,不论管旗不管旗王等,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塔布囊,罚一九。仇取之牲口,发给本主。将本人送往情愿去的地方。
罪人无牲口罚取者着章京等发誓
一、罪人无牲口罚取者,佐领,或佐领内选拣好者,令其发誓。若发誓出给无牲口后又犯出者,将所有之牲口罚取。向发誓之人亦罚一九。
罚三九之罪以上者拣管旗章京发誓
一、罚三九之罪以上者拣管旗章京发誓。罚一九之罪以上者,在佐领内拣选发誓。
凡罪不许王等发誓
一、凡罪,不论管旗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协办台吉等不许发誓,本旗内拣选台吉、塔布囊发誓。
罪上所罚之牲口不敷者打
一、罪上应罚之牲口:不足一个者,打二十五鞭;不足两个者,打五十鞭;不足三个者,打七十五鞭;不足四个以上,虽不足,鞭不出一百。
罚取之牲口赏给官事有劳绩人
一、例上应罚之牲口,交舆该会兵头领、扎萨克等照数催取,赏舆实在出力劳绩者。仍将赏给之处报部查核。
议处食俸之王台吉
一、凡食俸之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官员等,有因犯私罪,其应罚马匹牲口给舆对头者,仍罚马匹牲口。犯公罪,其应罚马匹牲口者,俱看伊所犯之罪,将俸银、缎疋一并裁革。如无俸之人,仍罚取马匹牲口。
凡犯罪两造私自议和
一、凡犯罪两罪人不许私自议和。若私议结者:贝勒,罚三九;平人,罚一九。在伊旗下扎萨克处要人送至犯人该扎萨克处讲和。若至两日不给人,向伊扎萨克贝勒按日罚二岁牛。罪完以前,不骑乌拉,不食口粮;罪完给领,犯人旗下,许骑乌拉、站上议、食口粮。其扎萨克所差之人,虽得几九,贼犯下取不过三,罪上要拿德吉,要马一匹。犯人之该管扎萨克所差之人,虽得几九,取牲口内取二岁牛一只。若至十日,所罚之牲口不全给者,若系罪人旗下:王等取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等取马七匹;若系台吉等,在牧场内拿取五匹马。若将此马夺去者,声明报部,在于夺马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名下照数催取马匹牲口外,各罚俸三个月。
将罪出首者之家不发誓
一、凡有罪出首者,出首之家不发誓,贼犯家发誓。
出首之人不给扎萨克
一、将罪出首之人,系里误(案内干连)人等,送舆情愿处所,不入给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并伊子孙等名下,给舆不管旗之王、贝勒、贝子、公、闲散台吉、塔布囊等。
斩罪可疑者着发誓
凡斩罪不认,又无证见可疑处,着发誓。
隐瞒贼人发誓
一、台吉、官员等隐瞒贼人,发誓后,又出现此人偷窃之物。如穪不是,瞒贼发誓者,着叔伯发誓。若不发誓,系台吉、塔布囊,罚五九;系官员、十家长等,罚三九。
未至十岁幼童作贼免罪
一、未及十岁幼童作贼,免罪。十岁以上,治罪。
内地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地例
一、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地例;边外人在内地犯罪,照边外例。
斩罪人犯扎萨克审明报部
一、凡应绞罪斩罪之人犯,在各扎萨克处声明,情郎报部。刑部会同三法司拟,定请旨。
斩罪人犯引赦宽免
一、蒙古人打死拟绞斩者若遇,赦宽免在宽免人名下,催取三九牲口,给死者亲人。
斩罪人犯在部跪叩免死
一、斩罪人犯若欲免死,未发覚以前在部跪叩者,免死,鞭一百,将其妻子一并充发邻边会兵头领,给舆有劳绩之台吉为奴。抄没家产给对头人。
斩罪人犯收赎
一、应斩罪之蒙古如欲收赎,给九九牲口。收赎妻子者,任从两家主人。内地百姓容留蒙古斩犯欲收赎者、本妻并十岁以上之子女查看数目,各要牲口二九,方许一并妻子收赎。若不收赎妻子,罪人亦不准赎。
为首贼犯家产牲口不给喇嘛
一、偷盗喇嘛之牲口者,为首贼犯家产,入官,不给喇嘛。
为首贼犯妻不给内地人为奴
一、蒙古偷盗旗人百姓牲口者,正法者妻子不给失主,赏舆蒙古内官事有功之台吉等为奴。
蒙古暨民人偷窃蒙古四项牲畜并行围巡幸地方马匹计只治罪
刑部为遵旨议奏事直隶司案呈准山西司传抄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内阁抄出奉上谕蒙古地方并无房屋墙坦且蒙古人等,俱赖四项牲畜度日,故凡偷盗牲畜者定罪比内地窃盗为重,但现行蒙古律例,若所窃牲畜少者,拟绞监禁。越数年后减等发放,所定律内,并未分别轻重此等人,俱系惯行偷窃之徒,若减等放出,仍在蒙古地方居住,势必仍行。偷窃牲畜于有业,蒙古人等殊无裨益,嗣后此等偷窃贼犯内,若所窃牲畜数多,情属可恶者,著即入于实情。如所窃牲口数少,情非可恶者,仍视其所窃所多寡,比较远近,分别发遣内地。于蒙古地方既可肃清而盗贼亦知所警戒,其应如何更定之处著刑部会同该部详查定议。具奏钦此,钦遵抄出到部臣等,会同理藩院议得查。蒙古律载凡蒙古等抢夺驼马牛羊,将人杀死,情无可恶者拟绞监侯。秋审时,减等释放后,连妻子一并赏给邻盟效力之台吉为奴。为从人犯,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等。语盖因蒙古等,全赖牲畜飬生,矌野并无房屋,易于偷窃,故定拟绞之条。其秋审时减等连妻一并赏给邻盟为奴者子孙。圣主格外施恩乃愚蠢蒙古并不知暁,一经减等,赏给邻盟为奴之后,此等系习惯为匪之人,且仍留蒙古地方毫不知畏惧,又复偷窃是徒有之罪之名究,未能除偷窃之习。今蒙皇上洞见此等情形,奉旨就其所窃牲口之多寡酌量地方之远近定拟抑见圣主除萎案良之至意臣等会同详议,请嗣后,蒙古等除抢夺四项牲畜、杀人及伤人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如偷窃四项牲畜满十匹以上者,将首犯拟绞监侯。秋审时,入于情实,六匹至九匹者,首犯即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三匹至五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处;一二匹者,发山东河南等处,俱交驿地当苦差。其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九匹以下者,俱照此例一体分别充军;为从人犯,仍照旧例办理。抑臣等更有请者,我皇上行围巡幸,随从之官兵人等当差。全仗马匹倘被偷窃,于一应差使必致有悮,此等贼犯,向例不过,计賍治罪。寔不足以示,惩请嗣后。行围巡幸地方如有偷窃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拟绞立决,以示儆惩;三匹至四匹者,即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一二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处,亦俱照前分别当差充军办理。为从奴及知情故买者,系民人俱减本犯一等;系蒙古,仍照旧例发落。如此办理庶蒙古民人皆知畏惧偷窃之习亦可除矣,是否有当伏岂。皇上训示载入例内,永远遵行为此谨奏请旨等。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行文直督钦遵查照可也。
蒙古民人伙窃围场案件
蒙古遵照蒙古条例办理民人即照刑例觧部审办,刑部为咨送事准理藩院咨穪准刑部咨,私入围场打牲贼犯布音图等三名先掳该副都统,造入围场彚奏,册内经本部查明该三名未掳审觧到部行行令觧部审办。令掳平泉州申穪已将布音图等依蒙古例拟以枷责完结,是否舆例相符应将原咨送理藩院核议等,因查蒙古例载拿获蒙古,偷窃围场牲畜,觧送八沟同知衙门审办。初次枷号一个月,二次枷号二个月,三次枷号三个月,示众满日,鞭一百,交该扎萨克厳加管束,仍报部备查。今掳平泉州知州爱伸阿呈报,拿获私入围场偷打牲畜之布音图偏头,照蒙古例枷号鞭责完结,舆例相符至民人胡孝功应拟何罪事隶,刑部仍将原文咨回贵部查核等。因前来查例载私入围场,偷打牲畜,盗砍木植贼犯审,系初次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种地等,舆此案蒙古罪犯布音图偏头伙同民人胡孝功私入围场偷打牲畜,兹掳理藩院覆穪布音图偏头二名,系蒙古贼犯照蒙古例问拟枷责,舆例相符照蒙古例核覆,其民人胡孝功应拟何罪,仍送本部查核办理等。因查刑律私入围场偷打牲畜,罪应拟发乌鲁木齐等处。例应觧部审办。应将胡孝功改依私入围场偷打牲畜,初次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种地。事犯在嘉庆元年正月初一日,恩赦以前应行援免倘释免后再行滋事犯法,应照所犯之罪加一等治罪,并行文直隶縂督转饬各该地方官嗣后遇有此等蒙古民人伙偷围场案件,蒙古遵照蒙古条例办理。民人即照刑例觧部审办。毋致混淆可也。嘉庆二年五月十八日准咨
奏请停止偷窃蒙古牲畜一年内合賍并计之条仍遵例从一科断奉部议准新例
刑部查例载,蒙古偷窃牲畜贼犯一年内行窃二次者,俱合计賍拟罪。已过一年者,仍从一科断。其一年内行窃二次,内有一次为首一次为从或偷窃二次以上数次为首为从之犯均已賍多之案为主。为首各案賍多,将为从之賍并入以为首论为从各案賍多,将为首之賍并入以为从论,首从各案賍数相等者,并计以为首论,其并计首从。各案賍数至十四匹以上应以为首拟绞者,内有为从之賍舆实犯,十匹为首者,有问秋审时入于缓决,至三十匹以上,仍不分首从拟绞。入于情实又刑律载窃盗賍以一主为重并賍论罪,注云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賍多者科罪又二罪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各等语领掳该侍郎奏请。将偷窃蒙古牲畜例内,一年内并賍合计之条,仍遵旧例从一科断,臣等伏查,蒙古偷窃四项牲畜治罪之例,一二匹,即行发遣;十匹以上者,拟绞监侯;入于情实诚为因地制宜,起见惟旧例偷窃至数次同时并发者,原照刑律窃盗賍以一主为重从一科断嗣于乾隆五十四年始定一年内行窃并賍论罪之例且旧例从一科断。一二匹发遣,十匹以上拟绞,入于情实已足示惩续定,并賍论罪。之例未免过重应如所奏嗣后,窃蒙古牲畜二三次以上者,仍行从一科断。通行蒙古各处纂入例册,其合计拟罪原例即行删除,所有此项从前并拟。拟罪之犯已经发配者毋庸议外其未经发配及问拟死罪监禁入犯应即照新例更正以归画一。嘉庆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奏奉旨依议。嘉庆七年理藩院议奏,蒙古地方偷窃牲畜,不分首从俱拟死罪,人犯如有人老丁单无论缓决,情实俱准喂飬。嘉庆十年山西丰镇廰拏获段广富行窃象古巴郎马匹,依偷窃蒙古四项牲畜至三十匹以上,例不分首从拟绞。入于情实因七年喂飬之例,未经刑部行知故声明父老丁单母庸取结�理经理藩院查例驳咨,刑部改照七年飬准之例准其喂飬补文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