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条约 英军退还舟山条约
清政府、英国
1846年4月4日
本作品收录于《道光条约
又称《英国退还舟山条约》,一八四六年四月四日,道光二十六年三月九日,虎门。

兹因大清大皇帝、大英主上欲定两国各款,互相存守和好,是以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两广总督部堂宗室耆;

大英伊耳兰等国主上特派钦奉全权公使大臣总理香港地方军务兼领五港英商贸易事宜袭子爵德;

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全权互相较阅,俱属善当,頋同妥办诸端,即便拟议各条,陈列于左:

一、进粤城之议,中国大宪牵大皇帝谕旨,可以经久相安,方为妥善等因。此次地方官难管束粤城士民,故议定,一俟时形愈臻妥协,再准英人进城;然此一款,虽暂迟延,断不可废止矣。

一、前于乙巳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地方官会同英国领事官,照善后约第六条酌定出示之七十处,并在河两边无多乡里处所,为散歩之地,所有定界内,于城外近地行走英人,必受保佑全安无妨。

一、英军退还舟山后,大清大皇帝永不以舟山等岛给他国。

一、舟山等岛若受他国侵伐,大英主上应为保护无处,仍归屮国据守;此系两国友睦之谊,无庸中国给与兵费。

一、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大清大皇帝以右所议朱笔批准,即刻将舟山全岛交还中国官宪;大英主上亲笔准如会议,则两国宜当照议永守此约。须至特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