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法国关于未经挑衅而受德国侵略时援助法国的条约
英国、法国
1919年6月28日
本作品收录于《国际条约集(1917-1923)

本条约为凡尔赛条约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之补充。为了满足法国关于莱因河左岸的要求,美国和法国于同日也签订了与本条约内容相同的条约。美法条约第四条规定:
  “本条约将于凡尔赛条约提交合众国参议院的同时提交该院,以便对本条约的批准表示意见和同意。此项提交须在法国众议院同意批准之前为之。此项批准书应于最短期间在巴黎交存凡尔赛条约批准书时互换。”
  但是美国没有批准凡尔赛条约,从而也没有批准与本条约内容相同的美法条约。根据本条约第二条关于本条约必须与美法条约同时生效的规定,本条约根本就未生效。——编者
(译自“英国国家文件”112册213-215页英文本)

  鉴于本日在凡尔赛签订的和约所载关于莱因河左岸的规定最初可能不足以给予法兰西共和国充分的安全和保护;并
  鉴于英王陛下愿意保证于德国未经挑衅而对法国进行侵略行动时支援法国政府,但以国会同意而且美利坚合众国承担同样义务为条件;井
  鉴于英王陛下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已决定就此意义缔结一项条约,并为此指派其全权代表如下: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英属海外领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
   财政大臣兼首相戴维·劳合·乔治;
   外交大臣阿瑟·詹姆斯·贝尔福;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总理兼国防部长乔治·克里孟梭;
   外交部长斯提文·毕勋。
  上列全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以下各条:

第一条

  如果1919年6月28日英帝国、法兰西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及其他各国与德国在凡尔赛签订的和约中关于莱因河左岸的下列各条,即:
  “第四十二条 德国在莱因河之左岸或右岸,于该河以东五十公里所划界线以西,不准保存或建筑要塞。
  “第四十三条 在第四十二条所定之区域内,无论永久或暂时,均不准存留或集合军队,以及举行任何演习与维持动员实际上之一切便利。
  “第四十四条 若德国不论以何种方法违犯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时,当视为德国对于本条约签字各国有敌对行为并作为有意扰乱世界和平。”
  最初可能不足以给予法国充分的安全和保护的话,英国同意在德国未受挑衅而对法国进行侵略行动时,立即援助法国。

第二条

  本条约与法兰西和美利坚合众国为此目的而于同日缔结的条约内容相似,并在该条约批准时,本条约才能生效,该条约的副本附后[1]

第三条

  本条约必须提到国际联盟行政院,并且必须作为一项与盟约一致的协议得到该院的承认(需经多数通过);本条约继续有效直至行政院经任何一方请求同意(需经多数通过)国际联盟自己给予充分保护时为止。

第四条

  本条约在英王陛下批准前应提交国会通过。
  本条约在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批准前应提交法兰西议会通过。

第五条

  在有关领地的议会通过以前,英帝国的任何领地不承担本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本条约须经批准拜根据第二条和第四条应在同与德国签订的和约对英帝国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效的同时生效。
  本条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上述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计两份。

戴·劳合·乔治
阿瑟·詹姆斯·贝尔福
乔·克里孟梭
斯·毕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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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译文
  1. 该条约内容与本条约相同,从略。——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