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公文程式(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制院拟定 呈请临时大总统令内务部颁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9日
1912年1月19日
临时大总统令
公文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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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自大总统以下各公署职员及人民一切行用公文。俱照以下程式办理。

  第二条 行用公文。分为左五种。

  甲 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公署职员曰令。公署职员行用于人民者曰令或谕。

  乙 同级公署职员互相行用者曰咨。

  丙 下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上级公署职员及人民行用于公署职员者曰呈。

  丁 公署职员公告一般人民者曰示。但经参议院议决之法规。应由大总统宣布者曰公布。

  戊 任用职员及授赏徽章之证书曰状。

  第三条 凡公文皆须盖印签名并署年月日。但人民行用于公署职员之呈文。得免其盖印。

  第四条 各公署行用于外国之公文。仍照向例办理。

  第五条 凡大总统及各部所发之公文有通行性质者。皆须登于公报。各公文除特定有施行期限者外。京城以登载临时政府公报之第五日为施行期。其馀各处以公报到达公署之第五日为施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