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二六七(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七月三日


  安全理事会,

  覆按关于以色列所采影响耶路撒冷市地位之措施及行动之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理事会决议二五二(一九六八)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四日及十四日大会决议二二五三(紧特五)及二二五四(紧特五),

  业已聆悉与此问题有关各方之陈述,

  备悉自通过上述决议后,以色列已采取其他足以改变耶路撒冷市之地位之措施,

  重申凭借军事征服取得土地在所不许之既定原则,

  一.重申其决议二五二(一九六八)

  二.对以色列毫不顾及上述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决议表示惋惜;

  三.严词谴责为改变耶路撒冷市之地位所采取之一切措施;

  四.确认以色列所采取旨在改变耶路撒冷之地位之一切立法与行政措施及行动,包括征用土地及其上财产在内,概属无效,且不能改变此种地位;

  五.再度紧急促请以色列立即取消可改变耶路撒冷市之地位之一切措施,并于将来不采取足以造成此种结果之一切行动;

  六.请以色列立即将其对实施本决议各项规定之意向通知安全理事会;

  七.决定,倘以色列之答复为否定或不答复时,安全理事会应立即复会考虑对此问题应采取何种其他行动;

  八.请秘书长将实施本决议之情形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第一四八五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