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〇一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〇二
1965年5月6日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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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案二〇二(一九六五)
    一九六五年五月六日


      安全理事会,

      业已检讨南罗德西亚之情势,

      覆按大会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决议案一七四七(十六)、一九六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决议案一七六〇(十七)、一九六三年十月十四日决议案一八八三(十八)及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六日决议案一八八九(十八)及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实施情形特设委员会决议案,尤其该委员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决议案,

      赞同大会及特设委员会多次向大不列顚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所提要求:

      (a)释放所有政治囚犯及被拘押、软禁之人,

      (b)废除一切压制性与歧视性之法律,尤其是法律及秩序(维持)法与土地分配法,

      (c)撤销一切对于政治活动之限制,并建立充分之民主自由及政治权利平等,

      鉴悉特设委员会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南罗德西亚现有之严重情势,尤其注意所宣布依据为南罗德西亚多数人民所拒绝并经大会及特设委员会一九六二年以来一再要求废除之宪法将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七日举行之选举所渉严重问题,

      对于因上述一九六一年宪法之施行及因新近事件,尤其少数政府威胁片面宣告独立而造成之领土情势进一步恶化,深感不安,

      一.备悉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内列南罗德西亚可获致独立之条件;

      二.复悉并赞同南罗德西亚多数人民意见,即联合王国应召开立宪会议;

      三.请联合王国政府及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勿接受少数政府之南罗德西亚独立片面宣告;

      四.请联合王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防止片面宣告独立;

      五.请联合王国政府在任何情形下均勿将主权之任何权力及表征移交目前统治下之南罗德西亚殖民地,而同时促使该领土依多数人民意愿用民主政治制度达成独立;

      六.复请联合王国政府与一切关系方面进行咨商以期召开所有各政党会议,俾可通过南罗德西亚多数人民所能接受之新宪法规定并订定可能最早之独立日期;

      七.决定将南罗德西亚问题留列议程。


    第一二〇二次会议以七票对零通过,弃权者四(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