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决议案
〔S/2322〕

  安全理事会,

  回忆在其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关于以色列与毗邻阿拉伯国家订立停战协定一事之决议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中,理事会曾请当事各方注意协定内“各方不再互相采取敌对行为”之矢言。

  复忆在其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决议案八十九(一九五〇)内,理事会提醒当事各国:彼等所订之停战协定意在“恢复巴勒斯坦之永久和平”,故请当事各国及该区域内之其他国家采取一切足以导致各该国家间之问题获得解决之步骤,

  鉴悉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致安全理事会之报告书,

  复悉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称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三日埃及首席代表在罗得斯岛声明埃及代表圑“激于合作与和解之精神,真心诚意,亟愿恢复巴勒斯坦之和平”;又悉该参谋长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经由埃及代表恳请埃及政府停止其目前对通过苏伊士运河运往以色列之货物加以干涉之行为,但该项请求未为埃及政府所接纳,

  鉴于停战状态之存在已将近二年半,自属永久性质,故任何一方实无理由自称仍在积极交战状态中,或声称基于自卫之合法目的,须行使临检、搜索与截留之权,

  认为上文第四段所述行为之继续,不合埃及以色列停战协定所定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巴勒斯坦永久和平之目的;

  并认为此种行为乃系临检、搜索与截留权之滥用;

  并认为此种行为在现状之下不能以自卫之所必需持为口实,

  又悉若干与巴勒斯坦冲突始终毫无关系之国家,现因此项限制货物经过苏伊士运河运往以色列港口之措施,致被剥夺经济建设所需之重要物资;并鉴于此种限制以及埃及对若干曾驶往以色列港口之船只所施之制裁,实为无理干涉一切国家之航海权及与各国——包括阿拉伯国家及以色列在内——自由贸易权,

  促请埃及对于经过苏伊士运河之国际商航及货物,不论前往何处,撤销其限制通行措施;并请其对于此种航运,除为保障运河航行安全及遵守现行国际公约所必要者外,一律停止干涉。


第五五八次会议以八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三(中国、印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