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〇六(一九五五).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决议案
〔S/3378〕

  安全理事会,

  覆按理事会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决议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决议案八十九(一九五〇)、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决议案九十三(一九五一)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决议案一〇一(一九五三)

  聆悉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之报告及埃及与以色列代表之陈述;

  备悉埃及以色列混合停战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六日判定“以色列正规军队”“奉以色列当局之命令事先安排计划”,于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在迦萨地带“出击埃及正规军队”,

  一.认为此项攻击违反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之停火规定,且与当事双方依埃及与以色列间全面停战协定及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不相符,特予谴责;

  二.再请以色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类行动;

  三.深信全面停战协定当事国一方如有任何蓄意违反协定事情,即可威胁该协定之存在,并深信当事双方如不严格遵守其依全面停战协定及理事会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之停火规定所负之义务,恢复巴勒斯坦永久和平事即不能获得进展。


第六九五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