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1月24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二(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

    一 设置委员会处理由原子能之发现所引起之问题

     联合国大会议决设置一委员会,以处理因原子能发明后所引起之种种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其组织及职权范围规定如下:

    一.委员会之设置

     大会兹设置一委员会,其任务由下列第五节规定之.

    二.委员会与联合国各机关之关系

     (甲)委员会应向安全理事会送呈报告及建议,是项报告及建议,除安全理事会为和平及安全之利益起见,另有指示外应予公开,于适当情形下,安全理事会应将是项报告转送大会联合国各会员国,以及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与联合国组织范围内之其他各机关.

     (乙)鉴于联合国宪章规定,安全理事会之首要责任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凡关安全之事项,安全理事会应对委员会指示之,委员会关于此类事项之工作向安全理事会负责.

    三.委员会之组织

     委员会以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及非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时之加拿大,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

     出席委员会之各代表得有其所需之协助人员.

    四.议事规则

     委员会应有其认为必需之办事人员,并应作成关于其议事规则之建议,送由安全理事会依程序事项核定之.

    五.委员会之任务规定

     委员会应尽速进行其工作及研讨本问题之各方面;并对于问题之各方面,就其认为可能随时作成建议.委员会尤应作成下列特定提案:

      (甲)以推进各国间为达和平目的而作基本科学情报之交换;

      (乙)必要范围内之原子能控制,以确保其仅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丙)摒除国防军备中原子武器以及其他一切为广大破坏之主要武器;

      (丁)以检查及其他方法,有效保卫遵行国家免受破坏及规避行为而生之危险.

     委员会之工作,应划分阶段进行之,每一阶段之完满成功,将增进必要之全世界信心以进行次一阶段.

     委员会不应侵涉联合国任何机关之职责,但宜向各机构提供建议,以备各机关于其执行联合国宪章所定之任务时考虑之.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次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