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9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92号决议
1991年5月2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93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5月20日
    第692(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伊拉克应负责赔偿(不妨害其1990年8月2日以前的债务和义务)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包括环境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的损耗)和伤害的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号、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和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第19段于1991年5月2日提出的报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采取行动

    1.表示感谢秘书长1991年5月2日的报告;

    2.欢迎秘书长现在将进行第687(1991)号决议第19段所要求的适当协商,以便能够尽快就伊拉克向联合国赔偿基金缴款的数额上限提出建议,以供安理会作出决定;

    3.决定根据秘书长报告的第一节,设立第687(1991)号决议第18段所指的基金和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并决定将赔偿委员会理事会设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并由理事会决定委员会的某些活动是否应在其他地点进行;

    4.秘书长同理事会成员协商,采取必要的行动,执行第2段和第3段;

    5.指示理事会参考秘书长报告第二节的建议,迅速着手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E节的各项规定;

    6.决定:关于伊拉克向基金缴款的规定,应按照理事会将来定出的办法,适用于1991年4月3日之后从伊拉克出口的所有伊拉克石油和石油产品,也适用于在此之前出口但因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决议禁令的特定结果而未交付或未付款的那些石油和石油产品;

    7.理事会尽快提出报告,说明理事会在确定伊拉克向基金缴款的适当数额的机制以及确保向基金缴款的安排方面所采取的行动,以便安全理事会能够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第22段给予批准;

    8.又请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理事会根据第5段所作的决定给予合作,并请理事会随时将有关这件事的情况通报安全理事会;

    9.决定:如果理事会通知安全理事会,伊拉克未执行理事会根据第5段所作的决定,安全理事会便打算维持或采取行动重新实行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以及禁止与上述进口有关的金融交易的禁令;

    10.又决定继续处理本案,并请理事会定期向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987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古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