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88号决议
1991年4月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89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4月5日
    第688(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铭记着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回顾《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

    严重关切对伊拉克境内许多地方平民的镇压,包括最近对库尔德人地区的镇压,导致大量难民流向并越过国际疆界,而且导致越界事件,从而威胁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

    对于人们苦难深重深感不安

    注意到土耳其和法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分别于1991年4月2日和4月4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还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于1991年4月3日和4日给秘书长的信,

    重申所有会员国承诺尊重伊拉克及该地区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铭记着秘书长1991年3月20日转交的报告,

    1.谴责对伊拉克境内许多地区伊拉克平民的镇压,包括最近对库尔德人地区的镇压,其后果威胁到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

    2.要求伊拉克,为了有助于消除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立即停止此种镇压,并希望为同样目的举行分开对话,以确保伊拉克所有公民的人权和政治权利受到尊重;

    3.坚持伊拉克立即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与伊拉克境内所有地区一切需要援助的人们接触,并为这些人道主义组织的活动提供一切必要便利;

    4.秘书长在伊拉克尽其人道主义努力,并斟酌情况根据派去该区域其他特派团的报告,立即就伊拉克平民,特别是库尔德族人,在伊拉克当局所施加的一切形式镇压下的苦难情况提出报告;

    5.又请秘书长运用他所掌握的一切资源,包括联合国各有关机构的资源,紧急处理难民以及流离失所的伊拉克人民的迫切需要;

    6.呼吁所有会员国及一切人道主义组织为此人道主义救济工作作出贡献;

    7.要求伊拉克为这些目的与秘书长合作;

    8.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2982次会议以10票对3票(古巴、也门、津巴布韦)、两票弃权(中国、印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