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4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50号决议
1979年6月1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45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四日
    第450(197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决议,五月三日第427(1978)号决议和九月十八日第434(1978)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主席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八日的声明(S/l2958),

    又特别回顾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第444(1979)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主席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的声明(S/13272)和五月十五日的声明,

    研究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

    响应黎巴嫩政府的要求,并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五月三十日和六月十一日给安全理事会的信中所提出的问题,

    重申安理会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的疆界以内的领土完整、统一、主权和政治独立,

    严重关切阻挠联黎部队充分部署的种种障碍依然存在,部队的根本安全、行动自由以及其指挥部的安全受到种种威胁,使得“分阶段行动计划”无法完成,

    深信目前的局势对中东和平与安全有严重的后果,有碍于在该地区达成公正、全面、持久的和平,

    1.强烈责备对黎巴嫩采取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造成了平民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的流离失所,并造成了破坏和无辜牺牲;

    2.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其侵害黎巴嫩领土完整、统一、主权和政治独立的行为,尤其是停止侵入黎巴嫩,并停止对不负责任的武装团体继续提供援助;

    3.又要求一切有关方面避免采取同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标不符的行动,并提供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4.重申必须达成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第444(1979)号决议所载联黎部队的目标;

    5.高度赞扬联黎部队的表现,并重申秘书长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九日的报告所规定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核准的联黎部队任务规定,特别是规定联黎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有效的军事单位执行任务,必须享有行动和通讯自由以及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其他便利,同时必须继续能够按照上述任务规定执行其职责,其中包括自卫的权利;

    6.重申按照安理会有关的决定和决议订立的《以色列和黎巴嫩全面停战协定》是有效的,并促请各方采取必要的步骤,恢复混合停火委员会,并确保充分尊重联合国停火监督组织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7.促请有此能力的所有会员国对有关各方施加影响力,使联黎部队能够充分而顺利无阻地执行其职责;

    8.决定将联黎部队的任务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

    9.重申如果联黎部队的任务继续受到阻挠,决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研究实际的方法和手段,使第425(1978)号决议得到彻底执行;

    10.决定继续处理这个问题。


    第二一四九次会议以十二票对〇票,两票弃权(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