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4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48号决议
1974年5月2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49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348(197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所通过的共同意见(S/11229),

    1.欣赏地注意到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分发给安全理事会的秘书长的报告(S/11291);

    2.欢迎据报称伊朗和伊拉克具有决心,缓和目前局势并改善彼此关系,尤其欢迎两国通过代表秘书长进行调停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对下列各项表示同意:

    (a)严格遵守一九七四年三月七日的停火协定;

    (b)按照两国有关当局将要议定的办法,迅速同时沿整个边界撤退集中的武装部队;

    (c)绝对避免对对方采取任何敌对行动,以期造成有利的气氛,从而实现下一段所指的目标;

    (d)不附任何先决条件,及早由适当等级人员在适当地点,重开谈判,以期全面解决一切双边问题;

    3.表示希望当事双方尽速采取必要步骤来执行已达成的协议;

    4.邀请秘书长向两国提供其关于上述协议可能要求的任何协助。


    第一七七〇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一理事国(中国)未参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