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1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16号决议
1972年6月2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1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316(197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S/Agenda/1650/Rev.1号文件所载的议程,

    注意到黎巴嫩常驻代表来信,以色列常驻代表来信,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来信的内容,

    回顾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九日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协商一致意见,

    注意到一九七二年四月二十六日S/7930/Add.1584至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S/7930/Add.1640等有关文件,特别是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S/7930/Add.1641至1648等文件所载联合国停火监督组织参谋长提供的补充情报,

    听取了黎巴嫩代表和以色列代表的声明,

    对于所有暴力和报复行动造成的不幸的生命损失表示遗憾

    对于以色列未遵照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62(1968)号决议、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270(1969)号决议、一九七〇年五月十九日第280(1970)号决议、一九七〇年九月五日第285(1970)号决议和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13(1972)号决议中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规定,表示严重关切

    1.要求以色列严格遵守上述各项决议,勿对黎巴嫩有任何军事行动;

    2.除对所有暴力行动表示遗憾外,并谴责以色列部队的一再袭击黎巴嫩领土和人民,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以色列对宪章的义务;

    3.表示强烈希望会因适当步骤而产生即时的效果,使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色列武装力量在黎巴嫩领土劫持的全部叙利亚和黎巴嫩军事和治安人员可尽快获得释放;

    4.申明:上述步骤如不能导致被劫持人员的释放,或如以色列不遵守此一决议,理事会将尽早再召开会议考虑进一步的行动。


    第一六五〇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二票弃权(巴拿马、美利坚合众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