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12(20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3(2021)号决议
S/RES/2613(2021)
2021年12月21日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938次会议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4(2021)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21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关切地注意到中东局势紧张且可能继续如此,除非和直至可以达成一项涉及中东问题各个方面的全面解决方案,

审议了秘书长2021年9月28日(S/2021/883)和2021年12月1日(S/2021/994)关于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的报告,并重申安理会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号决议,

强调指出双方必须遵守1974年《以色列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条款,严格遵守停火,

表示关切任何行为体正在隔离区内采取的军事活动继续有可能加剧以色列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紧张局势,危及两国之间的停火,并对当地平民和实地联合国人员构成风险,

在这方面表示赞赏观察员部队为防止停火线两侧局势升级而开展联络工作,

表示震惊不安的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暴力可能导致该区域冲突严重蔓延,

表示关切所有违反《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行为,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局势的最新报告,包括关于武器射击越过停火线以及隔离区布拉沃一侧持续军事活动的调查结果,在此方面特别指出,隔离区内除了观察员部队,不应有任何其他军事部队、军事装备或人员,

促请叙利亚国内冲突所有各方在全国、包括在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停止军事行动,遵守国际人道法,

注意到未爆弹药、战争遗留爆炸物和地雷对观察员部队行动区内联合国人员的重大威胁,为此强调需要严格遵守1974年《部队脱离接触协定》,开展排雷和扫雷行动,

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考虑把为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或为努斯拉阵线(又称沙姆法塔赫阵线或沙姆解放组织)提供支持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列入名单,包括那些为伊黎伊斯兰国或努斯拉阵线筹资、提供武器、进行策划或招募人员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列在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上、与伊黎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有关联的所有其他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包括参加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对观察员部队维和人员发动袭击者,

认识到有必要作出努力,灵活调整观察员部队采取的态势,以便在观察员部队继续执行任务时尽量减少其人员面临的安全风险,同时强调,最终目标是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使维和人员返回观察员部队行动区,

强调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必须能够获得关于观察员部队人员调动配置情况的报告和信息,进一步强调这些信息有助于安全理事会对观察员部队作出评价、给予授权和进行审查,并有助于安理会与部队派遣国进行有效磋商,

特别指出观察员部队需要拥有一切必要手段和资源来安全和有保障地执行任务,包括用于在隔离区和停火线加强观察以及酌情加强部队保护的技术和装备,回顾指出,盗窃联合国武器弹药、车辆和其他资产以及抢劫和破坏联合国设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表示深为感谢观察员部队的军事和文职人员,包括戈兰观察员小组人员,在持续具有挑战性的行动环境中开展工作,特别指出观察员部队继续驻扎对中东和平与安全作出的重要贡献,欢迎采取步骤加强观察员部队人员、包括戈兰观察员小组人员的安全保障,强调指出需继续保持警惕,确保观察员部队和戈兰观察员小组人员的安全保障,

强烈谴责危及联合国人员安全保障的事件,

表示赞赏观察员部队,包括戈兰观察员小组,通过巡逻和恢复布拉沃一侧的阵地,进一步扩大在行动区的力量,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计划在不断评估隔离区和周围地区安全状况以及与当事方继续进行讨论和协调的基础上,让观察员部队返回布拉沃一侧,

回顾指出,观察员部队的部署和1974年《部队脱离接触协定》是为了以安全理事会第338(1973)号决议为基础实现公正持久的和平而采取的步骤,

回顾第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持和平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持和平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还回顾第2436(201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关于表彰和奖励杰出表现的决定以及关于部署、补救、培训、暂停资金偿付和遣返军警人员或解雇文职人员的决定系根据客观的业绩数据作出,

回顾第2242(2015)号决议及安理会对增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和警察特遣队中妇女人数的期望,

1. 促请相关当事方立即执行安理会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

2. 强调指出双方均有义务严格地全面遵守1974年《部队脱离接触协定》的条款,促请双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防止任何违反停火和进入隔离区的行为,鼓励双方酌情、经常地充分利用观察员部队的联络职能来处理共同关切的事项,并与观察员部队保持联络,以防停火线两侧局势有任何升级,支持加强观察员部队的联络职能,特别指出隔离区内不应有任何军事活动,包括阿拉伯叙利亚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

3. 着重指出观察员部队依然是一个公正的实体,强调指出必须停止一切危及实地联合国维和人员的活动,并给予实地联合国人员安全有保障地执行任务的自由;

4. 表示充分支持观察员部队首长兼部队指挥官伊什瓦尔·哈马尔中将;

5. 促请观察员部队之外的所有其他团体放弃所有的观察员部队阵地,并交还维和人员的车辆、武器和其他装备;

6. 促请所有当事方按照现有协定全面配合观察员部队的行动,尊重其特权和豁免,确保其通行自由,并确保执行任务的联合国人员享有安全和不受阻碍的即时准入,包括使观察员部队的装备能不受阻碍地运达以及必要时临时使用其他入境和出境港口,从而为部队轮调和补给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敦促秘书长迅速向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报告任何影响观察员部队完成任务能力的行动;

7. 促请各当事方提供一切必要支持,以便观察员部队按照既定程序充分利用库奈特拉过境点,并在卫生条件允许时尽快解除与冠状病毒病有关的限制,使观察员部队能够增加其在布拉沃一侧的行动,便利切实有效地执行任务;

8. 观察员部队在现有能力和资源范围内并请会员国和相关各方根据第2518(2020)号决议,同时考虑到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影响,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观察员部队所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健康;

9. 欢迎观察员部队正在努力整合力量并加强在隔离区的行动,包括打算在观察员部队经评估认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恢复对布拉沃一侧限制区的检查,欢迎各当事方合作促进此项恢复工作,并欢迎继续努力规划观察员部队根据对隔离区安全状况的持续评估迅速返回隔离区,包括提供适当的部队保护;

10. 特别指出必须在与各当事方妥善协商后推进采用适当技术,包括利用应对简易爆炸装置的能力以及传感和警报系统,并满足文职人员配置需要,以确保观察员部队人员和装备的安全保障,在此方面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这类技术的提案已送交当事方批准;

11. 鼓励《脱离接触协定》签署方在考虑到现有各项协定的情况下开展建设性互动,协助为观察员部队返回隔离区与部队做出必要安排;

12. 鼓励和平行动部、观察员部队和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继续围绕2018年独立审查后提出的改善特派团业绩和更好地执行观察员部队任务的建议进行相关讨论;

13. 欢迎秘书长采取举措制定联合国维持和平业绩文化标准,回顾安理会在第2378(2017)和2436(201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确保利用维持和平行动成效方面的业绩数据改进特派团业务,包括用于作出有关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等决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其中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据以评价为维持和平行动工作和提供支助的所有联合国文职和军警人员的业绩,推动任务得以有效和全面执行,还将包含以清晰和明确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出色业绩给予奖励和表彰,促请联合国如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观察员部队,注意到秘书长为建立全面业绩评估系统所作的努力,请秘书长以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设法增加观察员部队内妇女人数,确保军警和文职妇女在各个层面和所有职位包括高级领导职位上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并执行第2538(2020)号决议的其他相关规定;

14. 秘书长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观察员部队所有人员、文职和军警人员,包括观察员部队领导和支助人员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通过提交安理会的报告向安理会充分通报观察员部队在此方面的进展,包括报告与2272审查的启动、商定最后期限及结果有关的情况,强调指出必须按照第2272(2016)号决议防止此类剥削和虐待行为,并改进处理此类指控的方式,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对所有人员进行审查,进行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为此而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酌情由观察员部队及时调查指控,追究行为人责任,并在有可信证据表明部队存在普遍或整体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将部队遣返回国;

15. 决定将观察员部队任务期延续六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请秘书长确保观察员部队具备必要的能力和资源用于安全和有保障地完成任务;

16. 秘书长每90天报告局势近况以及为执行第338(1973)号决议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