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267(201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268(2016)号决议
2016年2月2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2269(2017)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6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2042(2012)、第2043(2012)、第2118(2013)、第2139(2014)、第2165(2014)、第2170(2014)、第2175(2014)、第2178(2014)、第2191(2014)、第2199(2015)、第2235(2015)、第2249(2015)、第2253(2015)、第2254(2015)和第2258(2015)号决议以及2011年8月3日()、2012年3月21日()、2012年4月5日()、2013年10月2日()、2015年4月24日()和2015年8月17日()的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和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
    确认秘书长努力执行第2254(2015)号决议,注意到通过秘书长和他的叙利亚问题特使的斡旋,于2016年1月29日根据第2254(2015)号决议第2段启动了一个政治过渡进程,
    赞扬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国际支持小组)承诺在2012年6月30日《日内瓦公报》的基础上全程推动叙利亚人主导和享有自主权的政治过渡和立即协助全面执行第2254(2015)号决议,强调叙利亚所有各方为实现这一目标努力开展建设性工作的紧迫性,
    欢迎国际支持小组2016年2月11日发表声明,包括设立一个国际支持小组人道主义工作队和国际支持小组停火工作队,
    1. 全面认可国际支持小组联合主席美国和俄罗斯联邦2016年2月22日关于停止敌对行动的联合声明和声明所附叙利亚境内停止敌对行动条件(下称“附件”),要求停止敌对行动于2016年2月27日零时(大马士革时间)开始;
    2. 要求立即全面执行第2254(2015)号决议,以便于按国际支持小组声明提及的《日内瓦公报》,进行叙利亚人主导和叙利亚人享有自主权的政治过渡,以便结束叙利亚冲突,再次强调叙利亚人民将决定叙利亚的前途;
    3. 要求附件规定的停止敌对行动对其适用的所有各方(下称“停止敌对行动各方”)履行附件提出的承诺,敦促所有会员国,特别是国际支持小组成员,对停止敌对行动各方施加影响力以确保这些承诺得到履行,并支持努力为实现持久的永久停火创造条件;
    4. 肯定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为达成关于停止敌对行动条件的谅解作出的努力,肯定并欢迎叙利亚政府部队和支持政府的部队向俄罗斯联邦表示,以及叙利亚反对派武装团体向俄罗斯联邦或美国表示,它们已经同意并承诺遵守《停止敌对行动条件》,因而成为《停止敌对行动条件》的各方;
    5. 再次促请有关各方立即允许人道主义机构使用最直接的路线,快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在叙利亚全境通行,允许立即把人道主义援助运送给所有需要援助的人,特别是被包围和边远地区的人,立即履行国际法、包括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6. 表示支持国际支持小组与该小组的人道主义工作组协调采取举措,更快地迅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以期能全面、不断和不受阻碍地在全国各地通行,包括进入代尔祖尔省、Foah、Kafraya、Az-Zabadani、Madaya/Bqin、Darayya、Madamiyet Elsham、杜马、东哈赖斯塔、Arbin、Zamalka、Kafr Batna、Ein Terma、Hammura、Jisrein、Saqba、Zabadin、Yarmuk、阿勒颇省东部和西部农村地区、Azaz、Afrin、At Tall、赖斯坦、Talbiseh、Al Houle、Tier Malah/Al Gantho/Der Kabira、Al Waer、Yalda、Babila和Beit Saham;
    7. 重申安理会支持一个由联合国协助进行的叙利亚人主导的政治进程,请秘书长通过他的斡旋和他的叙利亚问题特使的努力,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重启叙利亚政府代表和反对派代表之间的谈判,并敦促叙利亚政府代表和反对派代表诚意开展谈判;
    8. 欢迎停止敌对行动向实现永久停火迈出了一步,重申根据2012年日内瓦公报,停火与同时进行的政治进程有密切的联系,这两个举措都应按第2254(2015)号决议所述,得到快速推进;
    9. 促请所有国家对叙利亚政府和叙利亚反对派施加它们的影响力,以推进和平进程,推动建立信任措施,包括及早释放被任意关押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和推进停止敌对行动的实施;
    10.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5天内并于其后每隔30天,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利用国际支持小组停火工作队提供的信息,并报告第2254(2015)号决议的执行情况;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