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17(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8(2010)号决议
2010年4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630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9(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1844(2008)号第1846(2008)号第1851(2008)号第1897(2009)号决议,
    继续严重关切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对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的局势以及对国际航海和海上商业航线的安全的威胁,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所述国际法,特别是《公约》第一〇〇、一〇一和一〇五条,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适用于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还重申第1897(2009)号决议延长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情势下履行国际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不应认为第1897号决议是在确立习惯国际法,
    强调有必要处理由于索马里及该区域其他国家司法系统能力有限而造成的各种问题,以便有效地起诉海盗嫌犯,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捐助者正协同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提供援助,加强索马里、肯尼亚、塞舌尔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司法和惩戒系统的能力,以按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嫌犯和关押被定罪的海盗,
    赞扬欧盟阿塔兰特行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联合保护者行动和海盾行动、联合海上力量的151联合特遣队以及其他以本国名义与过渡联邦政府合作采取行动和相互合作采取行动的国家发挥作用,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和武装劫船行为,包括将海盗嫌犯绳之以法,
    赞扬肯尼亚共和国迄今为在本国法院起诉海盗嫌犯和关押被定罪者所做努力,鼓励肯尼亚继续这些努力,同时确认该国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
    又赞扬其他国家迄今为在本国法院起诉海盗嫌犯所做努力,
    确认塞舌尔关于参与起诉海盗嫌犯的决定,尤其欢迎塞舌尔2010年2月6日决定考虑成为一个区域起诉中心的东道国,
    赞扬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决定建立一个国际信托基金,以资助由禁毒办管理的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采取举措,支付与起诉海盗嫌犯有关的开支并资助其他打击海盗行为的举措,欢迎参与国家提供捐款,鼓励其他潜在捐助者为该基金捐款,
    欣见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区域能力需求评估报告获得通过,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支助,以早日落实报告的建议,
    赞扬那些根据包括人权法在内的适用国际法,修订本国法律以便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并协助在本国法院起诉海盗嫌犯的国家,强调各国需要继续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与此同时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没有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的条款和/或对海盗嫌犯提起有效刑事起诉的程序条款,
    确认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正在努力探讨可建立哪些机制来更有效地起诉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嫌犯,
    强调,要创造条件持久根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就必须在索马里实现和平和稳定,加强国家体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尊重人权与法治,还强调索马里的长期安全取决于过渡联邦政府能否在《吉布提协议》框架内,按照国家安全战略,有效组建国家安全部队和索马里警察部队,
    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海盗行为嫌犯未经审判获释,决心创造条件,确保追究海盗的责任,
    1. 申明,如不起诉那些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就会破坏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努力;
    2. 吁请所有国家,包括该区域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并积极考虑按照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抓获的海盗嫌犯,并监禁被定罪者;
    3. 在这方面,欣见实施海事组织《吉布提行为守则》的进展,吁请其参加方尽快全面实施该守则;
    4. 秘书长在3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列出可采用哪些方案来推动起诉和监禁那些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特别是可用于开展以下工作的方案:建立可能有国际单位的国内特别分庭、一个区域法庭或一个国际法庭以及相应的监禁安排,同时考虑到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工作、建立国际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现行做法以及取得和维持实质性成果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
    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30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