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93(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4(2009)号决议
2009年11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621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5(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承诺以相互促进的方式继续全面执行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第1820(2008)号第1882(2009)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及其所有相关的主席声明,
    重申承诺信守《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宗旨以及《宪章》第二条(第一至七项)所列原则,包括承诺信守所有国家政治独立、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以及承诺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注意到今年是安全理事会循序渐进审议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专题的第十年;确认安全理事会和会员国进一步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持久必要性,
    又注意到今年还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通过60周年,这些公约及其各项《附加议定书》构成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法律框架基础,
    确认依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各国负有尊重和保障本国公民及其境内所有人人权的首要责任,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平民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
    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相关规定,包括其中关于保护民众免遭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责任的第138段和第139段的规定,
    重申对武装冲突伤亡者中平民仍占绝大多数深感遗憾,
    强调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儿童,包括作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在内的可能有特殊脆弱性的其他平民的特别影响,并强调所有受影响平民均需得到保护和援助,
    注意到通过了《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09年),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人道主义准入受到严厉普遍的限制,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物体频繁遭受重大攻击以及这类攻击对人道主义行动造成的巨大影响,
    确认正处于或摆脱武装冲突状态的国家有必要恢复或建立实行问责制的安全机构和独立的国家司法制度,
    回顾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均被列入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在这方面强调补充性原则,
    确认赔偿方案在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确认有必要通过教育和培训实现弱势平民自强,以这种手段支持做出努力,制止和预防武装冲突局势中侵犯平民的行为,
    确认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对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所做的宝贵贡献,包括工作组根据第1612(2005)号决议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回顾致力于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加强保护儿童的第1882(2009)号决议,
    回顾第1888(2009)号决议决定为了解决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问题,请秘书长任命一名特别代表,确定并采取适当措施,快速部署一个专家组处理武装冲突中与性暴力有关的特别令人关切的局势,
    注意到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代表联合国人道主义界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向安全理事会成员通报情况的做法,
    注意到秘书长2009年5月29日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报告(S/2009/277)及其关于人道主义准入面临的制约因素的附件,其中查明了有效保护平民面临的核心挑战,即:促进遵守国际法;促进非国家武装团体遵守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通过更有效、资源更充足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加强保护;促进人道主义准入;促进对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欣见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报告(A/63/19)所载关于保护平民问题的各项提议、结论和建议以及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行动工作组进行的重要工作,包括工作组为了促进执行各项保护任务所做的努力,
    回顾2009年8月5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24),欣见正在为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所做的努力,
    注意到联合国维和特派团是联合国可采用的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保护平民的若干手段之一,
    1.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严格遵守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对其适用的各项义务,并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定,在这方面,敦促他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尊重和保护平民并满足其基本需求;
    2. 重申最强烈地谴责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以下行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攻击平民及其他受保护人员或物体,不加区分或不成比例的攻击,以及利用平民的存在使某些地点、地区或军队免受军事行动打击;并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这类做法;
    3. 指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对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的蓄意攻击以及有系统、公然、普遍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可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在这方面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审议这类局势并酌情采取适当步骤;
    4. 重申安理会愿意应对武装冲突中平民遭到攻击或为平民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遭到蓄意阻拦的情况,包括审议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5. 再次吁请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相关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并采取适当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根据这些文书承担的义务;
    6. 要求卷入武装冲突的各国和各方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定,并在这方面与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国家工作队充分合作,落实和执行这些决议;
    7. 呼吁所有相关各方,
    (a) 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信息;
    (b) 为公职人员、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成员、与武装部队有关联的人员、民警和执法人员以及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并提高民间社会和平民对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以及对冲突局势中妇女和儿童的保护、特殊需要和人权的认识,以便充分、切实地遵守这方面的文书;
    (c) 确保向武装部队及其他有关行为体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符合适用的国际法并得到遵守,特别是建立有效的惩戒程序,其中心内容是必须恪守指挥责任原则,以支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
    (d) 酌情寻求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支助,并酌情寻求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其他成员的支助,以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方面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
    8. 强调在其关于具体国家的审议过程中,必须处理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问题,注意到为收集同据称违反保护平民方面的适用国际法行为有关的信息,视个案情况采用的各种现行办法,并着重指出在这方面收到及时、客观、准确、可靠信息的重要性;
    9. 考虑到为此利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90条设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可能性;
    10. 申明强烈反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在这方面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相关义务,终止有罪不罚的现象,彻底调查并起诉应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以防止违犯行为,避免这类行为重演,寻求持久和平、正义、真相与和解;
    11. 回顾为了确保追究这类严重罪行的责任,必须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以支持国家机制,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国家赔偿受害者方案和机构改革;并着重指出安全理事会在终止有罪不罚现象方面的作用;
    12. 重申安全理事会可发挥作用促成有利的环境,为将人道主义援助送达需要者提供便利;
    13. 强调所有各方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坚持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各项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性;
    14. 强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必须与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合作,允许并便利他们接触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
    15. 表示打算:
    (a)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对其适用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平民,并便利救济物资、设备和人员快速无阻通行,
    (b) 责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酌情协助创造有利条件,以便安全、及时和不受阻碍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6. 还表示打算:
    (a) 一如既往继续谴责并呼吁立即停止蓄意针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所有暴力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恐吓行为,
    (b) 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对其适用的义务,尊重和保护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用于人道主义救济行动的物资,
    (c) 采取适当步骤,回击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蓄意攻击;
    17. 秘书长继续系统监测和分析限制人道主义准入的情况,包括在向安理会所作的通报和提交的具体国家报告中,酌情提供意见和建议;
    18. 回顾安理会认识到维和行动在保护平民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决心加强维和行动战略监督,重申支持秘书长为审查维和行动以及加强规划和支助而做的努力,并再次鼓励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深化这些努力;
    19. 重申将按照惯例,确保在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酌情并逐案列入有关保护平民的规定,强调在决定如何利用现有能力和资源、包括信息和情报资源以执行任务规定时,必须优先考虑已获授权的保护活动;并认识到按照任务规定保护平民要求特派团各有关部门作出协调反应;
    20. 又重申必须根据有关实地局势的准确可靠情报以及在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后对平民和特派团所面临威胁进行现实评估的基础上,为负责保护平民的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规定明确、可信和可以完成的任务;还重申必须提高安全理事会对其决策所涉资源和外勤支助问题的认识,强调必须确保执行在外地保护平民的上述任务;
    21. 认识到必须在拟订任务的早期阶段以及在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整个存在期间,考虑到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需要,并在此方面强调,必须争取有关国家参与并与秘书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密切磋商;
    22. 又认识到在执行保护平民任务时,需要有关于维和特派团工作和责任的全面行动指南,秘书长与会员国包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密切磋商,制定保护平民的行动构想,并汇报取得的进展;
    23. 秘书长与有关行为体磋商,确保负有保护平民任务的维和特派团按照指导其部署的战略计划开展关于保护平民的全特派团规划、部署前培训和高级领导培训,并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确保为其参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的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对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包括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培训和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培训;
    24. 秘书长确保负有保护任务的所有有关维和特派团将全面保护战略纳入其任务执行总计划和应急计划,包括评估潜在威胁以及应付危机和减少风险的备选方案,并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和协调之下,吸收所有有关行为体充分参与,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磋商,确定优先事项、行动以及明确的角色和责任;
    25. 秘书长确保联合国特派团向当地社区充分说明特派团的作用,并在此方面确保联合国特派团与有关人道主义机构之间的协调;
    26. 注意到现有的维和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为加强外地平民保护而采取的切实措施,并秘书长在其提交安理会的关于保护平民的下一次报告中,包括最佳做法内容;
    27. 重申将按照惯例,酌情要求制定衡量和审查维和任务执行进展情况的基准,并强调各有关特派团的这类基准必须包括关于保护平民的进展指标;
    28. 强调需要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善治、民主、法治、尊重和保护人权等途径,全面推动执行保护任务,并在这方面敦促会员国予以合作,强调联合国主要机构必须彼此合作,在各自任务范围内,采取一贯、全面和协调的方针;
    29. 注意到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过分积累和破坏稳定的作用严重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并可能加剧和延长冲突,危害平民,破坏恢复和平与稳定所需的安全和信心,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保护平民、包括儿童免受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的影响,并这方面鼓励国际社会支持国家为清除地雷和其他战争遗留爆炸物所做的努力,为照顾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受害者、使其康复并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援助;
    30. 重申保护平民备忘录(S/PRST/2009/1)这一实用工具的重要性,它为改进关于关键保护问题的分析和诊断提供依据,特别是在审议维和任务规定期间,并强调必须更经常和一贯地执行其中规定的做法,同时考虑到每个冲突局势的具体情况;
    31. 确认秘书长在特别通过专题报告和具体国家报告并通过情况通报,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及时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请秘书长在提交安理会的关于具体国家情况的报告中,提供更为全面详细的有关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资料,包括与涉及保护的事件和武装冲突各方为履行其尊重和保护平民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有关的资料,包括与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有关的具体资料;
    33. 请秘书长为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有关特派团制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指南,以简化报告制度,加强安理会对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和其他特派团执行保护任务的监测和监督;
    34. 强调联合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包括区域组织在内的其他有关组织必须彼此磋商与合作,以改进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工作;
    35. 请秘书长至迟于2010年11月提交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下一次报告;
    3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216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