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60(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1(2009)号决议
2009年1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606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2(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乍得、中非共和国及该次区域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包括第1778(2007)号第1834(2008)号第1769(2007)号决议,
    重申其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该区域和平事业的承诺,
    重申关切达尔富尔的持续暴力对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造成的人道主义和安全方面影响,
    深为关切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和苏丹西部的武装活动和盗匪行为,这些行为威胁到平民的安全、人道主义行动在这些地区的开展以及这些国家的稳定,并导致出现严重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欢迎乍得政府和苏丹政府最近恢复外交关系,而且利比亚政府为促成复交作出了努力,强调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将促进该区域的长期和平与稳定,
    又强调达尔富尔问题的妥善解决、苏尔特协议和利伯维尔协议的全面执行以及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境内的全国政治对话努力,将促进该区域的长期和平与稳定,并有助于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地回归,
    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非洲联盟和区域各方为寻找办法解决该区域武装冲突而作的各种努力,
    重申以暴力手段破坏稳定或以武力夺权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接受的,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
    重申其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的第1612(2005)号决议,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乍得境内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08/532)及其中的建议,回顾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通过的、并经安理会核可的有关乍得的结论(S/AC.51/2008/15),
    确认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对保障其本国境内平民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铭记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议定书,以及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
    强调必须尊重国际难民法,维护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和人道主义性质,防止武装团体可能在这些营地内部或周围从事任何招募人员(包括儿童)的行为,
    回顾第1778(2007)号决议授权如2007年8月10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7/488)第37段所述,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地区(下称“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建立一个多层面存在,
    赞扬欧洲联盟已部署一项行动(欧盟驻乍得/中非共和国部队),以支持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和乍得特派团(中乍特派团),并回顾欧盟驻乍得/中非共和国部队的任务期限将持续到2009年3月15日为止,
    欢迎中乍特派团正在甄选和训练综合安全分遣队的警察和宪兵,并强调需要加速部署综合安全分遣队,
    审议了2008年12月4日秘书长的报告(S/2008/760)(下称“秘书长报告”)及其中关于欧盟驻乍得/中非共和国部队任务结束后的后续安排的建议,
    欢迎2009年1月6日乍得总统的来信以及2008年12月5日中非共和国总统的来信,这两封信都谈到了欧盟部队任务结束后在两国境内部署中乍特派团一个军事部分接替欧盟部队的问题,
    认定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边界区域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按照下文第2至7段的规定,将乍得境内多层面存在和中非共和国境内军事存在的期限延长12个月,部署这些存在的目的是通过促进保护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处境危险平民,协助在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为这些地区的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方式,帮助创造有助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和可持续回归的安全条件;
    2. 决定,为此目的,将下文第6和第7段所述的中乍特派团任务延长至2010年3月15日;
    3. 授权于欧盟部队任务结束后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境内部署中乍特派团的一个军事部分接替欧盟部队,欢迎秘书长报告第57至61段以及第62段备选办法2中提出的行动构想,并决定,欧盟部队与中乍特派团军事部分之间的权力交接将于2009年3月15日进行;
    4. 决定中乍特派团应配备最多300名警官、25名军事联络官、5 200名军事人员以及适当数目的文职人员;
    5. 回顾第1778(2007)号决议第5段同意2007年8月10日秘书长报告(S/2007/488)中提及的关于警察的构想,包括关于建立乍得人道主义保护警察——即现在的综合安全分遣队——的内容,这支分遣队将专门负责在难民营、境内流离失所者集居地和邻近地区主要城镇维持法律秩序,并协助保障乍得东部人道主义活动的安全;
    6. 决定中乍特派团应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联络,并酌情与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建设和平支助办事处(中非支助处)联络,在不影响中非支助处任务授权的情况下,于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执行以下任务:

    安全及保护平民

    (a) 甄选和训练第5段所述综合安全分遣队的成员,为其提供咨询,并促成为其提供支助;
    (b) 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国家军队、宪兵和警察部队、流动国民警卫队、司法当局及监狱官员进行联络,帮助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环境,尤其是消除盗匪和犯罪行为问题;
    (c) 与乍得政府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进行联络,支持其为搬迁毗邻边界的难民营而作的努力,并为此在有资源可用且可收回费用的基础上,向难民署提供后勤协助;
    (d) 与苏丹政府、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中非支助处、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驻中非共和国多国部队(中非巩固和平特派团)和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进行联络,以便就该区域人道主义活动面临的新威胁交换情报;
    (e) 支持乍得国家和地方当局为解决当地紧张状况及促进当地和解努力而实施的主动举措,以便为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回归改善环境;

    人权与法治

    (f) 帮助监测并促进和保护乍得境内的人权,尤其关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向主管当局提出行动建议,以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g) 在能力所及范围内,支持努力通过提供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培训来提高乍得政府及民间社会的能力,并支持努力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
    (h) 与联合国机构密切协调,协助乍得政府促进法治,包括支持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加强法律制度;

    区域和平支助

    (i) 继续在联络小组中发挥其作为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观察员的作用;联络小组是根据2008年3月13日《达喀尔协议》设立的,目的是监测协议执行情况,且在必要时协助乍得、苏丹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建设睦邻关系;
    7.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a) 还决定授权中乍特派团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同乍得政府联络,在乍得东部的行动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下列职能:
    (一) 帮助保护处境危险的平民,特别是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二) 通过帮助加强行动区内的安全,为人道主义援助的运送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三)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并确保其工作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b) 还决定授权中乍特派团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以及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行动区内,同中非共和国政府联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在比劳建立一个常设性质的军事存在,履行下列职能:
    (一) 帮助建立更安全的环境;
    (二) 开展有限度的行动,以便撤出处境危险的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
    (三)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设备,并确保其工作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c) 注意到秘书长与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分别于2008年3月21日和2008年11月21日缔结了中乍特派团地位协定,秘书长及两国政府于2009年3月15日前完成对这些协定的修改,以确保这些协定全面涵盖中乍特派团,包括本决议核准的该特派团军事部分,同时考虑到大会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法律保护范围的第59/47号决议、大会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第60/42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对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第63/138号决议,并决定,在完成对现有协定的修改之前,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作为这些协定的补充;
    8. 秘书长及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在中乍特派团整个部署期间进行密切合作;
    9. 回顾安理会授权欧洲联盟行动在2009年3月15日之后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通过在其剩余能力限度内履行第1778(2007)号决议第6段(a)分段所述职能等手段,有条不紊地实现脱离接触;
    10. 欧洲联盟和秘书长继续在欧洲联盟行动的整个部署期间进行密切合作,直到该行动完全脱离接触为止;
    11. 强调所涉军事行动构想和接战规则必须完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并秘书长就此向安理会和部队派遣国提出报告;
    12. 鼓励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继续与联合国和欧洲联盟合作,促进从欧盟部队向联合国军事部分顺利过渡,包括将欧盟部队建立的所有场址和基础设施移交给后续部署的联合国部队;
    13. 呼吁乍得政府,同时也呼吁中乍特派团依照其任务规定,加快并完成综合安全分遣队的甄选、培训和部署;
    14. 鼓励会员国向中乍特派团提供部队所需的必要资源,特别是直升机、侦察队、工兵、后勤和医疗设施;
    15. 敦促所有会员国,特别是与乍得和中非共和国接壤的国家提供便利,以便在无障碍、无拖延的情况下,自由地向乍得和中非共和国运送中乍特派团所需的、以及欧盟行动完全脱离接触之前也需要的所有人员、装备、供应品、补给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和备件;
    16. 邀请各捐助方继续向为支持综合安全分遣队而设立的中乍特派团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17. 恳请捐助界持续努力满足乍得和中非共和国的人道主义、重建和发展需求;
    18. 呼吁所有各方在中乍特派团的部署和作业以及欧盟行动完全脱离接触之前的部署和作业方面,给予充分合作,包括保障其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19. 鼓励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三国政府确保各自领土不被用于损害他国主权,积极配合执行2008年3月13日《达喀尔协议》和以往各项协议,并开展合作以制止武装团体在该区域的活动及其武力夺权的企图,欢迎特别是达喀尔联络小组、利比亚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作为非洲联盟调解方以及非洲联盟和联合国,包括通过秘书长特别代表兼中乍特派团团长,在支持达喀尔进程方面发挥的作用;
    20. 要求各武装团体立即停止暴力,敦促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境内各方遵守并执行2007年10月25日的《苏尔特协议》和2008年6月21日在利伯维尔签署的全面和平协议;
    21. 鼓励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两国当局和政治利益攸关方尊重宪法框架,继续努力开展全国对话,欢迎中非共和国境内各方在对话主持人皮埃尔·布约亚和区域促和人、加蓬总统奥马尔·邦戈·翁丁巴的帮助下举行了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而且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也已结束,各方要求组建一个融合对话参与方的政府,此外强调2007年8月13日在恩贾梅纳签署的加强民主进程政治协议的重要性,并鼓励各方将其付诸执行,尤其是为了早日举行选举;
    22. 重申各方有义务充分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和原则,特别是那些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的规则和原则,此外还有关各方依照有关国际法,让人道主义人员立即、自由且无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23. 鼓励中乍特派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与综合安全分遣队和人道主义界协调,通过任命儿童保护顾问等办法,努力阻止招募难民和儿童并保持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平民性质;
    24. 注意到乍得当局为制止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而已采取的措施,鼓励其与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与儿童基金会进行这方面合作,呼吁所涉各方确保儿童受到保护;
    25. 核可秘书长报告第70段中提出的中乍特派团撤离战略基准,尤其强调如下:
    (a) 让大批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安全和可持续的条件下自愿回归并得到重新安置;
    (b) 使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的武器、暴力和侵害人权行为减少,从而使其非军事化;
    (c) 提高乍得当局,包括国家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和监狱系统在乍得东部的能力,使其能够在尊重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下,为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平民和人道主义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26. 强调指出改进中非共和国政府在该国东北部行使权力的能力对于实现第1段所述中乍特派团目标而言,也非常重要,呼吁中非共和国政府、会员国、中非支助处、联合国各机构和建设和平委员会为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门改革提供必要支持;
    27. 强调指出苏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国之间加强合作以制止武装团体在该区域的活动,对于恢复乍得东部和中非共和国东北部的和平与安全而言,也非常重要;
    28. 秘书长继续定期、至少每三个月提出报告,说明乍得东部、中非共和国东北部及该区域的安全局势和人道主义状况,包括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流动情况,并说明相关协议的执行进展、上文第25和第26段所述基准的实施进展以及中乍特派团任务的执行情况,同时以相同的频率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关于军事形势的最新具体情况;
    29. 秘书长在其即将提出的报告中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战略工作计划的制订情况,工作计划中应载有衡量和跟踪上文第25和第26段所述基准实施进展的指示性时限,以期至迟于2011年3月15日达到这些基准;
    30. 强调指出,安理会在审议是否可能把中乍特派团任务期限延长至2010年3月15日以后的时候,将对照这些基准,适当考虑到所取得的进展;
    3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6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