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09(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0(2008)号决议
2008年4月25日安全理事会第587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1(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决议和2006年4月27日第1673(2006)号决议,
    重申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重申1992年1月31日在安理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会议上通过的主席声明(S/23500),包括全体会员国都必须履行其对于军控和裁军的义务并防止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所有方面的扩散,
    重申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不得妨碍为和平目的而在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与此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的目标来掩护扩散,
    申明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对其规定的首要职责,采取适当、有效的行动,应对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的任何威胁,
    重申安理会的决定,即对第1540(2004)号决议所述各项义务的解释均不得抵触或改变《核不扩散条约》、《化学武器公约》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改变国际原子能机构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责任,
    又指出,在打击非国家行为者非法贩运核生化武器、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活动方面,各国间需按照国际法开展国际合作,
    认可第1540(2004)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下称“1540委员会”)已按其第五个工作方案开展的工作,
    铭记第1673(2006)号决议第6段要求提交的报告十分重要,
    注意到并非所有国家都已向1540委员会提交关于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而且所有国家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包括颁布国家法律和确保执行这些法律的措施,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不断努力,
    在这方面确认1540委员会和会员国之间进行对话的重要性,并强调直接接触是这种对话的一个有效途径,
    确认需要酌情强化协调国家、区域、次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全球应对这一严峻挑战和国际安全所受威胁的行动,
    为此强调,必须应各国的要求,向其提供能有效满足其需要的援助,并强调确保援助信息交换中心职能高效率、开放地运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国际上为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作了各种努力,包括为防止资助扩散相关活动而作努力,同时考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指南,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第1540(2004)号决议的各项决定和要求,强调所有国家全面执行该项决议的重要性;
    2. 再次呼吁所有尚未就本国为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所采取或打算采取的步骤提交第一次报告的国家,毫不拖延地向1540委员会提交此报告;
    3. 鼓励所有已经提交报告的国家随时或接获1540委员会要求时,提供有关本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情况的补充资料;
    4. 鼓励所有国家在1540委员会酌情协助下,自愿编拟行动计划概要,订立其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各项重要规定的优先重点和计划,并向1540委员会提交这些计划;
    5. 鼓励有援助要求的国家向1540委员会转达这些要求,并鼓励它们为此利用委员会的援助模板;敦促各国以及各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酌情在2008年6月25日之前通知委员会它们在哪些领域有能力提供援助;吁请此前尚未向1540委员会指定援助联系人的国家和上述组织在2008年6月25日之前指定联系人;
    6. 决定将1540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长三年,至2011年4月25日,并继续由专家提供协助;
    7. 1540委员会按第1673(2006)号决议第6段的规定完成它的报告,尽快但最迟于2008年7月31日将其提交安全理事会;
    8. 1540委员会考虑对第1540(2004)号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并最迟于2009年1月31日向安理会报告它就此事进行审议的结果;
    9. 决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方案;
    10. 决定第1540委员会应继续加紧努力,通过它的工作方案,推动所有国家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工作方案中应包括汇编有关各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各个方面的情况、外联、对话、援助与合作的信息,尤其应列入该决议第1和第2段所涉及的所有方面,并列入第3段所涉各个方面,其中包含:(a) 衡算,(b) 实物保护,(c) 边境管制和执法努力,(d) 国家对出口和转口实行的管制,包括对此种出口和转口相关资金和服务的提供,例如融资,实施管制;
    11. 为此决定
    (a) 鼓励1540委员会与各国继续就进一步行动以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以及就所需要和所愿意提供的技术援助,进行对话;
    (b) 1540委员会继续在区域、次区域及酌情在国家一级安排和参加外联活动,推动各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工作;
    (c) 敦促1540委员会继续加强委员会的作用,协助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包括通过援助模板、行动计划和提交1540委员会的其他信息等途径,积极匹配援助提供方和请求方;
    (d) 鼓励1540委员会与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积极接触,推动交流第1540(2004)号决议所涉领域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就是否存在可能有助于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方案进行相互联系;
    (e) 1540委员会提供机会,以便同有关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进行互动,推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
    12. 重申需要加强1540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关于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关于反恐怖主义的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之间目前正在进行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强信息交流,在各自任务授权范围内协调对各国的考察,提供技术援助以及处理与所有三个委员会都有关的其他问题,并表示打算就共同关心的领域向各委员会提供指导,以便更好地协调努力;
    13. 敦促1540委员会鼓励并充分利用自愿财政捐款,以协助各国确定和解决它们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方面的需要,并请1540委员会考虑改进和更有效利用现有供资机制的备选办法,至迟于2008年12月31日向安理会报告其对此事的审议情况;
    14. 决定1540委员会最迟于2011年4月24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说明以落实第1540(2004)号决议各项规定的方式遵守该决议的情况;
    1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877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