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99(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0(2008)号决议
2008年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584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01(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号、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号、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号、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号、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号和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22日和2008年2月8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审议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提出的建议,即授权秘书长根据国际法庭庭长的要求,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任命更多审案法官,以使国际法庭能够在有一名或多名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可供使用时即进行更多的庭审,尽管审案法官人数有时会暂时性地超过《规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的12人上限,同一时间里最多达到16人,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会回复到最多12人,
    回顾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决议呼吁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国际法庭完成工作战略),并回顾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强调必须全面执行国际法庭的完成工作战略,
    深信允许秘书长在《规约》授权的12名审案法官之外任命更多的审案法官是明智之举,可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使国际法庭能够尽快进行更多庭审,以实现完成工作战略中的目标,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秘书长可根据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任命更多审案法官,以进行更多庭审,尽管所任命的分庭审案法官总数有时会暂时性地超过《国际法庭规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的12人上限,同一时间里最多达到16人,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会回复到最多12人;
    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84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