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50(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51(2005)号决议
2005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534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52(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5年3月29日第1591(2005)号和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号决议,以及关于苏丹问题的各项安理会主席声明,
    强调其坚决致力于苏丹全国的和平事业,包括通过由非洲联盟(非盟)牵头在阿布贾举行的苏丹人和平会谈(“阿布贾会谈”),充分实施《全面和平协定》,结束达尔富尔的暴力与凶残行为,
    敦促阿布贾会谈的各方毫不拖延地达成一项协定,为在苏丹实现和平、和解、稳定和正义奠定基础,
    回顾秘书长任命的专家组依照第1591(2005)号决议第3(b)段于2005年10月7日提出的中期简报,并期待收到最后报告,
    强调必须尊重适用于联合国行动以及参与这类行动的人的《宪章》关于特权和豁免的各项规定和《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重申其对苏丹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并回顾睦邻、互不干涉和合作原则在该区域各国间关系中的重要性,
    确认苏丹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将根据第1591(2005)号决议任命的专家组的任务期限延至2006年3月29日,并秘书长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请专家组在任务期限结束之前,通过第1591(2005)号决议第3(a)段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第1591(2005)号决议第3、6和7段和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和8段规定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342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