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17(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8(2003)号决议
2003年11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4872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9(200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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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前所有有关决议,
    又回顾其早先在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号决议中决定终止安全理事会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强调所有会员国履行第1483(2003)号决议第10段规定的义务的重要性,
    确认尽管伊拉克局势已有改善,但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立即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的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以按照第1483(2003)号决议第19段继续查明该决议第19段所指的个人和实体,包括更新第661(1990)号决议第6段所设委员会已查明的个人和实体清单,并向安理会报告工作;
    2. 决定采用第661(1990)号决议第6段所设委员会先前商定的准则(参见2003年6月12日SC/7791-IK/365号文件)和定义(参见2003年7月29日SC/7831-IK/372号文件),以执行第1483(2003)号决议第19和第23段的规定,还决定委员会可根据进一步的考量对上述准则和定义进行修订;
    3. 决定不断审议上文第1段所述委员会的任务,并考虑授权该委员会另一任务的可能性,即对会员国履行第1483(2003)号决议第10段规定义务情况进行了解;
    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872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