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10(200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1(2003)号决议
2003年10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484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12(200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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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伊拉克问题的各项决议,包括2003年5月22日第1483(2003)号和2003年8月14日第1500(2003)号决议,以及关于恐怖行为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各项决议,包括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强调伊拉克主权属于伊拉克国,重申伊拉克人民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和控制自己的自然资源,重申决心使伊拉克人治理自己的那一天迅速到来,并确认国际支持,特别是该区域国家、伊拉克的邻国和区域组织的支持,对迅速推进这一进程至关重要,
    认识到国际社会支助恢复稳定和安全状况对伊拉克人民的福祉以及对有关各方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而开展工作的能力至关重要,并欢迎会员国根据第1483(2003)号决议为此作出贡献,
    欢迎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决定组成一个制宪筹备委员会,以筹备召开制宪会议,起草一部体现伊拉克人民愿望的宪法,并敦促它迅速完成这一进程,
    申明2003年8月7日对约旦使馆、2003年8月19日对联合国驻巴格达总部、2003年8月29日对纳杰夫伊玛目阿里清真寺和2003年10月14日对土耳其使馆的恐怖炸弹袭击,以及2003年10月9日杀害一名西班牙外交官,都是对伊拉克人民、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袭击,并谴责对阿基拉·哈希米博士行刺,使其于2003年9月25日去世,认为这是针对伊拉克前途的袭击,
    在这方面回顾重申2003年8月20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3/13)和2003年8月26日第1502(2003)号决议,
    断定伊拉克局势虽有改善,但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鉴此强调联盟临时管理当局(管理当局),按第1483(2003)号决议的确认和规定,根据适用国际法行使特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是暂时性的,将在伊拉克人民建立一个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政府,除其他外通过下文第4至第7段和第10段所设想的步骤,宣誓就职并承担管理当局的职责时停止;
    2. 欢迎国际社会在阿拉伯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联合国大会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论坛,对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伊拉克管理委员会作出积极反应,认为这是朝向一个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
    3. 支持管理委员会努力调动伊拉克人民,包括任命内阁和制宪筹备委员会,以领导伊拉克人民走上逐步掌控自己的事务的进程;
    4. 认定管理委员会及其各位部长是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的主要机关,在不影响其进一步演变的情况下,于过渡期间体现伊拉克国家的主权,直到一个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政府成立并承担管理当局的职责;
    5. 申明伊拉克的行政管理将由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正在形成的机构逐步承担;
    6. 鉴此,吁请管理当局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管理责任和权力归还伊拉克人民,并要求管理当局酌情同管理委员会和秘书长合作,向安理会报告所取得的进展;
    7. 邀请管理委员会与管理当局合作,并在情况许可时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至迟于2003年12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供起草伊拉克新宪法和根据该宪法举行民主选举的时间表和方案,供安理会审议;
    8. 决议联合国应按第1483(2003)号第1500(2003)号决议有关段落的规定,通过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和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加强在伊拉克发挥关键作用,包括提供人道主义救济、促进伊拉克的经济重建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推动努力恢复和建立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
    9. 秘书长在情况许可时采取秘书长2003年7月17日的报告(S/2003/715)第98和第99段所列行动方针;
    10. 注意到管理委员会打算召开制宪会议,认识到会议的召开将成为走向充分行使主权途中的一个里程碑,呼吁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过全国对话和建立共识筹备这次会议,并秘书长特别代表在会议召开或情况许可时,在此政治过渡进程中、包括在订立选举程序方面将联合国特有的专门知识提供给伊拉克人民;
    11. 秘书长确保,如果伊拉克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并在情况许可时,联合国和相关组织可以提供资源,帮助推进上文第7段所述由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方案,并鼓励在此领域有专门知识的其他组织应请求支助伊拉克管理委员会;
    12. 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根据上文第7段拟定和实施时间表和方案的情况;
    13. 断定必须提供安全和稳定,上文第7段所述的政治进程才能成功完成,联合国才能有效协助这一进程并执行第1483(2003)号决议,授权一支统一指挥的多国部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维持伊拉克的安全与稳定,这也是为了确保实施时间表和方案所需的必要条件,并且协助加强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和伊拉克临时行政当局其他机构、重大人道主义和经济基础结构的安全;
    14. 促请会员国根据这项联合国授权,向上文第13段所述的多国部队提供援助,包括军事部队;
    15. 决定安理会至迟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一年,审查上文第13段所述多国部队的需要和任务,无论如何,上文第4至第7段和第10段所述的政治进程完成后,该部队的任务即须终止,并表示届时准备考虑到一个国际承认的有代表性的伊拉克政府的意见,审议未来是否需要继续维持多国部队;
    16. 强调按照第1483(2003)号决议第4段,必须建立有效的伊拉克警察和安全部队来维持法律、秩序和安全并打击恐怖主义,吁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协助培训和装备伊拉克警察和安全部队;
    17. 对伊拉克人民并对联合国以及在这些袭击中不幸伤亡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无辜受害者的家属蒙受的切身损失表示深切同情和慰问;
    18. 明确谴责2003年8月7日对约旦使馆、2003年8月19日对联合国驻巴格达总部、2003年8月29日对纳杰夫伊玛目阿里清真寺和2003年10月14日对土耳其使馆的恐怖炸弹袭击,2003年10月9日杀害一名西班牙外交官,以及对阿基拉·哈希米博士行刺,使其于2003年9月25日去世,并强调必须将应负责者绳之以法;
    19. 吁请会员国防止恐怖分子过境前往伊拉克、为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资助恐怖分子,并强调该区域各国、尤其是伊拉克的邻国为此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20. 呼吁会员国和国际金融机构加强努力帮助伊拉克人民重建和发展经济,并促请这些机构立即采取步骤,与管理委员会和伊拉克的适当部委协作,向伊拉克提供各类贷款和其他财政援助;
    21. 促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支助在2003年6月24日联合国技术协商会议上启动的伊拉克重建工作,包括在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马德里国际捐助者会议上大量认捐;
    22. 吁请会员国和有关的组织帮助满足伊拉克人民的需求,提供恢复和重建伊拉克经济基础结构所需的资源;
    23. 强调应优先设立第1483(2003)号决议第12段所述的国际咨询和监测委员会(咨监委),并重申应按第1483(2003)号决议第14段的规定以透明的方式使用伊拉克发展基金;
    24. 提醒所有会员国第1483(2003)号决议第19和第23段规定的义务,特别是有义务为了伊拉克人民的利益立即将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
    25. 要求美国,代表上文第13段所述多国部队,酌情但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该部队的工作和进展情况;
    2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84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