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27(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28(2002)号决议
2002年7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59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29(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过去所有关于黎巴嫩问题的决议,特别是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426(1978)号、2000年7月27日第1310(2000)号、2001年1月30日第1337(2001)号、2001年7月31日第1365(2001)号和2002年1月28日第1391(2002)号决议,及其关于黎巴嫩局势的主席声明,特别是2000年6月18日的声明(S/PRST/2000/21),
    还回顾2001年5月18日安理会主席给秘书长的信(S/2001/500),
    又回顾秘书长的结论,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据第425(1978)号决议将其部队撤出黎巴嫩,满足了秘书长2000年5月22日的报告(S/2000/460)内规定的要求,以及秘书长另一结论,即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基本完成了三项任务中的两项,如今集中执行仅余的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务,
    强调联黎部队的临时性质,
    回顾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号决议,
    还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内所载的有关原则,
    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2002年7月9日给秘书长的信(S/2002/739)中所述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 赞同秘书长2002年7月12日关于联黎部队的报告(S/2002/746),特别是报告中关于将联黎部队的任务期限再延长6个月的建议;
    2. 决定按秘书长的建议,将联黎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再延长6个月,至2003年1月31日止;
    3.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按安全理事会主席2001年5月18日的信,考虑到当地的事态发展,并同黎巴嫩政府和部队派遣国协商,实施他最近的报告中概述的联黎部队的改编;
    4. 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5. 赞扬黎巴嫩政府采取步骤,确保在整个南部恢复有效统治,包括部署黎巴嫩武装部队,并吁请它继续实行这些措施;
    6. 吁请各方确保联黎部队,如秘书长报告所述,在整个行动区履行任务时得到充分的行动自由;
    7. 鼓励黎巴嫩政府确保整个南部的平静环境;
    8. 再次吁请各方继续履行它们所作的承诺,充分尊重秘书长2000年6月16日的报告(S/2000/590)中所述联合国确定的撤离线,力行克制,与联合国和联黎部队充分合作;
    9. 谴责一切暴力行为,表示极为关切严重违规和海陆空侵犯撤离线的行为,并敦促各方制止这些侵犯行为,严格履行其尊重联黎部队及其他联合国人员安全的义务;
    10. 支持联黎部队继续努力,通过流动巡逻和从固定据点进行观察以及与有关各方密切联络,沿撤离线维持停火,以便纠正违规现象,解决发生的事件,防止事件升级;
    11. 欢迎联黎部队为实地排雷工作继续作出贡献,鼓励联合国进一步协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动,以支持继续发展其国家排雷能力和在南部开展紧急排雷活动,赞赏捐助国通过财政和实物捐助支持这些努力,在这方面并欢迎国际支助小组的成立;注意到送交黎巴嫩政府和联黎部队的有关地雷位置的地图和资料,并强调有必要向黎巴嫩政府和联黎部队进一步提供有关地雷位置的地图和记录;
    12. 秘书长就执行本决议的问题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关的其他各方继续协商;
    13. 还请秘书长,经适当协商,包括与黎巴嫩政府和部队派遣国进行协商之后,在本期任务终了之前向安理会提出一份综合报告,说明联黎部队的活动、其技术性改编的情况以及目前由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执行的任务;
    14. 期望联黎部队的任务早日完成;
    15. 强调根据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4593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