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97(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2000)号决议
2000年5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414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99(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8年6月26日第1177(1990)号、1999年1月29日第1226(1999)号、1999年2月10日第1227(1999)号和2000年5月12日第1297(2000)号决议,
    尤其回顾第1227(1999)号决议促请所有国家停止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出售任何武器和弹药,
    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战斗继续进行深感不安
    痛惜战斗造成人命丧失,并对资源被移用于冲突而继续对解决该地区正在发生的人道主义粮食危机的努力产生不利影响深表遗憾
    强调双方必须和平解决此项冲突,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表示强烈支持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为和平解决此项冲突所作的努力,
    注意到非统组织2000年5月5日公报(S/2000/394)所述2000年4月29日至5月5日在阿尔及尔举行的近距离间接会谈旨在协助双方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最终详细和平执行计划,以导致和平解决此项冲突,
    回顾安全理事会努力实现该局势的和平解决,包括向该地区派出代表团,
    深信需要立即作出进一步的外交努力,
    关切地注意到战斗对两国平民产生严重的人道主义影响,
    强调敌对行动对该分区域的稳定、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
    认定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间的局势对区域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强烈谴责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继续进行战斗;
    2. 要求双方立即停止一切军事行动,不再使用武力;
    3. 还要求双方部队后撤,脱离军事接触,不采取会加剧紧张局势的任何行动;
    4. 要求在非统组织主持下,在《框架协定》及其《执行方式》以及2000年5月5日非统组织当值主席发表的公报(S/2000/394)所述该组织进行的工作的基础上,尽早不带先决条件地重开实质性和平谈判,以达成冲突的和平最终解决;
    5. 非统组织当值主席考虑紧急派遣其个人特使前往该地区,以谋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和恢复和平谈判;
    6.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防止:
    (a) 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
    (b) 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提供任何与供应、制造、维修或使用上文(a)所列物品有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
    7. 还决定上文第6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8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的、只打算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非致命军事装备的供应;
    8. 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负责执行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报告工作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a) 向所有国家索取关于本国为有效执行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进一步资料,以后并请各国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进一步资料;
    (b) 审议各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关于违反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的资料,并对违规情况建议适当措施;
    (c) 向安全理事会定期提出报告,载列委员会所收到指控违反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的资料,并在可能情况下指明据报从事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船只和飞机在内;
    (d) 颁布可能需要的准则,以促进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的执行;
    (e) 审议有关按上文第7段所列例外情况处理的要求并作出决定;
    (f) 审查按照下文第11和第12段提出的报告;
    9. 要求所有国家以及所有国际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生效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10. 秘书长向上文第8段所设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并为此目的在秘书处作出必要安排;
    11. 各国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长详细报告它们为实施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而采取的具体步骤;
    12. 所有国家、联合国有关机构并酌情请其他组织和有关方面向上文第8段所设委员会汇报可能违反上文第6段规定措施的资料;
    13. 上文第8段所设委员会通过适当媒体,包括通过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公开提供它认为有关的资料;
    14. 厄立特里亚政府和埃塞俄比亚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作出适当安排,致力确保这类援助符合当地需要并安全运交原定受援者和由其使用;
    15.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5天内向安理会提出初次报告,说明上文第2、第3和第4段的执行情况,然后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每60天提出报告,说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的人道主义状况;
    16. 决定上文第6段规定的措施在十二个月内有效,在这一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厄立特里亚政府和埃塞俄比亚政府是否遵守了上文第2、第3和第4段,并据此决定这些措施是否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17. 还决定如果秘书长报告说已达成冲突的和平最终解决,就应立即终止上文第6段规定的措施;
    1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144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