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94(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95(2000)号决议
2000年4月18日安全理事会第412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96(200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号决议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号、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号和1999年5月7日第1237(1999)号决议,
    又重申承诺维护安哥拉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对持续内战给安哥拉平民造成的影响表示震惊,
    重申造成安哥拉当前危机的主因是若纳斯·萨文比先生领导的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拒绝履行《和平协定》(S/22609,附件)、《卢萨卡议定书》(S/1994/1441,附件)和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又重申要求安盟立即无条件履行这些义务,特别是使其部队彻底非军事化,并全面合作将国家行政立即无条件扩展到安哥拉全境,
    注意到针对安盟采取措施是为了要安盟履行《和平协定》和《卢萨卡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遏制安盟以军事手段达成目的的能力,从而促进安哥拉冲突的政治解决,
    强调关切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规定对安盟采取的关于军火和有关物资、石油和石油产品、钻石、资金和金融资产以及旅行和代表机构的措施遭到违反,
    回顾第864(1993)号决议的规定,并表示关切据报有人向安盟提供军事援助,包括武器方面的训练和意见,以及有外国雇用军驻留,
    表示赞赏并坚决支持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努力提高对安盟采取的措施的效力,
    赞赏地注意到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共同体)决定支持执行对安盟采取的措施,
    回顾1999年9月23日在纽约举行的不结盟国家外交部长和代表团团长会议的《最后公报》,并注意到2000年4月7日至9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举行的不结盟国家运动第十三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支持执行对安盟采取的措施,
    A
    确认安哥拉局势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强调所有会员国有义务全面遵行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规定对安盟采取的措施,并强调不遵行这些措施就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2. 欢迎第1237(1999)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S/2000/203),并注意到其中所载的各项结论和建议;
    3. 秘书长设立一个监测机制,由至多五名专家组成,自实际运作之时起为期6个月,负责就违反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的指控收集其他有关情报并调查有关线索,包括专家小组通过访问有关国家等途径提出的任何有关线索,并定期向制裁委员会报告,包括在2000年10月18日前提出书面报告,以期改进对安盟采取的措施的执行,还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商同制裁委员会任命在监测机制内任职的专家;
    4. 吁请所有国家在监测机制执行任务时给予合作;
    5. 表示打算根据除其他外由专家小组、各国、特别包括专家小组报告提及的国家、以及本决议设立的监测机制所提供的情报,审查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的执行情况,又表示准备根据这一审查的结果,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确认已违反这些决议所载措施的国家采取适当行动,并规定2000年11月18日为在这方面作出初步决定的期限;
    6. 还承诺在2000年11月18日前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对安盟采取新的措施,并拟定新的工具以使对安盟采取的现有措施更加有效;
    7. 欢迎专家小组报告中提及的几个国家决定设立部门间委员会和其他机制来调查报告所载的指控,这些国家随时向委员会通报此种调查的结果,还请报告提及的其他国家考虑报告所载的指控,注意到各国就专家小组的结论和建议向安理会提供的资料,并委员会全面审议所有此种资料,包括酌情与有关国家的代表讨论,并视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B
    关于军火贸易
    8. 鼓励所有国家作出一切应有的努力,防止武器转移或转运给未经授权的最终用户或目的地而有可能导致违反第864(1993)号决议所载措施,包括在准许武器从本国领土出口之前要求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或同等的措施,并鼓励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确保切实监测和管制武器出口,包括私营武器经纪商的出口;
    9. 各国考虑关于召开一次或多次武器生产国、特别是出口国代表会议的提议,会议目的是拟订如何遏止武器非法流入安哥拉的建议,吁请各国为此种会议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助,并敦促邀请南部非洲共同体成员国的代表参加任何此种会议;
    C
    关于石油和石油产品贸易
    10. 鼓励召开专家会议来拟订制度遏制石油和石油产品非法流入安盟控制区,包括实际检查以及更广泛地监测该地区的石油供应,还鼓励任何此种会议着重南部非洲共同体执行这一制度的作用和能力;
    11. 南部非洲共同体考虑在邻接安哥拉的边境地区设立监测活动,包括监测燃料的供应及其转运,以期减少石油和石油产品走私进入安盟控制区的机会;
    12. 南部非洲共同体带头建立有石油公司和政府参与的情报交换机制,以便利有关可能出现的燃料非法转给安盟情况的情报流通;
    13. 还请南部非洲共同体带头对从南部非洲共同体区域石油供应商取得的燃料样本进行化学分析,并利用分析结果设立数据库,以便确定从安盟取得或缴获的燃料的来源;
    14. 呼吁安哥拉政府对石油和石油产品的销售实行更多的内部管制及检查程序,以加强第864(1993)号决议所载措施的效力,并安哥拉政府将其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通知委员会;
    15. 呼吁所有国家严格执行有关空运燃料和其他危险商品的安全及控制法规,特别是在安哥拉周围地区,敦促未有此种法规的国家制定法规,在这方面并所有国家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和制裁委员会提供有关情报;
    D
    关于钻石贸易
    16. 表示关切钻石非法贸易是安盟经费的主要来源,鼓励设有钻石市场的国家重罚违反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持有进口的未加工钻石的人,在这方面强调执行该决议所载的措施需要一个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欢迎安哥拉政府重新设计可核对的原产地证书,用以实施新的管制办法,并安哥拉政府向会员国提供这个原产地证书办法的详情和向委员会介绍这一办法;
    17. 欢迎2000年3月3日比利时政府为支持更有效执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而宣布的步骤,又欢迎比利时政府成立了部会间工作队,负责遏止违反制裁的行为,还欢迎钻石高级理事会与安哥拉政府一道采取措施,以使制裁更为有效,比利时政府和钻石高级理事会继续与委员会合作,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来限制安盟进入合法的钻石市场,并欢迎它们公开确认这一点,还请其他设有钻石市场的国家以及与钻石业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也与委员会合作,以求为同一目的制定实际可行的措施,并向委员会通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18. 欢迎关于召开专家会议的建议,会议的目的是制订管制制度,以便利执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包括作出安排增强对钻石从原产地到交易所的管制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强调在制定此种控制办法时必须尽量避免连带伤害到合法的钻石贸易,并欢迎南非共和国打算今年主办与此有关的会议;
    19. 呼吁有关国家与钻石业合作,制定和执行更有效的安排来确保世界各地的钻石业成员都遵守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的措施,并向委员会通报这方面的进展;
    E
    关于资金和金融措施
    20. 鼓励各国召开专家会议,探讨加强执行第1173(1998)号决议规定对安盟采取的金融措施的各种可能办法;
    21. 吁请所有国家与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共同拟定程序,以便利查明可能属于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管制范围的资金和金融资产并冻结这种资产;
    F
    关于旅行和代表权的措施
    22. 强调各国必须采取行动,防止在本国境内或从本国境内规避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的行为,并各国审查据认为在本国境内居住的、经委员会依照第1127(1997)号决议指定的安盟官员和代表及其所有成年家属的身份,以便按照该决议暂时取消或吊销其旅行证件、签证和居留许可证;
    23. 吁请已向委员会依照第1127(1997)号决议指定的安盟官员及其成年家属发放护照的国家按照该决议第4(b)段立即吊销这些护照,并向委员会报告它们在这方面所作努力的状况;
    24. 委员会商同安哥拉政府更新旅行受限制的安盟官员及其成年直系亲属的名单,并在名单中列入更多的资料,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和任何已知的地址,还请委员会就是否可能根据专家小组的报告第140至154段所载资料扩大该名单,同有关国家、包括安哥拉政府协商;
    G
    关于其他措施
    25. 南部非洲共同体考虑取措施加强该分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以便侦察跨国界非法飞行活动,还请南部非洲共同体与民航组织取得联系,考虑建立空中交通制度,对区域空域进行管制;
    26. 敦促所有国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违反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的情况;
    27. 还敦促所有国家、包括地理上与安哥拉邻近的国家,如果尚未这样做,则应立即采取步骤执行、加强或制订法律,使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上活动的其他个人违反安理会对安盟采取的措施的行为在国内法内定为刑事罪,将采取这种措施的情况通知制裁委员会,并各国向制裁委员会报告所有相关调查或起诉的结果;
    28. 鼓励各国将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的措施通知有关专业协会和验证机构,要求这些机构对违反这种措施的情况采取行动,并与这些机构协商,以求改进这些措施的执行;
    29. 秘书长加强联合国与可能参与监测或强制执行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的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包括刑警组织之间的协作;
    30. 还请秘书长编制一套资料袋并发动媒体宣传,以教育大众了解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的措施;
    31. 欢迎1999年7月在阿尔及尔举行的非统组织部长理事会会议呼吁非统组织所有成员国竭力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所有决议,特别是有关对安盟采取的措施的决议(A/54/424,附件一),承诺将专家小组的报告送交非统组织主席,并秘书长将该报告转交非统组织秘书长;
    32. 强调南部非洲共同体在执行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和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措施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加强执行对安盟采取的措施的决心,南部非洲共同体向制裁委员会说明南部非洲共同体在执行本决议和以前各项有关决议时需要何种援助,表示打算就本决议所载活动的执行与南部非洲共同体开展对话,强烈敦促各国和各国际组织考虑在这方面向南部非洲共同体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回顾南部非洲共同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1998年9月13日和14日在毛里求斯的格兰贝伊通过的关于实施对安盟采取的措施的最后公报(S/1998/915),承诺将专家小组的报告送交南部非洲共同体主席,并秘书长将该报告转交南部非洲共同体执行秘书;
    3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129次会议一致通过。